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田秋堇等16人,有鑑人權為普世的價值,對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之際,到訪本國之中國官員或中共高幹(無官職者),竟有多名因嚴重違反國際人權而在海外遭到民事起訴或刑事控告之疑犯,並在入國後,亦旋即遭到我國民間團體或個人以渠等違反我國法律及“兩公約”之規定為由提起刑事告訴案者。我國法務部、陸委會和移民署等主管機關應詳查任何申請入國之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有無涉入嚴重違犯人權情事,經發現者,應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不發予入國許可,禁止其入國;除此之外,我政府並應通令我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和民間組織拒絕邀訪、不歡迎或接待任何涉有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之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來台,以踐行我“人權立國”之國策、維護我國民主法治之國際形象。請公決案。
說明:
一、本院於去(98)年3月31日審查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為“兩公約”)之批准案,隨後兩公約之施行法亦於當年國際人權日生效。為彰顯我國維護國際人權之堅定立場,我國自中央到地方政府自當儘速落實及踐行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以免使我國國際人權法律之規定流於虛文。
二、自我國兩岸開放交流以來,多位中國官員或中共高幹,如廣東省省長黃華華、陝西省代省長趙正永、中國國家宗教局局長王作安,及湖北省委書記楊松等人因在大陸地區嚴重參與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所發起之全國性滅絕迫害法輪功運動,我政府機關未予查察,竟然放行入台,該四人皆於抵台當日旋遭“社團法人台灣法輪大法學會”以渠等違犯“殘害人群罪”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信仰自由、酷刑不人道待遇等多項規定,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案。
三、查法輪功團體為國際知名受中共滅絕迫害之修煉團體,截至目前在大陸地區仍持續遭到中共當局滅絕鎮壓中,台灣民眾亦多有因修煉法輪功而在前往大陸地區探親或經商時遭到迫害。據法輪功全球訴江律師團統計,至2010年9月為止,已有33名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在全球30個國家遭到民事起訴及刑事控告,其中中共前領導人江澤民、中共高官薄熙來、吳官正、賈慶林及羅幹(前任)等五人更於去年十一月遭到西班牙國家法院刑事起訴,江羅二名被告並遭阿根廷聯邦法院簽發國際逮捕令,下令逮捕。
四、我中央政府之法務部、陸委會和移民署等主管機關理應在任何中共官員及高幹申請入國之前,詳查其是否重涉違犯人權情事,如有相當事證,不論其職位高低,自應循國際人權實踐,將任何疑犯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拒絕其入國,以示政府維護人權之決心。
五、進一步言,我中央政府應責令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或民間機構應彰顯、促進及維護自由及人權普世價值,並致力於打擊嚴重犯罪及遏止違反人權之惡行,對於涉有嚴重違反基本人權或因此遭到法律控告或起訴者,地方各級政府組織及民間團體應不予邀請、不予歡迎及接待,以維人權、以正視聽。(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