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靜
【光明網 7月18日】
前言:”黨打到哪兒,咱指到哪兒”與百發百中的箭手
五十年代中國大陸有一句著名的政治口號,叫”黨指到哪兒,咱打到哪兒”,”文革”以後,整個社會對於共產黨的信任徹底破產,這句口號不知被哪個天才改成了”黨打到哪兒,咱指到哪兒”。
以前還有一個故事。說是有一個人射箭,迴迴都是十環。旁人請教他訣竅何在,他答曰:”先將箭射出,然後再畫靶心。”
在人治而非法治的中國大陸,從”鎮反”、”肅反”、”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到鎮壓法輪功,歷次的運動與鎮壓沒有一次有絲毫的法律依據;在國家法定的最高權力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及從上至下的一切執法機構事實上都是獨裁者個人意志的附屬物的時候,在黨可以先將箭射出再畫靶心的情況下,討論鎮壓法輪功的”合法”與”非法”本來是毫無意義的。
然而,這一次有所不同。在新的國際國內形勢下,為了裝點”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的門面,為了給鎮壓尋找藉口和依據,並由此欺騙世界輿論,鎮壓者打著”依法”如何如何的口號,堂而皇之地劫持了整個國家機器,用警察、監獄、勞教所、洗腦班、電棍、酷刑等取代了”文革”中的紅衛兵、”牛棚”與武鬥雙方的棍棍棒棒,將幾十萬煉功民眾未經法律程序長期囚禁折磨,一千多人被刑求致死;無數人被折磨致精神失常;無數人被迫流離失所;上億的煉功民眾及數億的煉功人家屬長達數年生活在壓力和恐懼之中;各級黨政機關、軍隊、大中小學、科研機構、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監獄、拘留所、勞教所,甚至監獄、拘留所和勞教所的犯人和在押人員,都被裹脅到鎮壓之中,或主動或被迫地充當幫凶,犯下了大小性質不同的罪行;四分之一的國力被用於維持曠日持久的鎮壓,從而給國家和民族帶來了空前的災難。
換而言之,鎮壓者一直在試圖給這場從頭至尾、徹頭徹尾的非法鎮壓披上”依法”和”合法”的外衣,除了隨著鎮壓的持續而不斷地製訂出新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條款外,也一直在鎮壓的合法性上欺騙著全世界人民。因此筆者不得不不厭其煩,以彼之予,攻彼之盾,完全站在中國現存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來論一論這場鎮壓的完全徹底非法性。
鎮壓的實質及其先天非法性:以暴力和”法律”改變人的思想
首先要討論的是鎮壓的實質
鎮壓的實質是將法輪功這一種功法、思想、信仰體系和修煉這種功法的民眾消滅。
消滅功法、思想和信仰體系采取的是先收繳、銷毀法輪功書籍和音像資料,再開動所有的宣傳機器對法輪功及其創始人進行轟炸式造謠誹謗,以使民眾不但沒有機會瞭解法輪功,還因為煽動式的宣傳而仇恨之。為達到這一目的,鎮壓者不惜製造了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偽案及一系列法輪功信眾”自殺”、”殺人”的聳人聽聞的”慘案”,來試圖從”名譽”上將要消滅的對象徹底”搞臭”。
相對來講,消滅信眾的”任務”就艱巨得多了,因為這只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將信眾從信仰法輪功”轉化”到認同鎮壓者對法輪功的”定性”和”取締”,另一個是將不能從思想上”轉化”的人進行肉體消滅–這包括”打死算自殺”,以及將不能”轉化”的人無限期長期囚禁兩個方面。
也就是說,鎮壓的實質是想用暴力和”法律”改變人的思想。
但凡有一丁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只針對人的行為和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思想的問題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轄的範圍。從這一點上說,”法律”被濫用到根本不屬於法律所應該適用的範圍,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這場鎮壓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或者說,鎮壓的非法是先天性的。
