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傍晚,四川省彭州市麗春鎮躍進村中共書記何明英與彭州市麗春鎮中共政府、鎮派出所互相串通,以地震受災地區發糧油為藉口,將在外打工的法輪功學員譚純敏騙至家中。譚被他們非法抄家,之後被非法抄綁架到彭州洗腦班實施迫害。惡徒們搶走了譚純敏的大法書、mp3、mp4、講法帶一套、週刊二本、《九評》一本、《解體黨文化》一本和一些神韻光盤。甚至連家用的兩把小鐵錘、小電筒和兩本信簽都被搶走。
譚純敏曾經有一個幸福的家,她和丈夫從不打架、說粗話,生活的很充實。就因為修煉“真、善、忍”法輪大法做好人,遭到當地中共惡黨政府人員多次非法抄家、非法關押、非法判刑等種種迫害,使原本幸福的家支離破碎。丈夫因受不了惡黨各級非人的折磨,被迫和她離婚了。離婚時,譚純敏甚麼也沒要,現在譚純敏生活非常困難,住的屋子都是用竹子編的籬笆牆,冬天漏風、夏天漏雨。
四月二十二日左右,彭州市麗春鎮中共政府與鎮派出所,以欺騙等手段對部份法輪功學員抄家綁架,非法拘禁於洗腦班迫害。譚純敏等多位大法弟子被綁架至彭州洗腦班後,肉體和精神受到很大傷害,絕食抗議迫害,出現生命危險才被釋放。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三條也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彭州市麗春鎮政府與派出所參與這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相關人員已經觸犯了多條法律:
1、濫用職權罪,見於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具體規定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指令公檢法機關或這些機關實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立案、偵查、搜查、沒收財產、拘捕、勞教、判刑等系列行為從根本上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所以實施相關行為的人員都是觸犯該條法律,構成濫用職權罪。而對於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對以上行惡者進行控告、檢舉、揭發、起訴中拒不追究犯罪的,同樣構成本罪。
2、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所有不具備合法手續的公檢法人員、中共任何政府、黨務人員及受其指令的不明真相人員強行實施上述行為的均構成本罪。
3、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所有“610”系統的中共人員、派出所警察、參與摧殘性灌食的醫護人員,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迫害行為均構成本罪。
4、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實施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均同時構成本罪。
6、搶劫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無合法手續強行劫掠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錢財的均構成本罪。
7、盜竊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到法輪功學員家中或非法拘捕法輪功學員過程中竊取錢財的,均構成本罪。
希望所有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清醒過來吧,你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這會給你們及你們的家人帶來甚麼?善惡有報,循環往復,上天衡量著一切。彭州市麗春鎮戰斗六隊的劉世波追隨邪黨行惡,經常跟蹤、監視大法弟子,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暴死在外。希望所有還在參與迫害的人,不要再胡作非為,害人害己。為了你們自己及你們的家人棄惡從善,也許,還有改過的機會。
此次參與迫害的人員:
麗春鎮躍進村書記何明英,電話:13678199295 (地址:躍進一隊38號)
麗春鎮躍進七隊村長:楊本健、駐村幹部:敘某某
麗春鎮派出所:徐德厚(編號51072904)、汪某(編號51071927)、副教導員(編號51014221)、某某(編號51071930)
麗春鎮書記劉城(編號09101)、副鎮長葉華(編號010110)
610主任范澤俊(地址:彭州市麗春鎮慶興紅旗村)
彭州市法制學習班-洗腦班(彭州市看守所旁),據說已解散。
洗腦班人員:喬立君、錢安菊、熊蘭、張某。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