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阜平縣法輪功學員段建花被非法抄家,五月十二日被綁架,五月二十六日被非法批捕,已經身陷囹圄兩月餘。段建花的丈夫陳海軍救妻不成,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控告阜平縣公安局、檢察院、保定市看守所執法犯法,迫害好人。
段建花和丈夫陳海軍(未修煉法輪功),家住保定阜平縣阜平鎮城廂村。三月三十一日早上八點剛過,縣委人員楊金龍帶四人打著「扶貧」的幌子,到縣城趙家溝段 建花家。他們進院後,到各個房間亂翻,當發現她家有法輪功資料後,通知六一零和公安人員帶車非法抄家、搶劫。段建花被迫從後窗口走脫。家中價值二萬有餘的 物品被劫掠。
四月七日,阜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人員又到段建花家騷擾,由於段建花當時被迫流離失所,國保大隊人員把她小叔子叫到公安局做筆錄,當她小叔子告訴他們:聽說煉法輪功的人都挺好的,是在做好人。國保大隊人員揮揮手,就讓他回家了。
隨後,國保又電話通知段建花的丈夫陳海軍到公安局做筆錄。陳海軍沒有修煉法輪功,人很正直善良。國保大隊人員對他說:我們要發全國通緝令通緝她。陳海軍回 答說:你們發國際通緝令,我也不怕,一她(段建花)沒幹壞事;再有她修煉法輪功後,原來身體的各種疾病不翼而飛,一個藥簍子變成了家中裏裏外外都她自己打 理了,我不能阻止她幹好事吧!
國保大隊人員又說:你要好好管管你妻子;聽說你的孩子在讀大學,這事對孩子將來分配工作影響很大的。段建花的丈夫告訴他們:我管不了我妻子;再者孩子的命天註定,分配工作有沒有影響,你們就別操心了。最後陳海軍在筆錄上簽字,回了家。
面對妻子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而遇不公、遭綁架,陳海軍寫就《刑事控告狀》,送阜平縣公安局、檢察院、保定市看守所各一份,同時抄送河北省高級法院、國家最高法院各一份。下面是陳海軍的《刑事控告狀》的部份內容。
本人妻子段建花人身權利和合法財產被非法侵害之事實
我的妻子段建花,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在家中被阜平縣公安局綁架,次日上午即被劫持到保定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五月二十六日經阜平縣檢察院非法批准對我妻 子執行所謂的逮捕至今,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已有兩個月有餘。而阜平縣公安局給我妻子冠以的罪名是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 施」。
本人認為,阜平縣公安局、阜平縣檢察院和保定市看守所對我妻子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已經構成濫用國家法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共同犯罪。
三月三十一日,阜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不法人員曾闖入本人家中非法搜查,並意欲綁架我的妻子,因我妻子機智走脫,才未得逞。但我妻子的個人合法財物:打印機八台、電腦二台、大法書籍七十餘本、大法師父法像三張、播放機六部,價值超過兩萬餘元的東西被搶走。
甚麼是公正適用刑法第三百條的理性思維
阜平縣公安局對我妻子段建花冠以的罪名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其實,這是刑法第三百條的具體規定。作為段建花的丈夫,我自然要問阜平縣公安局:為甚麼給我妻子冠以這樣的罪名?
對於「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這一罪名,我認為,由兩部份組成。第一部份,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是犯罪的手段;第二部份,破壞法律實施,是犯罪的危害。
在第一部份,首先說清甚麼是會道門、甚麼是邪教組織、甚麼是迷信,才能說清楚甚麼是「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的犯罪;同樣的道理,在第二部 份,首先要說清甚麼是法律。只有說清了甚麼是法律,才能說清甚麼是法律實施;只有說清了甚麼是法律實施,才能說清甚麼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
我認為,這是法治社會下,作為執法者和公民公正適用刑法第三百條懲治犯罪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必須具備的理性思維!
阜平縣公安局、檢察院警察和檢察官的蠻橫與霸道
作為段建花的丈夫,本人有權利知道自己的妻子是否違犯了法律。作為公民,本人更有權知道作為執法部門的阜平縣公安局、檢察院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瀆職失職、濫用職權的問題!
從情理上講,執法部門給一個人扣上某種罪名限制其人身自由,從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文明執法的角度,是不是應該主動給本人和其家人做出耐心細緻的解釋?
