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訴江案的幾點分析


2004年9月25日,我方律師Teri Marsh 把訴江案總結為4個要點。為幫助我們理解和向法律界講真象,我們整理如下,不對之處請指正。

1. 對法輪功的迫害違反中國的法律;
2. 對法律功的迫害違反國際法,並破壞了紐倫堡審判所確定的國際性基本準則;
3. 對法輪功的迫害違反美國和澳洲法律;
4. 元首豁免權是軟弱無力及虛空的,根本不能用於逃避對迫害、反人類罪行和種族滅絕罪的指控。

對以上4點的理解:
1. A) 違反中國法律:違反中國憲法、刑事訴訟法、被拘留者保護法、 警察法, 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B) 法輪功在中國沒有尋求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江氏當初製定 “反邪教法” 的本身就是違反原有的憲法。而就中國憲法而言,每個中國公民都有權享受正常程序、法律程序,邪惡必須證明法輪功學員做錯了什麼纔有法律依據,而其論調只是:你練法輪功所以有罪 – 所以,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享受正常程序的權利。可用此點講真象。
2. 違反依據以下法律的國際公約:
– 種族滅絕、酷刑罪、反人類罪、國際法
3. 違反美國和澳洲法律:
– 折磨受害人
– 反人性罪
4. 元首豁免權不是起訴的障礙。這就意味著江不能從個人行動中豁免,也就是非官方的屠殺、種族滅絕和酷刑。如果把國際法視為一個整體,則國際法中有一些權利和規定是每個人都要遵循的。如果江要享受這些權利,那也同時要遵循這些規定:那就是停止種族滅絕、酷刑和反人類並接受公正的審判。
結論:
美高等法院的陪審團也證實了芝加哥地區法院說的:”法律在我們這一邊” 。
如果法官忽視了法律, 原因可能是政治性的,以及恐懼,是有沒有勇氣站出來的問題。那麼相應的,在自由國家法律許可的前提下向有關法官及陪審團講清真相,講清江氏一伙對法輪功學員之種族滅絕和酷刑的殘酷程度及其邪惡性質就很關鍵。

希望這些交流有助於我們向法律界講真象。

(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