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代國際社會認同、 尊重和維護人的基本權利,1966年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基礎上,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迄今已有160個國家簽署加入了該公約;世界 大多數的國家都先後邁上了尊重基本人權的陽關之道。
迫於國際大趨勢和眾目睽睽,長期無視人權的中共政府於 1998年在聯合國總部簽署加入了該公約,其後又多次宣布實施該公約。然而十多年過去了,中共鴕鳥般頭避沙土並無改進舉措和下文,仍舊繼續其違反國際公約甚至違反其自頒法律的逆行之軌。本文僅從舉世獨一的中共勞動教養制度來看中共是如何逆 行及欺矇公眾的。
一、勞教的由來和演進
中共的勞教制度始於50年代初,其並非法律制度;創 立根據是1955年《中共中央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及1956年中共中央《關於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也就是說依據中共“黨”的決定建立起該制度、 此後從未正式立過法;最初收教對象主要是所謂罪輕的反革命、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和不夠刑事處分的違法分子,在實施勞教管理中將收押人作為專政對象懲治並施 以強迫勞役;勞教期限早期並無明文規定,自1979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決定》才確定期限為“1至3年,必要時延長1年”;這個剝奪人身自由1至4年的關押 罰役期限沿用至今亦從未正式立法和調改。於1958年始,全國勞教人數急劇增長,1960年收 教人數達499523人,迄今為止全國累計收教約500萬人。
二、勞教的依據和審批的不法性
中共建立勞教體制後,適用的依據是1957年全國人大 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1979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以及1982 年公安部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 57年的“決定”和79年的“補充規定”雖經全國人大 批准,但未通過立法,頒布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其只是行政規條而不成其為法律,因為憲法規定任何法律的成立必須經由立法程序;而1982年的“試行辦法”其亦只 是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文件,依據現行中共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法、檢均為法定的國家機構,公安不涵在國家機構之內,其只是 國務院及各級政府下屬的主管公安事務的綜合職能機關,公安部文件亦絕非法律,其只是行政治安處罰規範。
關於勞教的審批,據1982年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審查和批准勞動教養人員。”但在實行中勞教的決定權是由民政和公安機關共同行 使,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對審批勞教補充規定為“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設在公安機關”。事實上一直以來中共的勞教審批是不經由司法審判程序亦 不由法院、檢察院參與的,這一裁決權並非法律授權或法律設定,它是法外強制處罰實施方法。
一個每年收容幾十萬人的強制拘押(勞役期可達四年)的 處罰體制不經正式立法沿用至今!足見其中共特色及無視人權的一斑。實際中的這個勞教制度業已違反了中共的現行法律,其現 行《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現行的 《立法法》第8條第5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懲罰只能由法律規定”。中共從來是不羞於扇自己耳光的,現行的《行政處罰法》 亦扇了其一個耳光,《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該法第10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處罰。”
人們不難看出中共的勞教制度甚至違反了其現行法律。其執行依據無法可循,程序上非由法、檢審判;以低於準 法律的行政法規設可達4年的人身自由處罰刑是嚴重不法的。這在當今世界所有正常國家中幾乎無一範例,世界各國均 將剝奪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審決權賦予法庭而非由行政機關罰處,因為各國法律的設置均保障公民有免於不經審判而被監禁的權利。
三、勞教的非法和殘酷程度之背後蓄意
勞教的性質屬治安行政處罰,適用於違法而不夠刑事處分 者,但其期限和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卻比因觸犯《刑法》有罪責而判處的管制、拘役刑罰更為嚴厲:對刑事罪犯所判管制期限為3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期限為1月以上6 月以下;即使是法定的有期徒刑最低還可判處6個月,而且法定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佔《刑法》總罪名的90%以上;而勞教期限的起點和期間則比上述刑 罰高(1至3年,必要時再延長1年),嚴重倒置了非刑事處罰的勞教處分與刑罰的嚴厲程度;同時《刑法》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還設了符合條件下的緩 刑,而勞教則無此規定。這僅僅是疏忽失當嗎?非也。中共是蓄意在此埋了一個法外的(不受法律管轄的)警力 強制專政體制,利用公安的裝備和手段作為施政的暗器以逃避法律,進而將其針對每年幾十萬以至更多人的打擊和專政逍遙法外。這是中共一貫的枉法和陰毒在勞教制度上的反映。
四、勞教違反了已簽署的國際公約
中共以政府之名在聯合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 刑罰。”第8條2款規定:“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其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然而由來已久中共勞教制度的施行根據、程序、實施待遇 等與上述條款均相悖,違反了公約。勞教的裁決無法律授權,程序簡略不過庭亦無司法審查, 裁量適用期限無具體條文依據任意性極大,對尚不足科處刑罰的公民科以高於最低刑罰期限多倍的處罰,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在勞教執行中的管理體制亦是以強迫 勞役改造罪犯方式並普遍施用暴力和身心強制,大量殘酷迫害直至侵奪無辜生命的現象發生。這一切都是蔑視法律和踐踏中國公民人權和道義的。
在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尊重公民的人格、人身自由、利益、 平等和尊嚴的國際環境下,中共空喊依法治國和同時間的專制逆行,暴露出它的黑暗和偽善。如果說法律是公制和公益的,那麼無法可循的全國300 多個森嚴的勞教所像蛛網般盤踞在國土上,形成了20 世紀罕見的大型私獄!這個自偵自拘自裁自執行的系統不受法律約束,直接導致 公安的職權濫用,公民人身和生命權利被侵害,利用勞教打擊上訪和維權人員,打擊異議人士,打擊迫害群眾和信仰自由,使法律承諾的人權保障落空。
中國人被中共邪黨欺枉和不法對待已經太久了,因此而學 會放棄了再放棄、消極了再消極的這種活命藥方。然而,在中共象歷史淘汰納粹那樣被淘汰的時刻,如果把 自己和中共綁在一起,就難免成為中共的一份子,與中共一同被歷史淘汰。在歷史中必將出現的又一改天換地之前,人們正確區分中 共、中國、中華民族、每個中國人自己的過程,就是民族理性和神性贖回的過程,就是為自己留出未來的過程。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