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瀾滄縣六名法輪功學員控告公安、“六一零”

雲南瀾滄縣六名法輪功學員日前上書雲南省普洱市人大,瀾滄縣人大及相關單位,控告瀾滄縣公安局、“六一零”及縣公、檢、法相關人員在沒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 況下,肆意抓捕法輪功學員、強行入室抄家、搶劫私人物品,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法輪功學員非法關押、勞教和判刑。

六名法輪功學員要求當局撤銷對他們的非法勞教以及刑事判刑的決定,恢復他們的名譽,並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同時對參與迫害的人員實施法律制裁。

上書的六名法輪功學員包括:胡秉清,男,現年69歲,李先澤,男,現年69歲,王豔紅,女,現年40歲,張林,女,現年65歲,王應輝,男,現年36歲,陸金玲,女,現年48歲。

零一年六名法輪功學員遭綁架、體罰、洗腦、勞教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八時左右,瀾滄縣公安局當時的政保科楊敬澤、王建等人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手續就非法強行入室,到上述六名法輪功學員家中搶劫大法書 籍和部份私人財物,並將六名法輪功學員綁架到縣看守所關押,關押半年後又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將六名法輪功學員分別送到綠豐大平壩勞教所及昆明大板橋女子勞教 所,強行體罰洗腦勞教迫害,其中李先澤被勞教一年半,延期二百一十七天。

零五年四名法輪功學員再遭綁架、酷刑和精神摧殘,各判冤獄四年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早七時十分,當時的思予市“六一零”和瀾滄縣“六一零”人員與縣公安局約二十多名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手續的情況下分別強行闖 入胡秉清、李先澤、王豔紅、張林家中,將私有財物、法輪功書籍、及法輪功師父講法音像器材、電腦、打印機等搶走,同時把胡秉清等四人綁架到刑警隊,十二小 時後,又將四人強行關押在縣看守所。

在胡秉清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劫持到縣看守所關押的當天晚上,張林和王豔紅還被看守所女警趙宇用手銬把腳和手銬住折磨了一夜,再後來當張林的女婿去看望她 時,趙宇又把不明藥物交給她,並強迫張林服下才能回家。張林礙於親人不得已服下不明藥物後,連續七、八天頭腦昏迷不醒,感到內心痛苦乏力,身心受到嚴重迫 害。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瀾滄縣法院,檢察院對胡秉清、李先澤、王豔紅、張林四人秘密開庭,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以上四人各判刑四年。四人不服上訴 思茅中院,可是在一黨獨裁統治下,上訪上訴都是難上加難。同年六月十七日思茅中院仍以(2005)思中刑三終字第四號裁定維持原判。

四名法輪功學員分別被非法關押在省一監及省二監,在關押期間,他們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殘酷的體罰虐待和精神摧殘。尤其在雲南女二監,少數警察為了迫使法輪功 學員放棄信仰,達到所謂轉化的目的,好讓她們向上司邀功請賞,從而效仿全國有名的迫害法輪功的惡毒經驗,絞盡腦汁,用各種惡毒手段精神上、肉體上摧殘大法 學員。

在集訓隊時,張林和王豔紅每天從早七時到晚十一時被包夾人員嚴密看守不能動,連續十幾個小時坐在硬板凳上。女警丁檜還指使做包夾的犯人毆打張林,撥她的頭 髮、用針扎她的大腿。有一次還被包夾用手銬銬在鐵床上十五小時。更甚的是,張林還被關進嚴管室折磨了四十天,期間被注射了不明藥液,曾出現心跳呼吸停止片 時的狀態,生命一度垂危,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六名法輪功學員在控告書中呼籲制止迫害

胡秉清等六名法輪功學員在控告書中指出,法輪功的一切都是平和善良的,法輪功已經弘傳世界一百一十四個國家和地區,除中國外沒有一個國家認為法輪功不好, 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更違反憲法中公民有信仰自由的原則;同時執法者不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捏造所謂證據,對法輪功學員肆意抓捕、 抄家、搶劫、勞教、判刑,甚至酷刑折磨、注射不明藥物並精神洗腦,這些都構成了執法者嚴重違法、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造成巨大身心傷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控告書還指出,對法輪功迫害的長期存在,是對全人類價值和尊嚴的破壞與傷害,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奇恥大辱。目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及其幫兇已被以“群 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訴訟國際法庭,而無以計數的參與迫害善良的幫兇也以各種形式正在受到天懲。六名法輪功學員在控告書中呼籲還有正義感的 人們共同制止迫害,還民族希望!

