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市公安局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出動便衣警察七十餘人,包圍青島市城陽區流亭街道辦事處女姑山村法輪功學員楊乃健的家,先後綁架了楊乃健、劉秀貞、陸雪琴、崔魯寧等十多位法輪功學員。
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遭到刑訊逼供。隨後,警方都是以所謂的「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進行誣陷(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並於六月九日給家屬非法逮捕通知。
中共央視、新華網等喉舌媒體六月四日突然高分貝宣稱,青島警方「破獲」一起模擬演示法輪功學員在獄中遭酷刑折磨的照片的案件,將法輪功學員曝光中共酷刑的 正義之舉誣陷為犯罪行為。很快, 陸雪琴等法輪功學員的家屬發現,當地警方像是接到了統一命令一樣,把所謂的「罪名」 改成了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並逼迫家屬簽字。
三十二歲的法輪功學員楊乃健自五月二日被綁架以來,遭到警察一次又一次的酷刑逼供,曾被吊銬了三天三夜,幾度生命垂危。惡警輪番使用暴力,羅織所謂罪名, 並威逼他承認。青島「六一零」、公安局、國保大隊、看守所惡警對楊乃健、陸雪琴等法輪功學員的酷刑逼供,就是佐證了中共一邊叫嚷著不存在酷刑的謊言,一邊 繼續使用酷刑的事實。
法輪功教人向善,而一貫對中國人進行洗腦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揭露酷刑,不僅無罪,反而有功,因為中共酷刑威脅所有的中國人,揭露中共酷刑是保護所有中國人的人身安全。
法輪功學員家屬聘請的律師們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聯名寫了意見書,要求當局撤銷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並立即釋放當事人。
律師意見書指出,「國家政權,由軍隊、警察、監獄等強有力的國家機器予以保護。幾個人拍了幾張照片,又怎能具有煽動顛覆政權的力量,又怎能動搖國家政權的 穩定?政府形像的好壞,與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作為有關。況且,政府形像的好壞與政權是否被顛覆完全是兩個事情。嫌疑人的批評如果真實存在,就應該及時處 理,只有處理公正了,政府形像才會好,政權才會穩定。即使批評錯了,對國家的形像和政權穩定又有甚麼影響呢?相反,只有固守錯誤,政府形像才會更壞,政權 也才會不穩定。」
日前,律師公開聲明,並致信青島市檢察院要求不予起訴、撤銷案件,並監督青島公安局四方分局、城陽分局、李滄分局撤案立即釋放陸雪琴、袁紹華、楊乃建、崔魯寧、劉秀貞、李浩、馮華等七位法輪功學員。
附一:辯護人要求青島市檢察院不予起訴、撤銷案件立即釋放七位信仰人士的聲明
我們是陸雪琴、袁紹華、楊乃建、崔魯寧、劉秀貞、李浩、馮華等七位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嫌疑人的辯護人,我們結合本案證據所了解到的案情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青島市檢察院對該七位信仰人士不予起訴,並立即予以釋放。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 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 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 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 請覆議。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我們認為:
一、七位信仰人士沒有犯罪事實。
起訴意見書上所謂查明和指控的以番茄醬偽裝成血跡,模擬法輪功學員被酷刑的犯罪事實,而據以認定七位信仰人士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否依法有據?應首先查 清該法輪功學員是否被酷刑的事實,如果其被酷刑是事實,那麼就屬於被酷刑的受害者或知情人對於真相的再現和模擬,它本身只是一種陳述。而據本案親屬及其他 知情人稱:法輪功修煉者(部份嫌疑人包含在內)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間,曾遭受了非常嚴重的酷刑。幾位嫌疑人為了以更直觀的方式向社會講述真相、控訴罪行,模 擬並拍攝酷刑現場,以期引起世人和國家機關的重視。因此其沒有犯罪事實。
二、七位信仰人士主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七位信仰人士修煉法輪功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幾位嫌疑人為了以更直觀的方式向社會講述真相、控訴罪行,模擬並拍攝酷刑現場,以期引起世人和國家機關的重視,從未想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因此主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三、七位信仰人士客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刑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誹謗、造謠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 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七位信仰人士沒有上述行為。幾位嫌疑人的主觀動機並不是要抹黑國家和政府形像,而是為了揭露職務侵權犯罪,以徹底改變國家形 象。他們是在以自己的方式講述一件實事,他們不是誣告者,他們是講述者、是回憶者,他們是被害者、是控告者。
四、七位信仰人士的行為沒有侵犯任何客體。
根據《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 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處刑的唯一法律依據。刑法沒有規定的犯罪行為,不得根據黨的方針、政策、決議、命令、指示定罪處刑,也不得根據任何黨政機關或其領導的 決定、指示或命令定罪處刑,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得違反刑法的規定,以任何形式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和應處何種刑罰。也不得違反刑法的規定,以言代法、以權壓 法、任意入人於罪。
本案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 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群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像。
國家政權,由軍隊、警察、監獄等強有力的國家機器予以保護。幾張照片、幾桶番茄醬、幾塊木板等能具有煽動顛覆政權的力量嗎?即使照片內容並不完全屬實,又 怎麼能動搖國家政權的力量?政府的力量與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有關。青島警方本應該對酷刑是否曾經發生過進行重點調查,卻對幾位受害者一抓了事,這不是 真正的損害國家的形像嗎!