鎮壓是江澤民以個人意志劫持國家權力的結果
在後來被中國官方媒體反復渲染為”圍攻中南海”的99年”4.25″法輪功學員萬人大上訪當夜,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就致信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高層官員,稱”共產黨如果戰勝不了法輪功,那將是天大的笑話”。這封信被當作內部文件層層向下傳達。同年6月7日,江澤民在政治局會議上講話,稱”4.25″上訪”是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講話內容於6月13日在中共內部秘密傳達。7月19日,江澤民在高層會議中宣佈定案,全面鎮壓法輪功。次日凌晨,全國統一大規模對法輪功輔導員的抓捕和抄家行動正式開始,從而拉開了這場針對上億煉功民眾的血腥鎮壓的序幕。然而,這一場已被後來的實踐證明為勞民傷財、騎虎難下、害人害己的鎮壓運動的發起,卻既沒有經過黨內的集體決策,更沒有經過政府的正常程序,而完全是江澤民個人一意孤行的結果。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七名委員而言,當時贊成鎮壓法輪功的,只有江澤民一人。
也許西方的民眾很難理解個人的意志如何能夠凌駕於政府和政黨之上;而中國二十多年前的”改革開放”又給許多人帶來了中國在許多方面已經有很大進步並正在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錯覺。”改革開放”的表面繁華很大程度上是中國的巨大人口所能形成的市場消費潛力帶給外國投資者的想象空間造成的,不過這不是本文要探討的話題。筆者在此想表達的是,”改革開放”後的中國,表面上經濟和市場有所放開,但體制上的專制本質並無絲毫改變,某些方面甚至還在加強,由江澤民一個人同時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的”三位一體”現象就是第一次在中共歷史上出現。
在有著幾千年封建製度歷史、法治和民主從未真正得到實現的國度,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的獨裁者就會有凌駕於政黨和政府之上,而隨時隨意調用一切國家資源的可能性。如果說封建時代的”天子”雖然相信”率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他們對於”天”的敬畏和”愛民如子”的自我道德約束尚能使國家”國泰民安”的話,崇尚”暴力革命”、”槍杆子裡面出政權”、”與天斗,其樂無窮;與地斗,其樂無窮;與人斗,其樂無窮!”的共產專制極權就已經全面喪失了制度和道德兩方面的約束。
在這種情況之下,集黨、政、軍三大權於一身的江澤民在一些熱切地想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的下屬官員的推波助瀾之中,在各級官員和執法人員對於權力的畏懼和切身利益的維護之中,在普通民眾對於”六四”的大屠殺心有餘悸、記憶猶新因而默認了強權就是真理的心態之下,就完全具備了操縱國家機器、濫用手中權力發起這場血腥鎮壓的社會基礎和條件。
也有許多西方民眾一直在問:為什麼要鎮壓法輪功?民主國家的人們對於這場鎮壓確實覺得不可思議。那麼為什麼在中國會有”反右”、”大躍進”、”文革”呢?那些事情過了沒多長時間,連中國的老百姓都人人覺得荒唐;可是它們就是發生了。這就是中共的歷史和中共的現實:黨的領導人可以隨時劫持國家權力發動對上至國家主席下至平頭百姓的全面”鬥爭”。
鎮壓令及其執行工具的非法性
在99年7月20日的大抓捕之後,99年7月22日中共黨報《人民日報》長篇批判法輪功的社論、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公安部關於法輪功的”六禁止”通告普遍被認為是”取締”法輪功的正式開始;也有人認為這就代表了官方的意志和決定。然而這些”標誌”性的東西合法嗎?
