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司法覆核」拒絕入境案談起
明慧特約撰稿人
【光明網 2007年3月14日】
港台首宗跨海基本人權案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近八十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持合法簽證卻遭港府拒絕入境,甚至遭暴力遣返一案,當時引起台灣政府向港府表達嚴正抗議。遭遣返的四名具有律師、電腦工程師及資深公務員資格之台灣學員,協同香港法輪佛學會暨負責人,共計六名原告循「司法覆核」途徑,遞狀香港高等法院,控告港府不准原告入境,是因為原告之共同「法輪功背景,來港是為了參加法輪功活動」,入境處的拒絕入境決定明顯為「宗教信仰歧視」,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基本法及香港基本人權法律等規定,因此要求香港法院宣告入境處此一拒絕入境之行政決定非法,並要求給予原告賠償。此案不僅是港台首宗跨海基本人權案,也是法輪功團體在全球控告迫害的五十四個國際人權訴訟之一。
國際重視--台港法輪功團體直指中共黑手破壞人權
中共於香港九七年回歸時,早已承諾遵守香港基本法第五條「一國兩制」規定。但自香港回歸後,中共不斷染指香港法治,前有操控港府及立法會親中派蠱動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後又對法輪功團體在香港當地活動百般阻撓,不僅人身攻擊法輪功學員,更自二零零一年起便指使港府拒絕持合法簽證入境之外國法輪功學員來港參加當地的法輪功活動。六年來,遭港府拒絕入境的法輪功學員人數已達三百人以上。港台兩地法輪功團體忍無可忍,因此決定狀告港府,以進一步揭露中共在海外也企圖打壓法輪功的齷齪行徑。
由於中共目前是國際上唯一禁止法輪功團體活動的政權,香港法輪功團體及活動則在「一國兩制」下為香港基本法等人權法律所保護,與中共邪黨在內地利用法律為工具迫害法輪功團體完全不同,因此在本案司法程序中,直陳中共邪黨提供港府「法輪功黑名單」,幕後操縱延伸迫害海外法輪功團體,鍥而不捨要求法院追究中共黑名單迫害人權,還予港台人民人權公道。
本案廣受各界矚目。美國國務院在其民主人權勞工局於二零零四年二月所公布之「各國人權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中香港地區之「宗教自由」項下,提及本案。(原文:80 overseas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mostly from Taiwan, were refused entry into Hong Kong to attend a conference in February (see Section 2.d.)。 Four of those practitioners filed a judicial review against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s decision to refuse entry. In May, the judge accepted their application to proceed with the case. At year’s end, the group awaited further instruction from the court. In June 2002, over 90 foreign practitioners were also denied entry upon arrival at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see Section 2.d.))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3/27768.htm#HongKong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於二零零六年三月會期中表達對於法輪功學員遭香港政府遣返之法律基礎提出質疑。國際中外媒體對本案之報導已達千項。絕大多數報導引用原告說法,指出港府拒絕台灣原告進入香港,與中共不欲法輪功學員入境香港之操作有關。
程序階段的審理--港府隱瞞法輪功黑名單之證據資料
本案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提出後,歷經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年確認六名原告之立案資格後,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零零六年一、二月就港府做成拒絕原告入境的事實證據資料,港府安全單位有無「中共提供的法輪功黑名單」展開「證據提出」(Discovery Application)程序階段的開庭審理。
