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榮女士在控告書中說:「十六年來,常有610、公安、社區的人到單位、到家裏及老家騷擾,對我跟蹤監視、監聽電話,在街上走路時多次被偷拍照片、錄 像,在我沒有生活來源打工、洗碗、做保姆、做縫紉工時也沒停止過對我的迫害。這麼多年中,我被迫的一次次搬家,一次次的找工作,這給我的身心造成極大的迫 害。」
因此請求最高檢察院對被控告人江澤民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綁架罪、酷刑罪、迫害罪、非法逮捕和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誹謗罪、故意傷害等罪等進行清查,將其繩之以法。
下面是胡桂榮女士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以前身體不好:貧血、腰背腿痛、胃病、心慌、心律不齊、暈厥一次(掐人中穴位才醒來)、心情不好、看不慣社會上的不良現象。一九九七年六月,心裏悶找朋友訴苦時,朋友給我介紹了法輪功,她說學了法輪功心情就舒暢了,身體就好了。
第二天清早我到公園裏很容易就找到了煉法輪功的人群,她們很熱情地給我介紹說法輪功的強身健體、修身養性的功法,做事為別人著想,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問題,煉功不收費。在世風日下的現實社會裏,我接觸到了一個與眾不同的群體,我很感興趣。
煉了幾天後,感到這個群體的人很坦誠、很善良。看了 《轉法輪》書後,我明白了做人不是爭強,是應該為他人著想的、樂觀的,人生不是漫無目的的走向墳墓,是有歸宿的。不知不覺中,身體全好了,心情也舒暢了, 工作認真負責,家庭和睦,在一九九八年湖北發洪水時我捐贈了三千元,這要在我修大法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的。
可是,就在億萬法輪功學員由衷感恩法輪功創始人時,被控告人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忌,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濫用職權,踐踏《刑法》、《憲法》 和《國際法》,成立了非法組織:「610辦公室 」,密令對以「真、善、忍」為信仰原則的法輪功學員群體實施「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 化」的滅絕人性的迫害,使眾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遭受酷刑折磨,甚至被活體摘取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被迫害的妻離子散、失掉工作、失學、剝奪退 休金。我也不例外,在恐怖的迫害之下,身心也受到了嚴重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我所在部隊的人知道我煉法輪功後,把我控制在家,切斷了家裏的電話,強制我看栽贓、陷害法輪功創始人及法輪功學員的電視節目,看完 後問是否還煉。接著把我們三人分別關在確山縣某部教導隊的不同地方,分別派專人看管做洗腦轉化,讓親人來做工作,寫不煉功的保證書、交法輪功書,否則不讓 回家,同時也非法抄了家,直到八月底,同年底被轉業。
二零零零年九月底,我剛到朋友家,河南省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區公安局人員闖入抄了朋友家,也抄了我的家,以我們煉法輪功的名義把我們綁架到駐馬店市看守所,三天後取保候審,勒索三千元錢。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我在駐馬店市醫保處上班時,確山縣國保大隊、駐馬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人說我傳法輪功資料,將我綁架、抄家,先後非法關在遂平縣 看守所、駐馬店市看守所、確山縣看守所。在非法組織610的操控下,確山縣法院非法判我一年,又超期關押近五個月。孩子他爸於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迫與我離 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我被單位開除。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我在上班的路上,被駐馬店市公安局西園派出所的警察攔截綁架,搶走我的包後說:她包裏有法輪功資料,把她抓起來。綁架中撕裂了 我的衣服,打我的頭,幾個人把我推到車上,把我的雙手扭向背後向上,非法抄了我的家,關在駐馬店市看守所十七天。出來後聽說家裏翻的亂七八糟,連床板都掀 了。經我查找,搶走了我七千多元的私人物品,搶走的四千多元現金、身份證。
二零一三年三月,西園派出所國保趁我不在家時,帶社區開鎖的人侵入我租住的房子錄像,房主害怕不讓我住了。
二零一四年七月,我與朋友正在街上走,河南泌陽縣板橋派出所的人說我們宣傳法輪功,將我們倆綁架,她們吼道:不通知家人。並抄了我租住的房子,第二天回家。又一次被迫搬家。
被告人江澤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策劃者,是真正的犯罪主體,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江澤民應承擔刑事責任。被控告人江澤民對法 輪功的迫害構成嚴重的犯罪,已觸犯了《刑法》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九十 九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條以及違反《憲法》三十七條和《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國家習慣法》、《防止與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法律條文。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和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因為他們也是受害者,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雖有江澤民負全部責任。但是善惡有報是天理,希望那些還在跟隨江澤民行惡迫害好人的人,請你們趕快懸崖勒馬,找回自己的良知,為自己、也為家人積點福德吧。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