《人民日報》的社論就不必論了,因為誰都知道社論只是文章,文章永遠也不是法律–雖然在中國,《人民日報》的社論往往比法律更具有”法律”效力。
民政部通告之無稽與非法
先說民政部的取締通告。首先它取締的是一個根本就不存在了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中國氣功科研會的一個分會,96年從該會退出後就已經不復存在。據法輪功網站明慧網報道,法輪大法研究會從中國氣功科研會退出後,原研究會成員曾向民政部、統戰部、人大、宗教事務管理局、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等機構提出過註冊社團的申請,但都沒有得到批准。在這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的”結社自由”沒有得到體現。
然而,作為一種氣功修煉或功法鍛煉,有否一個相應的研究會或社團組織結構存在並不是必要條件。公園裡練各種氣功的、打太極的、跑步的、扭秧歌的、舞劍的,這些自發群眾健身活動也從未申請過成立組織。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從這一點上說,民政部的取締令取締的雖然是一個並不存在的組織,但它的頒佈本身卻是違法的,因為它與《憲法》相抵觸。
退一萬步講,即便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締的也只是僅有幾名成員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非法輪功本身。功法和思想如果能被行政命令”取締”的話,那上天也不必給人一個會思考的大腦了。
公安部”六禁止”通告:”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為說明公安部通告如何違法,只需將它全文引用如下:
“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象、徽記和其它標識;
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它宣傳品;
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法輪功活動;
4、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6、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其實看完這個通告,不必做任何分析就已經知道了它的違法性。這個通告的製定基礎也是以思想定罪:凡是沾上”法輪功”的就統統禁止。”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宣揚法輪功的條幅”這樣的禁令,無異於將中國拉回到了”焚書坑儒”的時代;”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這一條也就是說,”政府”不管被誰劫持著做出了怎樣荒唐的決定,公民都不能”對抗”。
從這些”禁止”本身,就可以看出今天中國社會的所謂民主、法制、”人民當家作主”等等是一個多大的笑話。如此公然違憲,剝奪民眾思想自由和批評政府的公民權利的通告居然能夠堂而皇之地向全世界發佈,並被用來作為鎮壓的依據,只能說明發佈通告之人的要麼頭腦中根本就沒有法律概念,要麼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套用那句”我是流氓我怕誰”的邏輯,就是”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我怕誰?”
不過我們還是可以不厭其煩稍微再說明一下這個通告是如何違憲的。除了違反了前述《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五條外,它也違反了《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一)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二)檢舉、揭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公安部的”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禁令,不僅違反了《憲法》,也同時違反了國務院《信訪條例》。
“人大立法”大騙局
以上兩個通告雖然起到了宣佈鎮壓開始的作用,然而它們卻都只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離”依法治國”的要求還差得很遠。
“改革開放”以後,為了做出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姿態,中國《刑法》中原有的”反革命罪”被取消了,用思想來定罪在法律上就有了一定的技術難度。翻遍整部刑法,能夠有希望被用來作為鎮壓的”法律依據”的只有第300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這一條款卻沒有實施細則,也沒有給出什麼是”邪教”的法律定義。
事實上,在國際法律界,”邪教”的概念是不被認可的。東京沙林地鐵毒氣案的製造者是以個體的犯罪行為而受到法庭的審判和裁決的,法庭並未對奥姆真理教本身作出判決,它依然是一個合法存在的教派。國際法律界之所以對與”邪教”有關的立法非常慎重,是因為”邪教”的法律定義很難界定,而”邪教”的概念很容易被濫用來妨礙公民的信仰自由。
