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中領館前抗議板案 法輪功勝訴 (圖)


溫哥華中領館前法輪功展板的左側全景(大紀元)

10月19日,加拿大卑詩省(BC)上訴法院裁定,溫哥華前市長苏利文(Sam Sullivan)利用城市附例,禁止法輪功學員在中領館前展出抗議迫害的展板,是不符合加拿大憲法的。上訴法院否定了此前卑詩高院認同蘇利文的裁決。

卑詩省上訴法院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這樁溫哥華法輪功學員的上訴案。星期二(19日)法官Carol Huddart宣布三名法官一致認為,此前較低一級的卑詩高級法院法官裁決,要法輪功學員拆除在中領館前的抗議展板和小藍屋是錯誤的。法輪功學員利用展 板、小藍屋來表達抗議,這是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市政府的城市附列限制利用建築物表達政治言論,這與憲法不相符合,違反了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法輪功團體的律師奧維(Joe Arvay)在接受大紀元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裁定,市府禁止法輪功的抗議板是違法憲法的。”他說上訴法院裁決中,允許溫哥華市政府有6個月的時間,去 修改城市附例來符合憲法,“同時(法院)說,法輪功現在就可以向市府申請,要求將抗議板與小藍屋擺放回中領館前,而市府的處理則需要與憲法保持一致。”

他說,市府對於政治言論表達並沒有做任何規定,但允許形形色色的藝術類、商業類標語與建築物的存在,就是不允許在中領館前豎立這些抗議板,對此,“法院在 裁決書中說得非常對,一個自由社會,不管這種政治言論表達是體現在物件上,還是不在,都是受到保護的。”2006年,時任市長蘇利文以設置的這些抗議展板 和小藍屋是永久建築物,未獲得市政府書面許可為由要求拆除。

奧維律師還表示:“法院沒有裁定溫哥華市府是否可以拒絕,但市府要考慮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以決定是否將他們的抗議板放回中領館前。”

他強調說:“我認為市府應該這樣做。”法輪功學員通過大型展板,上面有圖片、標語,還有一個人在小藍屋裡打坐,來告訴人們他們在中國遭到的迫害與酷刑,來傳遞他們要表達的信息,“沒有比這更恰當的方式了”。

他還表示:“在涉及憲法的官司中,每一次勝利都意義重大。此案件不僅僅涉及溫哥華市府,涉及法輪功,而且法輪功這次贏得官司,是為卑詩所有的人贏得言論自由的權利。”

*將繼續在中領館前抗議

溫哥華法輪大法協會發言人張素表示,在2006年,當時市政府的一些官員包括市長蘇利文做出拆除中領館前這些抗議展板和小藍屋的決定是受到了中領館的壓力和影響。今日上訴法院的裁決維護了憲法賦予加拿大人言論自由的權利,對此感到很高興。

張素表示,“將按照加拿大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繼續在中領館前抗議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直到迫害停止。”

法輪功學員陳女士自2001年8月開始以來九年多的時間裡,無論刮風下雨,酷熱寒冬,每個星期她都堅持到中領館前靜坐,抗議中共政權對法輪功的迫害。她 說:中共政權在國內殘酷迫害法輪功,有的學員被關、被洗腦、被打死……在明慧網公佈的有姓名的3000多名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中,有兩名是她認識的, 過去在同一個公園裡煉功。她表示:“在中領館前豎立抗議展板揭露這些迫害,是最好的講法輪功真相的地方。”

在知道卑詩省上訴法院的裁決後,陳女士表示,大型的抗議展板非常醒目,讓過往的車輛一眼就能看明白,她希望馬上就能把那些大型抗議展板再豎立起來。

*背景回顧

溫哥華法輪功學員自2001年8月開始,在溫哥華中領館前展開了每日24小時的抗議活動,要求停止在中國迫害法輪功。在法輪功學員持續五年多的晝夜24小 時的抗議之後,2006年6月8日,當時的溫哥華市長蘇利文突然在記者會上宣佈:這些展板和小屋沒有市政府的書面許可,違反了城市附例,並限期拆除。之 後,蘇利文又向法庭申請要拆除法輪功學員的這些抗議板和小藍屋。

法輪功團體的律師奧維曾在法庭上列舉25條事列陳述論證,蘇利文在2005年底當選溫哥華市長後,在2006年做出決定並宣佈取消法輪功學員在中領館的抗 議展板,這與中領館有關。法輪功團體的另一位律師安世立(Clive Ansley)也表示,市政府所說的城市附例全是藉口,蘇利文是屈從於中共領事館的壓力。

(大紀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