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財務人員蔡偉華被枉判七年

哈爾濱市蔡偉華女士和丈夫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過年前,前往老家看望父母,因其身份證被中共人員做手腳,遭攔截、綁架,被枉法判刑七年,二零一九年三月末或四月初,蔡偉華被劫入黑龍江省女子監獄迫害。家人親友陷入悲痛之中。

蔡偉華

蔡偉華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財務統計工作多年,人品出眾,業務能力強,是公司裁員中第一被留下的員工;在家庭、社會都是最為難得的、高素質的善良人。

二零一八年傳統大年前夕,蔡偉華女士和丈夫高高興興的乘火車打算到老家過年,當時,在哈爾濱香坊火車站行李安檢後,夫妻倆等待檢票上車。

這時,一鐵路警察(後證實是哈爾濱鐵路站前派出所副所長)拿著帶照片的紙在候車室找人。當找到蔡偉華時,該警察要求她開箱檢查行李,並將他們夫妻倆帶到警務值班室。鐵路一個年輕胖警察也在場,態度惡劣,說些誹謗法輪功的話,並叫囂自己就是紅魔。

原來蔡偉華女士的身份證信息被中共做了手腳。突然而至的打擊使家中失去了節日的歡樂,盼望和她團圓的父母更是唉聲嘆氣,淚水漣漣。

當日四時許,鐵路警察逼迫蔡偉華的丈夫帶路,非法抄家。香坊火車站派出所、鐵路國保大隊、蔡偉華家所在地香坊鐵東派出所程所長、孫教導員、香坊國保於淼及社區一女工作人員等人參與抄家,搶劫走蔡偉華的書籍及筆記本電腦等私人物品。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鐵東派出所、香坊國保警察把搶劫的東西悉數拿回她家,擺拍、錄像(捏造所謂「證據」)。蔡偉華被非法關押在第二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上旬,蔡偉華被非法批捕。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子被道外區檢察院退卷。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蔡偉華被道外區法院非法庭審。在法庭上,律師指出蔡偉華憑票坐火車,公安為甚麼要對她進行搜查?被綁架、拘押沒有法律依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警察非法抄家取得的所謂蔡偉華擁有法輪功書籍及物品不能作為有罪判刑的證據。公安對此立案完全是屬於濫用職權。律師還質疑,蔡偉華的筆錄是公安威脅下簽字的,屬於非法證據。

法官宣布休庭。合議庭由道外區法院畢延祿、法官孔令紅和一位哈爾濱某大學老師組成;公訴人是道外區檢察院安穎。構陷蔡偉華的所謂「案件」於九月下旬,再次被退回道外區檢察院。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哈爾濱道外區法院再次對蔡偉華開庭。針對前次審理中「警察辦案中存在恐嚇、誘騙等違法行為」的質疑,法庭讓香坊區國保警察(辦案人)王殿斌(15104690118)和鐵路警察王鵬(音)出庭,聲稱辦案中沒有恐嚇,被蔡偉華當庭揭穿──你(王殿斌)曾說「你要不配合,就把你老公、兒子弄來。」律師主張調看看守所警察審訊錄像,公訴人搪塞無法提供。律師指出找不到審訊錄像,一是你們檢方的責任,二是不能排除審訊時警察沒有威脅當事人。

法庭上,公訴人在公安筆錄和物證均無法立足的情況下,又拋出蔡偉華丈夫的所謂「證詞」,於是蔡偉華和律師都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蹊蹺的是,法官沒有接過公訴人的話題,說這個問題等等再說。

事實上,自蔡偉華無辜入獄以來,蔡偉華的丈夫堅持為善良的妻子奔走鳴冤,利用各種法律方式申訴,希望妻子能夠無罪釋放。公檢法各部門相關人員相繼收到他的申訴信。

在信中,他發自肺腑的寫道:「我的妻子修煉法輪功的原因之一就是祛病強身。她在修煉法輪功前,身體一直不好,後背經常疼得夜不能寐,期間也曾去多家醫院進行就診,但病情一直也沒有好轉,自從修煉法輪功後,她的身體奇蹟般地康復了,這些都是我們家人有目共睹的事情,這也是我允許其修煉法輪功的原因,她病好的原因,從科學上我也無法解釋,但我只知道這是事實。

「我的妻子為人善良,從來沒有坑害過任何人,無論是同事之間,鄰里之間皆有好的口碑。說她善良,第一,她孝敬父母,她在我母親重病期間,對我母親照顧的無微不至,我母親大便乾燥,無法正常排泄,是我妻子一點一點用手摳的,這是一般兒媳可以做到的嗎?對此我感恩。

「第二,她拾金不昧,去年我們在杭州乘坐地鐵,在地鐵自動售票機前撿到一個錢包,裏面有各種卡及現金,還有身份證和開往江西的車票,當時,我們也著急乘地鐵去火車站,但是就是我妻子她堅持等候那個女孩回來,一直到把失物交到女孩手中,我們才離開。在物慾橫流的今天,對於這點我敬佩。