首次公開將法輪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澤民。鎮壓開始之後三個多月的99年10月,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采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邪教”;10月26日,中國各大報紙在頭版頭條以”法輪功就是邪教”為題發表了江澤民的講話;10月27日,新華社以同樣的標題發表了《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這篇文章反復引用了7月22日《人民日報》批判文章中所炮製的關於法輪功的謠言來論證江澤民的講話如何”言之有據”。三天以後,也就是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提到要”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
從這裡我們首先可以看到一點:江澤民的講話在先,人大常委的”立法”在後。也就是說,人大的”立法”是為江澤民的講話”擦屁股”的。
我們可以看到的第二點是,《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力。《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在未經國家任何檢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江澤民說”法輪功就是邪教”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
然而,無論是人大取締邪教的”決定”,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即所謂”兩高”頒佈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從頭至尾也找不到”法輪功”三字,兩高的”解釋”中給”邪教”下的定義是”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我們且不論這個”邪教”定義中的”迷信邪說”從法律角度上講如何地無法操作(按照馬克思主義唯物論,世界上所有宗教宣揚的都是”迷信邪說”),只說這個”解釋”中仍然找不到”法輪功”三個字。
當然立法不可能專門針對某個人或某個團體進行,而必須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性,因而法律實施的三段論是:1.殺人要償命;2.張三殺了人;3.張三應該償命。
迄今為止,已有超過6千名法輪功學員被判刑,他們的判決書中大多寫有”利用邪教組織”如何如何這一條。
令人驚異的是,在運用”懲治邪教”這一”法律”對法輪功信眾處以最高達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的時候,”1.殺人要償命;2.張三殺了人;3.張三應該償命”這個三段論中最重要的一環”張三是否殺了人”卻是用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來代替的。也就是說,除了江澤民和《人民日報》說過法輪功是邪教外,全國沒有任何一個司法部門對法輪功是否是邪教進行過判定。鎮壓者在此玩弄了一個偷梁換柱的把戲,將江澤民的信口開河塞到人大的”立法”和法院的判決之間,而讓許多人認為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了邪教,或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
這聽起來也許象天方夜譚,然而事實確實如此:鎮壓進行四年了,法院一次次地開庭”審理”,”判決書”一張接一張地下達,然而所有這些”審理”和”判決”的依據卻根本不是”法律”,而是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
這再一次是江澤民治下的社會現實。法律被隨意地用講話代替;而被偷梁換柱之後的”假冒偽劣”又反過來被用來欺騙了世界輿論。假貨的製造者因其比真貨持有者更加理直氣壯的高聲喧囂一時唬倒了不知多少人–有誰想到泱泱大國的”三位一體”能將謊言叫得比真話還”真”呢?
“610辦公室”:新時期”中央文革小組”
“610辦公室”即”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它成立於鎮壓前夕的99年6月10日,故名。它是中共”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常設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其職能是”指導和協調公、檢、法、司法、安全各部門偵查、抓捕、起訴、審判等處理法輪功工作的一切活動”。鎮壓正式開始後,”610辦公室”昇級為正部級常設機構,數以萬計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610辦公室”相繼成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達百萬規模,經費充分滿足。各級”610″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嚴密而獨立的體系,對中國的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權力,並且只直接對上一級”610″負責。