我曾經多次到阜平縣公安局、阜平縣檢察院主張我的公民權利。但我得到的:要麼就是不讓我進門;要麼就是互相推諉;要麼就是迴避問題。
六月二十一日,我再次拿著兩份書面反映問題的材料到阜平縣檢察院、公安局反映問題。還不錯,在檢察院,一位返聘的工作人員接待了我。我向他遞交了書面材料。他看後,竟說看不懂。我不理解他是真的看不懂還是故意裝作看不懂。
阜平縣公安局阜公(國)捕通字(2017)第22號《逮捕通知書》明確寫著他們對我妻子執行所謂的逮捕是經阜平縣檢察院批准的。
我提出要看阜平縣公安局提請逮捕我妻子的所謂建議書。阜平縣檢察院的這位接待人員竟然說:那東西是隨便讓人看的嗎?你想看就讓你看?
作為段建花的丈夫,我當然有權利看!並且我想知道:阜平縣公安局在這份非法的建議書中是否忠實於「事實真相」,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的違法行為?我作為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權!我又怎麼不能看?
這位工作人員的做法,顯然對本人作為公民應享有的民主監督權和知情權已經構成侵害!但這位工作人員卻說:我們是按法律程序辦案!
這位工作人員拿給我一些法律條文,當我提出:這些條文都沒有認定修煉法輪功違法,甚至都沒提到法輪功三個字!這位工作人員讓我看了一份落款是江澤民的一份文件:告訴我說,這是一九九九年中央常委表決過的,江澤民親筆簽字的文件。法輪功是國家定性的。
當說到我妻子段建花的事,他說:「上邊已做了批示」,不是我們想怎樣就怎樣的。這位接待人員一再強調:他們是按照法律程序辦事。
最後,我指出:這樣對待我妻子是違法的,我要控告那些違法的人!這位接待人說:隨便告,段建花的案件是市檢察院批准批捕的,你到哪告狀都行,只要有人受理就行!顯然一副盛氣凌人、滿不在乎的姿態!
從檢察院出來,我又到阜平縣公安局遞交反映問題的書面材料,公安局的人告訴我,這種事你只能找國保大隊大隊長賈曉暉,這種事公安局不管,他說了算。於是我 又到國保大隊找人,國保大隊連個值班的也沒有。我給賈曉暉打了電話,賈說,正忙沒時間,說下午再說。下午我到國保大隊,也沒見到一個人,更別說見到賈曉輝 了。
這就是我們納稅人養活的國家機關!這就是執掌國家「公權力」肆意踐踏公民監督權、知情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犯罪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的!所以,法律實施的過程,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過程,就是懲惡揚善的過程。所以,對懲惡揚善的破壞,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破壞,就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像我妻子一樣的千千萬萬大法弟子,信仰真、善、忍修心向善做好人,這自身就是對以懲惡揚善為本質的法律實施的支持與維護。反過來,對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提升社會整體道德的法輪功及其信仰群體的打壓,不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嗎?
真正的法律,應該像天理一樣,具有永遠的追溯力。誰破壞國家法制建設、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歷史犯罪,必須依法予以追訴和清算!
同樣,沒有對中共這個信奉馬克思主義邪教組織的利用,僅靠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的幾個人,是不可能發動和維持至今已長達十八年的對法輪大法信仰群體邪惡迫害的!
所以,江澤民極其邪惡的幫兇對法輪功信仰群體的滅絕性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這個信奉馬克思主義邪教的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犯罪!
通過上面的論證,足證本人對阜平縣公安局、檢察院故意顛倒善惡正邪、濫用國家刑法、執法犯法犯罪、涉嫌濫用職權罪的控告完全成立。
阜平縣公安局、檢察院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檢察院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我曾要求阜平縣檢察院出示阜平縣公安局提請逮捕我妻子段建花的所謂「逮捕建議書」。而阜平縣檢察院的接待人員蠻橫霸道的不向本人出示。其實,我不用看到這份「逮捕建議書」,就能斷定:阜平縣公安局,絕對「故意隱瞞了事實真相」。
為甚麼本人這樣肯定地說?因為假如阜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警察在提請對我妻子的所謂的逮捕建議書中,忠於了「修煉法輪功、修心向善做好人、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實真相,我相信,阜平縣檢察院的檢察官絕不會批准這樣的建議!