「第三,她見義勇為,做善事。一次我和妻子開車出去辦事,在我家附近的立交橋頭的路邊,有一個因中暑而昏倒的老人,當時許多圍觀者無人上前救助,是我妻子主動下車,撥打110進行救助,在警察來現場後,又是我們協助警察,用我們的車,把這個大小便失禁滿身屎尿的老人送到了醫院。她不怕擔責任,不怕被碰瓷,只為能夠救人,她的這種品德難道不值得人們學習嗎?這就是我的妻子,我善良的媳婦,她雖然老了,她雖然不漂亮,但我敬重她,愛她,因為她具備如今很多人不具備的善良。」

可是,對這樣的好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哈爾濱道外區法院誣判蔡偉華七年重刑,罰款三萬元。

蔡偉華依法上訴至哈市中級法院。中法與道外區法院、檢察院、香坊區國保沆瀣一氣,未經公開調查、審理,即做出維持原判的枉法裁決,具體時間不詳。

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1、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公安分局
局長 劉光宇
國保大隊長 鄧雪松13359510300,
王殿斌15104690118(辦案人),
於淼(辦案人);
李維興 13704801789
於亞英 13836109222
錢路平 13796678267
於喜春 13603645125
鄒金彥 0451-88780197
李立軍 13936666788
王國輝 13836186970
陳紅英 13945177428
袁兆祥 13604885769
李印 13304815098
張凱 13304511154
鄒軍 13946128650
2、哈爾濱市香坊區檢察院
偵察監督科 王潤娟(負責非法批捕);
3、哈爾濱市道外區檢察院
檢察長 劉華
道外區檢察院 原東明15663612222 13945148068
安穎(此案公訴人)
4、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
地址:南直路695號 郵編:150056
院長王葳;
主審法官:孔令紅0451-87073046 15546171848
審判長:畢延祿0451-87073045 13936691230
5、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副所長吳豔麗,
教導員王悅;
6、哈爾濱鐵路公安局
局長鄭寶明,
哈爾濱鐵路公安處香坊站派出所

7.鐵東派出所:
地址:香坊區團結街10號(城東新居C區10號樓對面)
電話:55131117
所長:程洪權
教導員欒金明55130922
副所長孫大光13339512388
副所長朱峰13936662227
副所長樊偉15303602468
曹丹13074569390
劉本忠13694501839
韓勇15104605130
婁堂林13904806664
孫岩13766889909
呂勤祿13603602200
王旭東15104605129
高偉13936019333
封錫波13115551530
李長清15846345855
王鵬13258665188
孫長林13954688110
董鵬岩15945111181
范景鐸15104605297
牛永剛13796068111
單欣13796678873、55131117
8、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地址:南崗區長江路81號 電話:0451-82377380
區號:0451 郵編:150001
姓名 辦電 職務 宅電 手機
金銀牆(2018.3任命)院長13514550151
董光輝 常務副院長
龐麗姍 紀檢組長
靳 岩 副院長15204509797
宋世傑 副院長
巡視員 胡天膺
政治部主任 楊功偉
政治部副主任 朱玉君

執行局局長 劉銀濱
執行局政委 程如心
市中級法院審監一庭長 趙元彬 副庭長 李文博
信息技術處 處長 孫培育
法警支隊政委 陳純志
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 宋恩信
研究室主任 梁利
法官:立案一庭:前加8237
高俐娟 王志彬7189 葛保濱 7200 曲海濤6721
劉峰 7206 王經緯 6610 王秋生 6673 宋雙利7428
徐輝 7130 張玉鳳6728 景學武 6729 周宇7134
殷豔玲7334 劉琨7334 周志傑6726 王偉臣6727
金旭東7142 張宏哲6730 李彥茹6722 滿婷婷6723
田璐 6614 黃凱6613
立案二庭
王忠林7263 隋春德7429 戴永仁6735 侯守東 7208 黃鶴7138
史寶華7187 李群志7255 喬國亮7178 司冬強6732

***刑事審判一庭:庭長:馬瑞82376996
副庭長:劉福濱0451-82377337
鄧繼光0451-82377164
孔德林6740 齊旭6741 宣 劍6742 盧振民6682 趙路7196
宿雷7192 張曉梅7159 趙豔麗7190 李富源6748 王一真6332
方濤7337 陳劍峰7469 李繼華7147 王瑞6746 鄧佳良6743
盧煌7115 藍日鮫6737 劉洋7015 石峰7185
王琳6747 陳輝7183 於江春6827 張博榕7184
***刑事審判二庭:
副庭長:孫大宏:0451-82377318
王剛 7217 孫浩仁 6761 李雪晶 6757 李成林 6756
王玉堂 7186 張國棟 7318 湯軍 6755 於博洋 7331
劉傳亭 6754 牛若男 6685 馮江 6762 張昭富 6753
何富鑫 6760 董世傑 7162 喬岳 6750 徐景煜 7089
李新東 7161 趙晟 6724 王涵 7164 邢龍 7402
王丁乙 7149 宋研7055 尹金澤6703 於智超6525
陳陣6550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