控告書投遞給:普洱市人大,瀾滄縣人大,普洱市“六一零”辦,瀾滄縣“六一零”辦、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瀾滄縣法院,瀾滄縣檢察院,瀾滄縣公安局

並抄送:□朗派出所、縣看守所,雲南省第一監獄,雲南省女二監,大平壩勞教所,大板橋女子勞教所,□朗鎮政府、縣農牧局,鄉鎮企業局,經濟局。

附控告書原文

控告書:

控告人:胡秉清,男,現年69歲,退休職工。
控告人:李先澤,男,現年69歲,無業。
控告人:王豔紅,女,現年40歲,農民。
控告人:張林,女,現年65歲,退休工人。
控告人:王應輝,男,現年36歲,農民。
控告人:陸金玲,女,現年48歲,下崗工人。

申請事項

申請撤銷思勞教字(2001)152號
撤銷2001年6月11日對上述6名控告人關於勞動教養的非法決定,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申請撤銷(2005)瀾刑初字第28號,瀾檢刑訴(2005)32號,申請撤銷(2005)思中刑三終字第4號,等三家對胡秉清、李先澤、王豔紅、張林4 人的非法刑事判決,宣告無罪,給予平反。同時追究“六一零”及有關警察、檢察官、法官、對6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關押、逮捕、秘密開庭、非法審判的責 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

2001年6月11日8時左右,瀾滄縣公安局當時的政保科楊敬澤、王建等人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手續就非法強行入室,到上述六名控告人家中搶劫大法書籍和 部份私人財物,並將六名法輪功學員綁架到縣看守所關押,關押半年後又於同年8月15日將六名法輪功學員分別送到綠豐大平壩勞教所及昆明大板橋女子勞教所, 強行體罰洗腦勞教迫害,其中李先澤被勞教一年半,延期二百一十七天。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早七時十分,當時的思予市六一零和瀾滄縣六一零人員與縣公安局約20多名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手續的情況下分別強行闖入胡秉 清、李先澤、王豔紅、張林家中,將私有財物,大法書《轉法輪》《法輪佛法經文》“真、善、忍”卡片等及法輪功師父講法音像器材電腦、打印機等搶走,同時把 胡秉清等四人綁架到刑警隊,12小時後,又將四人強行關押在縣看守所。同月 26日縣檢察院又將胡秉清、李先澤、王豔紅、張林四人逮捕。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瀾滄縣法院,檢察院對胡秉清、李先澤、王豔紅、張林四人秘密開庭,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以上四人各判刑四年,四人不服上訴 思茅中院,可是在權力極度偏執、置憲法與法律於不顧的中共一黨獨裁統治下,上訪上訴都是難上加難。同年六月十七日思茅中院仍以 (2005)思中刑三終字第四號裁定維持原判。

從“六一零”公安警察於2001年6月11日破門入室對六名法輪功學員綁架、關押、勞教至2005年1月10日又一次破門入室對胡秉清、李先澤等四人的綁架、關押,到檢察院逮捕,法院判刑都是非法的。

“六一零”、公、檢、法、司的部份肇事者的行為違法並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察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 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但在2005年1 月10日,“六一零”與公安警察分別破門入室非法闖入胡秉清、李光澤,王豔紅三家時,未出示任何證據和搜查手續,搶劫財物後又將四人綁架至刑警隊,12小 時後又劫持到縣看守所關押,16天後檢察院又將四人非法逮捕,在被劫持到縣看守所關押的當天晚上,張林和王豔紅還被看守所女警趙宇用手銬把腳和手銬住折磨 了一夜,再後來當張林的女婿去看望她時,趙宇又把不明藥物交給她,並強迫張林服下才能回家。張林礙於親人不得已服下不明藥物後,連續七、八天頭腦昏迷不 醒,感到內心痛苦乏力,身心受到嚴重迫害。

同年3月29日縣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違憲、違法,違背正義良知將信仰“真、善、忍”的四名法輪功學員各判四年冤獄。四名法輪功學員分別被非法關 押在省一監及省二監,在關押期間,他們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殘酷的體罰虐待和精神摧殘。尤其在雲南女二監,少數警察為了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達到所謂轉化 的目的,好讓她們向上司邀功請賞,從而效仿全國有名的迫害法輪功的惡毒經驗,絞盡腦汁,用各種惡毒手段精神上、肉體上摧殘大法學員。

