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的經過
據BBC英國電臺2002年3月19日報道, 2002年3月16日,即中國外長唐家旋來澳訪問的前一天,澳洲聯邦外長亞力山大-唐納(Alexander Downer)在江澤民政府施加的壓力下,利用他的外長特權,簽署了一份限制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國大使館前舉行抗議活動的”證書(Certificate)”,命令聯邦警察對法輪功采取行動,移走在堪培拉中國大使館門前馬路對面的呼籲”停止屠殺””停止酷刑”世界需要真善忍”的橫幅和法輪功請願活動用的展板。
理由是 “法輪功的橫幅和煉功音樂有損中國代表團或中國大使館的尊嚴” 。
BBC英國電臺的報道還說, 在2002年3月19日, 中國外交部長唐家璇在澳大利亞首都坎培拉與澳洲外長唐納舉行會談時直接向澳大利亞當局施加壓力, 要求”限制他所稱的法輪功成員在當地的’XX’活動”。 唐家璇以”以免此事損害兩國之間的關係”為由提出了要求, 他表示,”將這些法輪功成員從中國駐澳大利亞大使館門前驅離並非涉及人權或自由的問題”。 同時,唐家璇還詆毀在中國駐澳大利亞大使館門前和平請願的法輪功學員, 把他們要求江澤民政府停止對法輪功的滅絕政策、停止虐殺中國人民視為”在這裡惹事生非”或”製造麻煩” ,是”真正的XX組織”; 唐家璇說,”我們希望人們對法輪功保持高度警惕,因為這些人不僅在中國製造麻煩,而且他們還在澳大利亞生事”。 顯然, 唐家璇煽動性的言論起到了作用, 澳洲外長唐納先生在”證書” 把法輪功學員的橫幅和請願活動用的展板說成是”有損外交使團的尊嚴”, 行使外交特權法,持續每月續簽有效期30天的”證書”,限制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國大使館前舉行抗議活動的權利達兩年之久從未間斷。
澳州新南威爾士法律學會學報資深作家瑪麗.羅絲.利維拉尼在2002年6月份的學報中, 關於對外交部長的行政令的使用, 引用了僅有的一個先例 – 工黨執政期任外交部長蓋瑞斯.伊文斯(Grareth Evans) , 在1992伊文斯簽署行政令,勒令搬走離印度尼西亞大使館50米內一”規定的物品”(白色木頭十字架)。(案例見”Magno(東蒂文社團成員)與另一方對外交與貿易部長和其他幾方”,澳州聯邦法院普通案例處) , 一直在印度尼西亞駐坎培垃的大使館前抗議的東帝汶社團成員出庭辯論,指出根據1967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第15節所做出的1992第7號特別規定無效。該規定授權外交部長批准搬走十字架。在第一次審訊中,法官歐爾尼裁定該規定無效,並且下令中止外長行為, 總體上判訣書的大意是,在沒有和議會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行使部長的權力是應受指責的。並且,只有在有明顯證據表明現法令不足以達到目的的前提下,部長纔能製定規定,批准采取行政行動。
瑪麗.羅絲.利維拉尼對澳洲外長唐納先生簽署的”證書”提出質疑,說:”他的觀點是不是真是他自己的呢?… 一種意見認為,”有損使團尊嚴的是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行為”, “而示威本身損害不了使團的尊嚴”。瑪麗.羅絲.利維拉尼還提到一位法官的觀點:”我們不想讓一個眾所周知的獨裁專制的,或軍政主政的政府插手, 甚至決定澳大利亞言論自由的程度”。 ( ” we don’t want governments known to be autocratic, authoritarian or military in nature contributing to, let alone determining the exten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ustralia.” Falun Gong and the dignity of the Chinese mission –Law Society Journal (NSW, Australia), June 2002, page 26 )
英國廣播公司(BBC)在2002年3月19日的一篇報導中說唐納先生被晾在一邊看著唐家璇外長告訴記者澳洲應對被他頻繁提及的X教提高警惕,然而綠黨領袖參議員鮑博.布朗說:”亞歷山大.唐納應該有勇氣面對(中國)外長說:’不,你們纔是邪教,你們纔是暴力者,你們纔是殺人犯。'”
同一天南華早報也在一篇題為:”中國外交部長要求澳洲懲治法輪功” 報導中說, 近年來北京殘酷地鎮壓該團體,數以萬計的人被關押,幾百人致死。這個問題在今天的部長級對話中被提及,會晤期間外交部長亞歷山大.唐納表達了他的關注。但那沒能阻止中方要求澳洲反對當地的該團體。