儘管香港高院承審法官夏正民(Justice Hartmann)給予原告學員要求提出相關證據的正面有利裁決,港府方面卻始終不願配合司法要求,以「公共利益」豁免為由拒絕提出任何關於原告遭遣返之真正原因事實資料,過程中並要求法官審閱「機密文件」,但阻止原告審閱。即使法官同意香港政府所請,單獨審閱機密文件,在俟後裁定中,法官仍表示港府所提資料與本案的基本人權問題還是沒有甚麼相關。港府一再為虎作倀,在法庭開庭上始終拒絕承認遣返案與「法輪功」或「中共黑名單」有關,然而卻始終提不出任何證據或是事實說明為何原告被認為有「保安理由」會危害香港地區安全。至此,法院已確定無法從被告港府處取得任何可以供其裁判此基本人權案的證據資料,台港原告及國際媒體也經由港府在法庭的表現,更加確定有中共黑手逼迫港府禁止法輪功入境之指示,但港府鐵定是不敢提出中央政府之違法行徑的。
實體審理階段--法官斥港府不坦白
歷經四年審理,香港高等法院(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在今年三月五日至三月八日間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substantive hearing)。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此次必須就「香港政府對於這幾位台灣法輪功學員的遣返決定是否違反香港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做出裁判。三月初的開庭審理,已經走到了香港高等法院必須針對此樁基本人權案的實體做出法庭判決的重要階段。
在今年三月五日到八日本案實體審理時,原告律師將中共迫害法輪功團體,歷年來香港法輪功團體所有活動的平和表現(包括二零零二年法輪功學員被控阻街一案最終獲得終審法院撤訴之事實)及前中共官員陳用林在二零零五年七月於美國國會聽證揭露其協助中共搜集「法輪功黑名單」的證詞等完整陳述,並再次提醒法官「一國兩制」問題。原告律師夏博義說明內地與香港的法制不同,對於人民的示威(demonstration)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法律理解。中共將法輪功的信仰活動或是反迫害「demonstration」認為是「擾亂社會秩序」,港府如果也如法炮製,依照內地這個標準下所提供的消息,作為拒絕台灣原告入境參與「擾亂秩序」的法輪功活動的依據的話,在法律上顯然是不正確和不理性的。
在三月八日最後一天審理時,夏正民法官清楚的要求被告律師馮華健「不要再迂迴,顧左右而言它」(Don’t beat around the bush),並說明港府到目前為止,所有給法庭的文件都沒有任何關係到本案的任何實質內容,全是空白及空洞的資料,目前法庭所獲得的港府資料內容都被洗光了(wash clean),由此顯見港府對於司法,就像夏博義所說的並不坦白(lack of candor),並未協助法院去發現事實,完全沒有實質內容的資料要法院如何裁判其拒絕入境的決定有無違反人權法律。夏正民法官表示,港府這樣的不坦白,會使法院認為港府對法院是不信任的(no trust in the court),港府與香港司法應該是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依法來審理任何「司法覆核」案,對港府律師目前代表港府所提出的所有資料,空洞、無內容,讓他很失望,希望被告律師能轉達港府此項意見。
夏正民並指出,港府在二零零三年二月遣返原告後的一個月不到的時間,所有的關於做成與原告拒絕入境相關的證據資料,被告律師聲稱依港府出入境「標準程序」就從電腦刪除了,法官說明依一般常識,八十個台灣法輪功學員被拒絕入境一個多月後,入境處就可以說政府所有部份的相關資料都「依程序銷毀了」,也不合常理。馮於當天下午向夏正民法官表示可以再提供一份「秘密文件」,引起夏正民不滿,表示港府到了最後一天審理,竟又再提出一份「秘密文件」,此舉簡直「不可置信」,法官當場拒絕審閱港府這一份新資料。
港台原告籲香港法院「堅持一國兩制、司法正義」
法官將在此次實體審理後的兩個月內宣判,當事人港府及台灣政府對於香港司法的最後判決咸表關心。
港台原告聯合發言人朱婉琪在實體審理結束後表示,「港府欺瞞原告和香港司法的處理方式,令人嘆為觀止」,她說,「港府在法庭上的表現,令法輪功團體和台灣人民非常失望,返台後將向台灣總統府及陸委會匯報此次審理的結果,雖然判決還未出爐,港府在法庭上隱瞞中共黑手,掩蓋真相已經到了醜態畢露、無以復加的地步,希望夏正民法官能代表香港司法,堅持一國兩制的法治精神,最後還給港台人民和法輪功團體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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