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2月24日訊】 原定為期五天的法輪功訴維省華聯會歧視一案公聽會已於2月20日在達成當庭和解後提前結束。被告方華聯會做出了書面承諾,保證在未來五年內允許法輪功參加由其主辦的春節聯歡活動。
法輪功成員申請參加2002年春節活動未獲准後,曾首次向維省機會平等委員會投訴。之後他們被告知可獲得攤位並按主辦單位的要求撤回了申訴。但活動的前一天他們突然得到通知說他們的申請被拒。為此,法輪功成員再次於向機會平等委員會投訴。調解失敗後,該案被轉至維省民事及行政仲裁法庭。
聽證會的第一天,原告方律師厄文(Mark Irving)說,活動組織者不讓法輪功出席是害怕”得罪有勢力的朋友”,這是北京的”長手”伸到了澳洲。
被告方律師維特(Paul Vout)則稱,拒絕法輪功不是因為政治觀點,而是出於安全考慮,因為不同的政治觀點可能引起”混亂和衝突”。
原告方證人史密斯博士(Michael Pearson-Smith)向法庭指出,過去幾年中,法輪功共參加過50餘次慶祝活動,從未出現過任何安全問題。
在另一份獨立證詞中,史密斯還稱,主辦單位的一位工作人員曾說:”如果我們給了你們攤位,明年就拿不到主辦合同……我們是商人,還要養家糊口。”
另一原告方證人黃昇健在他的證詞中說,華聯會的一位成員在接受ABC電臺采訪時曾稱,拒絕的理由是”我們不涉及政治,只是一個文化性慶祝活動。”
不過,另據稱,因政治觀點而歧視一個團體是違反”公平機會法案”(Equal Opportunity Act)的。
被告方證人在作證之前,首先對他原來提交的書面證詞作了一些更正,包括將最先知道法輪功的申請的時間由2002年2月14日改為2月1日。在被問及對法輪功有無觀點時,證人回答說無觀點。之後原告方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一份2000年的文件,上面明確寫有華聯會支持中國政府取締法輪功。
在對被告方證人的詢問進行了近兩個小時後,法官當庭宣佈,雖然他不能肯定他將一定做出一個有利於法輪功的裁決,但從已經提交的證詞看,他有足夠的理由認為政治性的歧視確已存在。他建議雙方達成和解。
2月19日下午,雙方律師分別與各自當事人進行了磋商。第二天上午,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信函並保證:
1. 華聯會在今後將永遠遵守”公平機會法案”,包括不因宗教及政治觀點和行為而歧視(其它團體);
2. 華聯會同意在2004年及2005至2008年(如果這期間仍將舉行春節活動的話)間給予法輪功攤位,條款和要求同其它參加者。
史密斯博士對此評論道:”這項和解對各方都是一個積極的結果。它表明在澳大利亞歧視是不能被接受的。……同為澳洲人的華聯會有一天會意識到,這也是一個極其有利於他們的結果。”
基於公共利益原因而免費為法輪功提供法律服務的Holding Redlich律師事務所律師布朗(Luck Brown)在休庭後接受采訪時稱,”這清楚地表明瞭因為法輪大法對中國政府的迫害政策的批評而歧視之是很危險的。” (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