22002年8月8日,澳洲聯邦外長亞力山大-唐納(從江澤民政府那裡)得到了一份有史以來最大的能源輸出合同,那是一筆價值135億美元的向中國輸出液化天然氣合同。 據香港《大公報》2002年8月9日消息,澳洲總理霍華德就該中標發表聲明,表示他獲中國總理朱鎔基知會,霍華德說,這是該國有史以來單一最大出口交易。到了2004年3月30日,亞力山大-唐納在續簽的”證書(certificates)”上,還增加了限制請願的內容,包括”法輪功成員抗議所用的立起來的橫幅、標誌,及固定或漆在包括汽車等物體上的標誌”都不能出現。( “Banners or signs erected or signs affixed to or painted upon objects, including vehicles, as part of the protest conducted by members of the Falun Gong” From Certificate (sub regulation 5A(2) signed at March 30, 2004)
2002年10月9日,唐家璇在中宣部等五部委聯合舉辦的系列報告會上說,”自1990年以來,一些西方國家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10次拋出反華提案,我們團結和依靠廣大發展中國家,積極主動做西方國家工作,連續10次挫敗這些西方國家借人權問題干涉我國內政的圖謀”。… … 同”法輪功” 的”鬥爭不斷取得新的勝利”,”在國內外密切配合下,挫敗了’法輪功'”,”打擊了境外’法輪功'” …
二,基於上述的事實, 有以下幾點的考慮與大家交流
1, 我們是否清楚和確實, 澳洲聯邦外長亞力山大-唐納簽署限制法輪功在中國大使館前舉行和平請願活動的”證書 ” ,是與議會取得一致意見通過的情況下行使部長的權力? 按照法官歐爾尼裁定的1992第7號特別規定無效, 對唐納所簽發的 “證書”, 法官們又會怎樣裁定呢?
2,唐納簽署的”證書 “是針對我們在中國大使館前舉行的和平請願活動,唐納認為包括呼籲”停止屠殺””停止酷刑”世界需要真善忍”的橫幅和請願活動用的展板和煉功音樂都有損中國代表團或中國大使館的尊嚴。那麼,我們自己怎麼樣看待自己的請願行為呢?我們有損中國代表團或中國大使館的尊嚴了嗎?法官認為有損使團尊嚴的是指那些”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行為”, 我們自己有這一類行為嗎?如答案是否定的,就不要默認它。 (引用自:Falun Gong and the dignity of the Chinese mission –Law Society Journal (NSW, Australia), June 2002, page 26 )
3, 當聽到受中使館壓力的聯邦警察向我們解釋唐納簽署的”證書 “,諸如:”根據目前的證書,可以在100米外打橫幅,也即在環形交通島的路另一邊(on other side of road at the round-about.)”,”手拿橫幅都不行”等時,我們應保持正念,西方國家一切都要講證據,那些”口講無憑”的解釋,根本就沒有任何的法侓依據。如果是因為我們身為澳大利亞公民應有的權利自己不清楚,我們就把這一漏堵上,不再陷入舊勢力安排的魔難中,不再在其’解釋’中做人,”在它們安排的魔難中如何做好” 《2004年芝加哥法會講法》。
在做好人這一層面講,在人間我們的行為應體現站在維護正義立場的一面,而不應維護著一個個錯誤的指令卻把它當成了遵守常人這一層的法侓來遵守。澳州新南威爾士的一位法官曾說,”該規定允許部長形成一個觀點,但並沒有授權讓他們來充當仲裁人,裁決什麼能對外交使團的安寧構成威脅”。凡事我們能用法對照對照,以”真善忍”作為衡量好壞的唯一標準。我的理解,一個同化了法的生命,是一個能為宇宙正的因素負責的生命。
4,澳洲聯邦外長亞力山大-唐納(Alexander Downer)在江澤民政府施加的壓力下,利用他的外長特權,每月續簽有效期僅30天的”證書(certificates)”,限制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國大使館前舉行和平請願活動的權利達兩年之久從未間斷,這是江澤民對法輪功滅絕政策延伸到海外民主國家的惡性事件,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沒把它充分暴光。既然已經發生了,我們就要用來揭露江澤民對法輪功滅絕政策毒及海外,我們應堂堂正正,用大法中修出的智慧與慈悲,告訴澳大利亞政府,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政府不應該為了討好其貿易夥伴,而放棄正直,指出這樣做的後果實際上是在間接的幫助江澤民加重對中國人民的迫害,同時也損害了澳大利亞公民的權益,已直接影響到民主國家的國策和動搖民主國家的根基,同時,我們要更進一步的向各級政府官員講清真象,使他們認識到這樣做的嚴重後果。否則傳遞給中方政府及各國政府的信息是澳洲政府在支持江政府迫害法輪功。