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這個”610″的成立和運作都找不到任何依據。從其完全凌駕於法律和同級政府機構之上的運作方式來看,只有當年德國法西斯組織”蓋世太保”、前蘇聯的”克格勃”及中國”文革”時期的”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可以與之類比。這種因政治運動和鎮壓的需要而臨時成立的”辦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對中國法制體系的極大踐踏和嘲諷。它象一記響亮的耳光一樣打在了所有法律工作者和以為中國已經走上了”依法治國”道路的人們的臉上,並再一次提醒大家:法律只是在某些時候和某些場合裝點門面用的,真正有了問題,對不起,法律太麻煩了,手續太繁瑣了,技術難度太大了,還是”辦公室”來得痛快,用著自如省心。
勞教:”速戰速決”的”優越性”
“610”成立以後,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大概要數簽發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票了。人大雖然通過了”立法”,用刑法的體系來當作鎮壓的工具仍然不夠得心應手。法律畢竟是法律,”船大調頭難”,要牽扯到公安系統、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等諸多環節,開庭時按法律的規定還得給予被告辯護的權利,操作過程”冗雜”又”漫長”,根本適應不了將法輪功快速消滅的需要。於是”勞教”這個中國特色的”最高行政處罰”體系便派上了極大的用場,充當了鎮壓的最主要工具。
中國的勞教體系始建於”解放”初期的五十年代,當時的設計思想是強制”解放前”那些”游手好閑”的”剝削階級殘餘”進行勞動,以將他們改造成”社會主義新人”。後來這個體系漸漸發展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1982年1月21日由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給出了應該將什麼樣的人進行勞動教養的規定:
“1、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2、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3、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4、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
5、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鎮壓者雖然挖空心思,直至動用了人大和”兩高”這樣的最高權力和法律機構來為鎮壓製定”依據”,然而在真正執行時,實際運用的卻是跟那些”依據”靠不上半點邊的、早已與現行法律體系嚴重脫鉤的、還在將”反革命”、”反黨反社會主義”作為”罪名”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因為勞教只是一個”行政處罰”,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續,由隸屬於黨委或”政法辦”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寫一張勞教票就可以立即執行,什麼原告、被告、公訴人、律師、開庭審理、法庭證據、法庭辯論、審判員、審判長、書記員、上訴、申訴等等統統免掉,在”速戰速決”方面顯示出了極大的”優越性”。
至於煉法輪功違反了以上《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六條中的哪一條,也不必經過論證。據筆者所知,鎮壓初期,許多拘留所、勞教所在填寫有關法律文書時都將法輪功學員的”罪行”這一欄直接填成”法輪功”,很久以後纔改成”擾亂社會治安”等等–在”三位一體”的”主席”公然操縱著整個國家機器違法犯罪的時候,指望具體的執”法”人員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無異於是緣木求魚。
洗腦班:用公款”私”設的”公”堂
從鎮壓的第二年開始,全國許多勞教所50-95%的在押人員都變成了法輪功學員,迄今為止,共有超過10萬名法輪功學員被處以勞教。然而,這個數目與法輪功信眾龐大的基數比起來,還是太小太小。將全國所有的監獄、勞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等場所都”運用”起來,還是遠遠達不到鎮壓所要達到的目的:從精神上”轉化”或從肉體上消滅法輪功學員。這就是全國範圍之內洗腦班建立的原因。當然洗腦班的官方名稱不叫洗腦班,而叫”學習班”、”轉化班”、”法制學習學校”等等。它的運作方式是利用現有的學校、賓館、招待所等場所或專門新建的洗腦基地,將法輪功學員綁架到這些地方參加”學習”。”學習”期間跟坐牢一樣完全喪失人身自由和所有人權,享受的”待遇”跟關押在監獄、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幾乎沒有區別。
筆者之所以用”綁架”這個詞,是因為這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將公民強行關押在某個地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進行酷刑折磨的做法與土匪無異。”學習班”的參加者失去人身自由不算,還要遭受經濟掠奪。參加”學習班”要交”學費”、”生活費”等等。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參加”學習班”還需要讓家屬或同事、領導”陪同”,”陪同”人員起的作用相當於看守,然而也必須向洗腦中心上交食宿費用。不過,考慮到要”轉化”的人員數目之大和警察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匱乏,這一條又不那麼奇怪了。這也只是普通公民被裹脅到鎮壓之中的方式之一。