我也肯定地說,如果阜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警察,全面公正的了解了「修煉法輪功、修心向善做好人、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實真相,他們絕不會再做助紂為虐、濫用職權、濫用刑法、迫害大法弟子的惡事。
他們不做迫害我妻子的惡事,今天也就沒有我對他們的控告。假如他們真的明白了真相,自己的良知會覺醒,他們會正用法律、依法抵制和制裁迫害大法的犯罪!倘如此,這些人就真的得救了!倘如此,我為他們真正的得救高興都來不及,我又怎麼會控告他們呢?
那麼,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真相是甚麼呢?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法輪佛法,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先生創始並弘傳於世。法輪功奉行真善忍的修煉理念,要求修煉 者必須重視心性的修煉,嚴格按照真善忍的原則時時處處做好人。法輪功的修煉,不僅在祛病健身方面顯示出神奇的效果,許多身患頑疾的修煉者在很短時間內各種 病症不治而癒;關鍵是,法輪功的修煉對提升整個社會道德和精神文明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僅幾年的時間,法輪功迅速傳遍中國大陸,並飄洋過海,洪傳於海外。修 煉人群涉及不同國家、不同族裔、不同膚色、不同年齡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修煉人數超過一億人。
法輪功作為佛家修煉大法,自然尊奉著佛家以慈悲為懷,修善,遇事能忍,戒殺生,講究業力輪報和因果循環,普度眾生等等的價值觀。由於法輪功崇奉真、善、忍,是衡量善惡好壞的唯一標準;真、善、忍是宇宙最高特性,所以法輪功被修煉界奉為佛家之高德大法。
從人類對佛法是宇宙真理的普世認知,到法輪功真善忍的修煉理念、再到億萬大法弟子世界範圍內修心向善、道德昇華、福益社會的修煉實踐,都能充份證明法輪大法是佛法真理和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正法。
法輪功已經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大法的主要著作《轉法輪》被翻譯成四十多種語言在全世界發行。因為法輪功在提高人類健康和提升人類道德方面的突出貢獻,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大師受到世界各國政府褒獎三千多件。這就是法輪功真相。
一九九八年,已故全國人大前委員長喬石先生組織在京的一大批退休老幹部份赴兩廣和東北三省,對超過上萬名的法輪功習煉者進行了普遍調查,調查發現法輪功在 祛病健身方面有奇效:祛病健身有效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一些身患絕症的習煉者,修煉法輪功不長的時間,神奇的不治而癒。
關鍵是法輪功所倡導的真善忍的理念,教導人遇事能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無條件向內找自己等等的修煉原則,對於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提升整個社會的精神文明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調查的結論是「修煉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當時的報告呈報中央,某領導批示說(大意):僅從節約醫療費的角度,一名法輪功修煉一年節省醫療費一千元,一億法輪功習煉者一年節約醫藥費就是一千個億。節省下的這筆錢用於經濟建設多好!
想一想:為甚麼那麼多人遭受迫害還要堅持對法輪功的信仰?這其中很多是高級知識分子,這些人為甚麼面對失去生命、失去自由而不放棄大法的修煉?
我寫這樣一段文字,在別人看來似乎與我的控告沒有關係。江澤民詆毀法輪功迫害大法弟子,真正受害的,是被邪惡謊言矇蔽的普通民眾,這其中包括你、我、他。
阜平縣公安局故意隱瞞「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真相,對每個公民的知情權都構成了侵害。這種故意隱瞞,不僅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構成了違法犯罪, 關鍵是造成阜平縣很多人繼續對法輪功誤解和仇視、對大法弟子誤解和仇視。要知道,法輪功是佛家修煉的法門。佛法教人修心向善,普度眾生。仇視佛法、迫害大 法弟子,這是萬劫不復的大罪!聽不進去大法真相,到頭來,受害的是自己。
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受到法律追究。阜平縣公安局具有故意隱瞞法輪功事實真相的事實,請保定市檢察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也許阜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警察會以無法獲知這些法輪功真相為自己開脫罪責。大法弟子十幾年堅持不懈講真相,法輪功真相已大白於天下。這些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退一步說,僅僅出於公正適用法律的需要,阜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警察也應對法輪功的真相做出全面客觀的了解,並應在逮捕建議書中做出忠實於事實真相的表述!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