大赦國際澳洲分部主任致信澳洲移民部長呼籲其重新考慮遣返王均陶夫婦的決定

大赦國際

2003年1月13日

菲力浦-魯道克議員(Philip Ruddock)
澳大利亞移民部部長
Parliament House
Canberra ACT 2600
關於: 王均陶先生和王麗鑾女士
大赦國際檔案號:224/02
移民檔案號:CLF 2001/40662
RRT檔案號:N02/45236

尊敬的部長:
大赦國際曾於1月8日就王均陶先生和王麗鑾女士一事給您發了傳真,我們再次致信與您,基於如下事實,即他們因為沒有及時獲得建議而錯過了難民上訴仲裁庭(RRT)的截止日期,希望您能根據移民法第s48B款重新考慮您的決定。因此大赦國際認為他們的案件沒有經過公平和有效的處理程序。來自大赦國際的詳細資料請見附件。

我們理解您已經對此案件進行了考慮,但大赦國際相信近來有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國遭受迫害的特別突出的證據。鑒於這兩名申請人的法輪功學員身份沒有疑義,如果他們被迫返回中國,大赦國際非常嚴肅的關注他們的安全,因此呼籲您根據第s48B款重新考慮您的決定。

我希望能在您方便的時候儘早得到您的回復。

誠摯的,

瑪拉-穆斯塔芬
全國主任
大赦國際澳大利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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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發現

大赦國際相信基於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宗教信仰,他們對迫害有眾所周知的恐懼。

他們的現狀是,移民及多元文化事物部已經接受了他們是法輪功修煉者,並且他們都曾(在中國)被拘禁的事實。

然而他們的申請被拒絕,理由是由外交事物與貿易部的報告並沒有提供證據表明,中國政府對”這一運動的普通修煉者”也感興趣。作為普通的法輪功追隨者,他們不會引起中國官方的注意力,從而在返回中國使被迫害。然而近來的有關中國政府對待法輪功修煉者證據以及目前侵犯法輪功修煉者人權的證據都表明在全中國範圍內被認作法輪功修煉者具有的巨大危險。根據大赦國際的研究發現有上前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被警察監禁的報告。其中有很多未經審理就被管理部門決定進行勞動再教育。還有無數的報告顯示這樣的普通平民如果拒絕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就遭到酷刑或折磨。這種還在繼續的對犯罪行為的”嚴打”運動以及依然把法輪功作為特別目標都意味者任何修煉者都面臨危險。因為王先生和王太太過去都曾被監禁過,他們面臨的危險度更高,因為官方已經知道他們是法輪功修煉者。

大赦國際想強調的是根據國際法澳大利亞應恪守的義務,包括”無強迫性”(non-refoulement)的基本原則,它們都列在有關難民身份(Status of Refugees)的1951年公約(the 1951 Convention)的第33(1)條(Article 33(1))和聯合國反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和有損尊嚴的對待或懲罰公約的第3(1)條(Article 3(1)),澳大利亞是簽約國。這些基本原則禁止強迫任何人返回一個國家,如果在那裡他或她返回後會受到嚴重的人權侵害。這些”無強迫性”(non-refoulement)的基本原則是通常國際法的準則,所有國家都受此約束,是不可違背的。因此大赦國際要求王先生和王太太不能被強迫返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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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大赦就王均陶夫婦事件給澳大利亞移民局呼吁信(英文全文)

(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