種種不同名稱的洗腦班的性質實質上就是私設公堂。它不僅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更是又一種對國家法律的嚴重踐踏。
然而這種由”610″”私”設的”公堂”卻比土匪的窩巢更加惡劣,因為它花費的是公款,是國家財政資金,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據海外媒體報道,2001年12月用於建洗腦中心或基地的資金達到了42億元人民幣;北京財政局內部材料顯示,2001年前10個月,北京市財政局撥款3200萬元用於”處理法輪功”的工作;北京海淀區2001年6月撥款360萬元用於辦洗腦班;重慶市沙坪壩區財政2001年用於”處理法輪功”工作的費用為202萬元……這些通過艱難途徑傳出來的數據其實連冰山一角都算不上。如果把四年的鎮壓之中的所有費用列出,再加上在聯合國中拉票和讓外國政府對鎮壓”三緘其口”的花費,這場鎮壓的成本絕對是一個天文數字。
鎮壓執行過程中的違法犯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如果說鎮壓者在試圖為鎮壓製造出一些”法律”上的”理論依據”的時候,尚費了一點心機去裝點門面的話,那麼這種鎮壓到了實際執行和操作的時候,就已經完全沒有任何顧忌了。官員的陞遷、去留、單位的獎金、企事業的經濟效益和領導人的職位、學生的陞學甚至考試成績、警察的飯碗、犯人的刑期,統統都跟鎮壓法輪功的”成果”掛上了鉤。”上面”的精神再明顯不過了,務必要將法輪功斬草除根,”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拖垮”,”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這樣的”密令”和”口諭”一層層向下傳達,前有”好處”在誘惑,後有”惡果”在逼迫,這就是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被裹脅進了鎮壓之中的原因。
以勞教所為例,法輪功學員的”轉化率”是一個硬性指標,必須達到,采用什麼手段就不管了,否則警察就得丟職位、丟飯碗、丟獎金。”轉化””成效”顯著的便名利雙收。”轉化”的標準是必須批判自己以前的信仰,外加幫助警察”轉化”其他的人。警察轉手就將犯人也裹脅了進來。中國的監獄、勞教所都有一套減刑減期制度,刑期長的有時候能減掉一半甚至以上。比如勞教所減期的”法定”比例是30%,每半年評一次”獎”,30%的勞教人員有減期的機會。這30%給予誰,完全由警察說了算。對於犯人來說,沒有什麼比早日離開牢籠的誘惑性更大了。於是拘留所、監獄、勞教所的犯人、在押人員與警察一起再次上演”私設公堂”,這些”公堂”中所設”私刑”的殘酷程度聞所未聞,令人髮指,其目的都是完成這場鎮壓的最初及最終目標:將法輪功和信仰法輪功的人消滅。
在鋪天蓋地的媒體宣傳、煞有介事的”人大立法”及越來越聳人聽聞的”邪教徒””自殺”、”殺人”案件一個接一個”發生”的時候,法輪功的信眾早已被打成了”另類”,秋菊的丈夫被村長踢了幾腳尚可以一直告到省裡也要討個”說法”,法輪功學員就算遭了滅門之災,遠房親戚可能連看一眼屍體、問一問死因的膽量都沒有。連胳膊上戴個紅袖章的居委會主任也可以對法輪功學員擁有生殺予奪之權。人生而有之的生存權及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本無從提起。對法輪功的誹謗宣傳和鎮壓之中對法輪功學員所實行的抓捕、關押、審判、抄家、開除公職、開除學籍、人身侮辱、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洗腦、扣發工資、退休金、沒收財產、任意盤問、酷刑折磨、逼迫書寫違背個人意志的文字材料和”思想彙報”等等,至少違反了以下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憲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教育法》、《民法》、《勞動法》、《國籍法》、《著作權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遊行示威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同時也至少違反了以下中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也許有人會奇怪怎麼連《未成年人保護法》、《兒童權利公約》也會違反,這是因為法輪功學員的子女除了有被剝奪上學權利的情況發生外,還有與其家長一起被抓去坐牢的,甚至有母嬰一起被勞教所虐殺的惡性事件發生。鎮壓所侵犯的法律法規與鎮壓中所犯下的罪行一樣罄竹難書。
結語: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必須將江澤民繩之以法
總而言之,這一場鎮壓從”理論基礎”到實際操作都是完全徹底地違法的。它所踐踏的法律法規數不勝數,它所帶來的災難和損失難以估計。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必須將這場鎮壓的最直接責任人江澤民繩之以法,否則,中國的法律就將永遠也不能從目前被強姦和踐踏的恥辱中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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