在集訓隊時,張林和王豔紅每天從早七時到晚十一時被包夾人員嚴密看守不能動,連續十幾個小時坐在硬板凳上。女警丁檜還指使做包夾的犯人毆打張林,撥她的頭 髮、用針扎她的大腿。有一次還被包夾用手銬銬在鐵床上十五小時。更甚的是,張林還被關進嚴管室折磨了四十天,期間被注射了不明藥液,曾出現心跳呼吸停止片 時的狀態,生命一度垂危,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她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一零、公、檢、法、司的部份肇事者在非法綁架、審判、關押瀾滄六名大法學員所依據的法律依據違法並構成犯罪。

“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此條法律的三款內容所寫的組織和利用的是“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迷信”這3個。其中2項一一一會道門和迷信(這裏的利用迷信,是指利用占卜,算命,看陰陽風水,做道場等形式)很明顯與法輪功修煉者沒有關係。對於“邪教組織”我們闡述如下:

1、邪教的概念是甚麼?

我們查過關於邪教的內容,沒有一項符合法輪功的,也沒有說法輪功是邪教的。修煉法輪功有危害別人嗎?有被害人嗎?有偷、搶、殺人、放火的人嗎?

請辦案人員具體指出我們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到底是哪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破壞了;擁有的錄音帶、光碟、法輪佛法書籍、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請指出被侵犯的對象,侵犯行為,侵犯行為的後果和憑甚麼以“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判罪?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基礎的佛家修煉大法,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以其主要著作《轉法輪》把宇宙的真理告訴了我們,以宇宙的根本特性“真善忍”指導學員 修煉,他教導學員要放淡名、利、修心向善做好人,遇到矛盾向內找,遇事先想到別人,一切為著別人好、別人對我們不好,我們不能對別人不好。法輪功是高德大 法,治病健身效果又十分神奇,修煉者通過學法煉功,不斷提高心性,提高自身道德和身體素質,從而變成更好的人。法輪功中不存在像那些邪惡的或有害於社會的 因素。修煉者與家人一起正常生活,有正常的工作,他們想做甚麼想甚麼完全是自由的。法輪功是鬆散管理,沒有名冊,沒有任何的正式成員,沒有宗教儀式或任何 形式的收費。法輪功和那種被認為是邪教的有害組織之間不存在相同之處。

1999年7□20以來,全國各地已被查實的被警察等酷刑致死的有3300多名法輪功學員,但正因為法輪功的平和與仁慈的本性,沒有一起法輪功修煉人對參與迫害人的報復事例,這正說明法輪功修煉“真、善、忍”的道德感召力。

2、鎮壓法輪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堅持自己的信念,只要對國家和人民沒有危害就是合法的。
那麼法輪功有沒有危害國家和人民?

對於法輪功,國家早在1996年開始一直調查,到1998年未當時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喬石也給予“法輪功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結論,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修煉人和平上訪時,當時國務院總理朱鎔基重申了國家不會干涉群眾煉功的政策。

中共對法輪大法的公開鎮壓,是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義宣布“取締法輪功組織”和“不准上訪”的通告,這通報卻是 在兩天之後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法制定法律部門,沒有權力發布這樣違憲,違法的公告,且這樣的通告正式成文兩天之前發動大規 模的迫害行動,說明這種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續都沒有履行,更不要說“依法取締”了。

在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1999年10月26日報載,前主席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公布“法輪功是□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教》。顯然報載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證據。

同年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隻字沒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邪教。

因為1999年10月9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僅僅是個政治口號,在江澤 民的授意下,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通過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但從 頭到尾也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單從題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輪功有關聯。法官怎麼能牽強的作為法輪功有罪的依據呢?“法無明文規定者無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 依據法律斷案的,維護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職,怎麼能麻木的緊跟政治形勢枉判法輪功學員呢?!

2005年4月2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該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夠此 部署開展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靈靈教、全 範圍會、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 會。”

在這裏特別要強調的是,公安機關無權對誰是邪教誰是正教作出界定結論,對某個組織是否是邪教作出結論應該是全國人大的權限。儘管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 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知【2005】39號)文件,不那麼名正言順,但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那 麼,判胡秉清等4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據何在呢?已經明確:法輪功設有組織,更沒有一個法律條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那麼就不存“利用邪教組 織”之說,同時更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如果說我們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法律,就請“六一零”,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拿出依據破壞了哪部法律?哪個條款?如 果拿不出來,就請立即宣告胡秉人清、李先澤、王豔紅、張林4人無罪,予以平反。

對法輪功用謊言和栽贓手段抹黑法輪功最典型事例是,2001年1月23央視報導的法輪功修煉人“天安門自焚事件”,強烈譴責中共當局的“國家恐怖主義行 徑”:所謂“天安門自焚事件”是對法輪功的構陷。到目前所有央視播報的有關法輪功的假報導都得以證明,若有疑問我可以提供一切相關內容的證明報導。