五、嫌疑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七位信仰人士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他們的行為沒有任何導致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沒有損壞公共利益,特別是更加沒有危害到國家的安全。
辯護人聲明:
一、模擬並拍攝酷刑現場,是對真相的再現,其本身只是一種陳述,不是犯罪。
二、參與法輪功屬於宗教活動,信仰無罪。
三、我們將依法對辦案單位使無罪的人入罪等一切不法行為進行監督,或者提請上級檢察機關予以監督,並據情對所有積極參與本案的直接責任人進行控告和投訴;
四、我們依法強烈要求青島市檢察院監督青島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城陽分局、李滄分局對上述七位信仰人士撤銷案件並立即予以釋放。
此致
青島市檢察院
辯護人:李蘇濱(律師執業證在法定返還程序中),王宇律師、陳建剛律師,王成律師、趙永林律師,張維雲律師、唐天昊律師、張傳利律師、馮岩(親友辯護人,法律工作者,法律事務者業主)
附二:辯護人要求青島市檢察院監督青島公安局四方分局、城陽分局、李滄分局撤案立即釋放七位信仰人士的聲明
我們是陸雪琴、袁紹華、楊乃建、崔魯寧、劉秀貞、李浩、馮華等七位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七位信仰人士的辯護人,我們結合本案證據所了解到的案情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青島市檢察院監督青島市公安局四方區分局、城陽區分局對該七位信仰人士撤銷案件並立即予以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 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 請覆議。
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我們認為:
一、七位信仰人士主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七位信仰人士修煉法輪功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起訴意見書上所查明和指控的以番茄醬偽裝成血跡,模擬法輪 功學員被酷刑的犯罪事實,而據以認定七位信仰人士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否依法有據?應首先查清該法輪功學員是否被酷刑的事實,如果其被酷刑是事實,那麼 就屬於被酷刑的受害者或知情人對於真相的再現和模擬,它本身只是一種陳述。而據本案親屬及其他知情人稱:法輪功修煉者(部份嫌疑人包含在內)在失去人身自 由期間,曾遭受了非常嚴重的酷刑。幾位嫌疑人為了以更直觀的方式向社會講述真相、控訴罪行,模擬並拍攝酷刑現場,以期引起世人和國家機關的重視,從未想過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因此主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
二、七位信仰人士客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刑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誹謗、造謠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 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 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七位信仰人士沒有上述行為。幾位嫌疑人的主觀動機並不是要抹黑國家和政府形像,而是為了揭露職務侵權犯罪,以徹底改變國家形 象。他們是在以自己的方式講述一件實事,他們不是誣告者,他們是講述者、是回憶者,他們是被害者、是控告者。
三、七位信仰人士的行為沒有侵犯任何客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處刑的唯一法律依據。刑法沒有規定的犯罪行為,不得根據黨的方針、政策、決議、命令、指示定罪處刑,也不得根據任何黨 政機關或其領導的決定、指示或命令定罪處刑,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得違反刑法的規定,以任何形式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和應處何種刑罰。也不得違反刑法的規定, 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任意入人於罪。
本案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 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群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像。
國家政權,由軍隊、警察、監獄等強有力的國家機器予以保護。幾張照片、幾桶番茄醬、幾塊木板等能具有煽動顛覆政權的力量嗎?即使照片內容並不完全屬實,又 怎麼能動搖國家政權的力量?政府的力量與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有關。青島警方本應該對酷刑是否曾經發生過進行重點調查,卻對幾位受害者一抓了事,這不是 真正的損害國家的形像嗎!
四、嫌疑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七位信仰人士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他們的行為沒有任何導致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沒有損壞公共利益,特別是更加沒有危害到國家的安全。
辯護人聲明:
一、模擬並拍攝酷刑現場,是對真相的再現,其本身只是一種陳述,不是犯罪。
二、參與法輪功屬於宗教活動,信仰無罪。
三、我們將依法對辦案單位使無罪的人入罪等一切不法行為進行監督,或者提請上級檢察機關予以監督,並據情對所有積極參與本案的直接責任人進行控告和投訴;
四、我們依法強烈要求青島市檢察院監督青島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城陽分局、李滄分局對上述七位信仰人士撤銷案件並立即予以釋放。
此致
青島市檢察院
辯護人:李蘇濱(律師執業證在法定返還程序中),王宇律師、陳建剛律師,王成律師、趙永林律師,張維雲律師、唐天昊律師、張傳利律師、馮岩(親友辯護人,法律工作者,法律事務者業主)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十二日
抄送: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青島市公安局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