我建議,利用已發生的”橫幅事件”,我們應在 “國際社會的壓力” 、”輿論壓力”和”媒體”方面多下功夫,借此話題,加大力度深度講清真像。”沒有國際社會的壓力,邪惡政權是不在意的,對法輪功的這種迫害沒有受到世人的輿論壓力而更加肆無忌憚。所以世人不知道迫害的邪惡,一些國家政府都有意不叫媒體報道,但是他們在背地裡談是徹底失敗的,根本就不管用的,是被邪惡政權耍弄了,正上了圈套。這是歷史上最邪惡的流氓集團,是絕對不能相信的”(《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
正義的聲音
如前所述的一位法官的觀點:”我們不想讓一個眾所周知的獨裁專制的,或軍政主政的政府插手, 甚至決定澳大利亞言論自由的程度”。( “we don’t want governments known to be autocratic, authoritarian or military in nature contributing to, let alone determining the exten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ustralia.” Falun Gong and the dignity of the Chinese mission –Law Society Journal (NSW, Australia), June 2002, page 26 )
綠黨領袖參議員鮑博.布朗說”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政府站在北京獨裁政權的外交部長一邊,不但默認那個獨裁政權在中國境內對於人權的破壞,而且默認其代表將這種破壞延伸到澳大利亞,剝奪我們和平請願的權利。
我無法表述我是多麼強烈地反對江澤民政權不光對國際法,甚至對中國自己憲法的破壞。但一旦我們的外交部長亞力山大.唐納(Alexander Downer)站到中國外交部長的一邊,使得這些倡導’真善忍’的人類精神準則的人們的權利在這個國家裡被剝奪, 那麼允許這類事情的發生是霍爾(Howard)政府的可恥行為 。
你可以認為他們將商業利益放在了公民權益之上,但是你一旦讓它開了頭,它將會走多遠?
我很高興我是一名維護言論自由,維護我們社區成員以自己喜歡的方式和平表達言論的權利的國會議員。在這個注重精神生活的社會裡我們應該鼓勵教人做好人的精神信仰,而不是去踐踏它。我不得不說我反對這種踐踏行為。我認為唐納先生和霍華德政府的做法是懦弱的。
現在是北京在指揮澳大利亞,而不是澳大利亞在有關人權的問題上影響北京。我們對[在中國]人們被槍擊、折磨、人權被剝奪的報導都有所聞。
1999年(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開始取締時我在中國。當時我正在北京[飯店]的房間裡,看到了電視報導。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竟有這樣一個澳洲政府說這些和平的人們,這些信仰忍和仁愛的人們不能象過去9個月那樣在這裡舉標語,僅僅因為一個在北京的殘暴獨裁政權的代表要在這裡進出。霍爾(Howard)政府成了他們的同謀。
如果我今天不來的話,我將無法原諒自己。我想與這些人民,這些澳大利亞人民一起表達他們自由的權利,爭取一個更好的世界的權利。他們反對的是政府的某些代表,而不是中國人民,反對這個政府利用獨裁政權踐踏人權,殺害、折磨人民,僅因為這些人的信仰與XX系統不同。
今天,亞力山大.唐納(Alexander Downer)應該代表澳大利亞的自由站在這裡,我們應與Kerry Tucker和這些好公民們一起來捍衛這個國家無比珍視的權利。”(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3/22/20120.html)
結束語:
“大法衡量著一切生命。人生的路自己走”(《精進要旨(二)》之 “再論迷信”)。人的一念間也會為自己定下未來, 而這些 “證書” 的不斷簽發, 對澳政府來說意味著什麼? 對澳洲人民來說又意味著什麼?
讓我們每個學員, 都問問自己: 二年多了, 在這件事情上我關心了多少? 我做過什麼? 我該做些什麼?
(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