法輪功的一切都是平和善良的,所以已洪傳世界114個國家,除中國外沒有一個國家認為法輪功不好,其實在中國也沒有拿出過法輪功真正的違法行為。邪教就是邪教,不是在這個國家是邪教到別的國家就不是。所以到現在中國也沒有用法律說明法輪功的違法行為是甚麼。

3、擁有法輪功書籍和有關文藝晚會“神韻”和“九評”光碟不違反國家法律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包括國家主席),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公民,國家保護正當宗教活動,何況胡秉清,李先澤等4名法輪功學員並沒有所謂非法言論,非法出版,非法宣傳等證據,
即使有也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沒有罪。信仰是天賦人權《憲法》規定的。是不是邪教不是誰說了算的,應該以是不是對人類有益還是有害為標準。法輪功教人向善,信仰法輪功沒罪。

所謂“非法出版”,“非法宣傳”等罪名都是違背《憲法》的,是褻瀆《憲法》中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行 為,進一步說是□奪公民自由的一種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 說公民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只要他符合事實不是控告的,那公民有權利發表意見,請問“九評”光碟裏指出的中共的情況不是都是事實嗎?“神韻”弘揚的不是 都是傳統文化中最正的東西嗎?在長達十年的鎮壓中法輪功學員用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上訪”來向政府反映過情況,但遭到過強行關押和判刑,酷刑和死亡,在這種 情況下我們所做的一切只是告訴人真相,只是為了停止這場對無辜善良人的迫害。

共產黨一直把自己說成是“偉光正”,誰也不能反對,誰反對就是罪該萬死。其實這在理論上是講不通的。任何一個人,一個組織怎麼能沒有錯呢?有錯還不讓人反 對,這不是不講理嗎?難道還是古時的君主嗎?(其實古時的明君也是廣開言路的)共產黨在奪權之前不也是宣揚民主嗎?《憲法》不是講自由嗎、怎麼一批評,一 反對到自己頭上就不讓民主,不讓自由了呢?

共產黨統治幾十年,運動不斷,殺人不斷,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說一套做一套,實際推行的是反宇宙的“假、惡、暴”獨裁惡行統治,把一個好端端的中國推向了危機四伏面臨崩潰的邊緣,難道還不讓人批評嗎?

4、一切違背《憲法》的法都是違法

《憲法》上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批評,反對共產黨有罪。其實法輪功學員只是修煉,按照宇宙“真、善、忍”特性修煉,只是想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使身心得到改善,對政治沒有任何訴求,再說我們也沒有任何反黨的言論和行為,為甚麼被勞教和被判4年刑呢?

《憲法》是母法,一切違背《憲法》的法都是違法。違背《憲法》的是凌駕於《憲法》和法律紙上的蓋世希特勒太保似的組織“六一零”和自覺或不自覺的被操控利用的公檢法,而不是法輪功學員。

目前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任何合憲的法律依據。捫心自問,邪惡有五大特徵,跟法輪功無任何相關之處。法輪功洪傳一百多個國家,或褒獎 2000多項,法輪功著作被翻譯成40多種文字暢銷全世界,法輪功學員的寬容善良、和平理性為全人類所公認,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文件,沒有一條一款明確認定 法輪功是邪教的。檢察官依據舉證,法官依法斷案,絕對不能稀裡糊塗的依據上面的命令和口頭指示,法庭審理是有音像和文字記錄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是有簽字 的,要為自己負責,要經的起歷史的檢驗,作為法律人不能褻瀆法律的神聖。

然而部份公檢法司工作人員,為了結案,為了一己私利,違背正義良知,不惜構陷法輪功修煉者,在此,警告那些參與迫害的修煉者,立即停住任何迫害活動和行為。並建議各地公檢法司人員,對上級指示,上級文件以及書面,影像資料等保留證據,以期減輕自己的罪惡,為自己留條後路。

《刑法》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是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 實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一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那麼依據這一條款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參與迫害者,其實都知道法輪功教人向善做好人,而為了一己之私,使好人受到迫害而構成此罪,此等人必是中共江氏的替罪羊。

國內正義之士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

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近日發表致胡錦濤、溫家寶公開信指出“信仰自由,是當今世界的普遍共識,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中國憲法均有規定。但是“六四”以 後,鄧小平的繼任者為了繼續一黨獨裁統治,對於任何非共產黨系統的組織都列為“不穩定因素”“要消滅在萌芽中”即把法輪功一個群眾煉功作為目標,殺雞儆 猴。人家不服,要說“清楚“更是大不敬,施以種種迫害”。這顯然不是針對法輪功而是對全國人民的鎮壓!所以應當立即對法輪功停止鎮壓,對受害人給予國家賠 償。

中共當局不但對法輪功學員血腥鎮壓,甚至連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也是一同迫害。高智昇律師因發表公開信向外界證實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慘烈程度,被判三緩 五,連同他的家人也遭到監禁;李和平律師因承辦法輪功案件被蒙頭綁架羞辱毒打。法律是社會公正的一道防線,將律師當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同時,提供法律援助 的律師也是變成了弱勢群體,人們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了奢望。為親人請律師能被勞教,旁聽公開開庭能被抓捕,徹底打破了民政對中共證券最後的一線 希望,這是怎樣無序沒有希望的社會呀?時光好像退回到遠古的蒙昧時代。但是正義終將戰勝邪惡,隨著蘇共的解體,共產理論為全世界所唾棄。
國內民眾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到共產黨政權的邪惡本性,國際社會對中共獨裁政權的譴責呼聲越來越高,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年之久,使自己利用欺騙,利誘、恐嚇手段等苦心經營的“偉光正”形象盡失。法輪功學員承受無名苦難呼喚良知,民眾大面積覺醒向善,江氏及其幫兇大勢已去。

中共解體指日可待,安徽省政協常委汪珧鈞發表致胡溫公開信,直言不諱的指出,當今最迫切的是:要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對當時決定鎮壓的決策者追究刑事 責任,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公開信得到海內外,包括來自中共高層官員的廣泛讚譽和支持。大陸高幹李普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應該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時機 已經成熟,呼籲檢察官和法官同胞,秉承良知善念,對法輪功案件作出無罪判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自己作為法官的清白。

迫害元兇和幫兇已被告上國際法庭

發動這場迫害的元兇江澤民及其幫兇已被“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訴訟國際法庭,並面臨三十多個國家六十一起訴訟,有十二起已宣判定罪,“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也已立案。

2009 年11月末,西班牙國際法庭又作出了一項重大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依 照國際法“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法條裁決,對於江澤民等5人簽發了傳訴令,要求解釋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活摘器官等群體滅絕行為,西班牙國家法庭申明,五名罪 犯的四至六週抗辯期從中共有關部門簽收之日算起,若四至六週內起訴的人不回復,法官可以缺席判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法庭將對其發生通緝令和國際逮捕令, 將面臨至少二十年的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12月上旬,阿根廷國際法庭也作出了要立即逮捕江澤民、羅幹2名罪犯。

以上這些案件是對中共官員的一個巨大的警告,無論迫害人權者職權有多大,終將難逃法網,不要以為在中國做了這些逆天的,殘忍的,違背人道,違背人類的罪惡就可以逃掉。

在歷史上,上天賦予人的天良,人一旦失去天良幹壞事時,老天會用各種辦法懲罰人,如瘟疫、地震、發洪水、等天災人禍,即使老天不懲罰,失去天良道德的人也會自取滅亡,對於這些災難,那個政黨也擋不住。

參與迫害者正面臨天懲

法輪功是修善的,修煉人遵照師父的教導,所以沒有報復行為,但參與迫害法輪佛法的人在法正人間來到之前就有得到天譴,離奇死亡和得絕症死亡的案例。

例如:央視編輯部主持人羅京的淋巴癌死亡,當年他以冷酷的表情播報了大量污衊法輪功的虛假新聞。羅京用嘴造謠栽贓,死時48歲,口腔嚴重糜爛,不能說話, 每咽一口水都痛苦萬分;被中共包裝成全國英雄模範的河南登封公安局長任長霞,在汽車追尾事件中,別人都安然無恙,只有坐在後排最安全的位置的她卻飛出車 外,且死後三天閉不上眼睛;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派出所惡警何雪健姦污與他母親幾乎同齡的法輪功學員劉季芝。不久,就得陰莖癌。做了陰莖睪丸全部切除手 術,疼的他生不如死,三次自殺未遂。(遭報事例可在明慧網頁查看)

對法輪功迫害的長期存在,是對全人類價值和尊嚴的破壞與傷害,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奇恥大辱。讓我們共同制止迫害,還民族希望!

報:普洱市人大,瀾滄縣人大,普洱市“六一零”辦,瀾滄縣“六一零”辦、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瀾滄縣法院,瀾滄縣檢察院,瀾滄縣公安局

抄報:□朗派出所、縣看守所,雲南省第一監獄,雲南省女二監,大平壩勞教所,大板橋女子勞教所,□朗鎮政府、縣農牧局,鄉鎮企業局,經濟局。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