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院欲違法密判 律師及家屬抗爭

目前,唐山市法輪功學員焦雪梅被綁架枉判的案件已進入二審階段,辯護律師一再致電、致函唐山市中院及主審法官李富強要求公開審理,並多次到唐山市中院交涉,要求二審法院只有糾正一審法院的違法行為才能正確履行審判監督職責。主審法官李富強以各種理由迴避,只是一再要求律師提交辯護詞,並已經做出不公開開庭決定,遭律師的抗議和抵制。

唐吉田律師表示,由於一審判決牽涉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些所謂的“證據”據稱在偵查階段都被銷毀,並沒有經過檢察院的審查,更無法在法庭上進行質證,嚴重程序違法等多項司法違法事實,二審必須開庭審理。

但唐山市中院法官並不打算開庭,只是急於讓律師交辯護詞。對此,家屬感到不解和擔心,這關涉到焦雪梅一家三代人重大利益的二審,為何不公開?為何要急於草草結案?不知主審法官及合議庭人員是否知道,對焦雪梅的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被非法關押於看守所的當事人焦雪梅也遞交了相關的材料。針對一審存在的諸如此類的系列問題,二審必須公開,否則就是公然違法。家屬同時呼籲法院做出公正判決--無罪釋放他們的親人。

焦雪梅是唐山市熱力公司職工,一九九九年焦雪梅為強身健體而修煉法輪功,煉後不久,困擾她多年的白癜風、過敏性鼻炎神奇痊癒。因習煉法輪功,從九九年到二零零九年,焦雪梅被非法抓捕關押了四次。十年時間裏,她遭受的迫害幾乎從來就沒有間斷過,家人從精神到金錢也都經受了極大的付出。

二零零八年 “奧運”前夕,在沒有任何事由的情況下,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派出所警察再次將正在工作的焦雪梅綁架。同年九月,唐山市路北法院非法開庭審理焦雪梅一案,當庭只有檢方陳述,沒有實物證據(據稱證據已被公安機關銷毀),在既無事實又無證據的情況下,路北法院以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對她判刑。焦雪梅隨後提出上訴。

請全世界正義善良的民眾關注此事,制止冤案和罪惡的發生。

附件一:唐吉田律師要求公開開庭的相關法律投訴文件

唐山市中級法院並院長、分管副院長、紀檢書記(組長):

本人是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吉田,受蘇桂珍女士聘請並被指定擔任焦雪梅案二審辯護人。

2009 年2月4日,本人曾向貴院提交了《公開開庭申請書》(此前當事人焦雪梅也書面提交過相關請求)。除此以外,本人多次向貴院主審李富強法官強調,原審法院判決書中列明的“證據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為這些所謂的證據在偵查階段即被警方銷毀,並沒有經過檢察院的審查,更無法在法庭上進行質證。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提供原件,且“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審法院未經上述法定程序就對主要證據草率予以認定並作出判決的行為,實屬嚴重違法。

為此,辯護人於2009年2月17日再次向主審法官重申公開開庭請求,卻被告知已經做出不公開開庭決定,理由是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該答覆無視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鑑於審判人員如此公然違法行徑,我在此鄭重聲明如下:

本案原審對主要證據未經法定的法庭調查程序,依法應發回重審或開庭審理,完成必須的法庭調查程序;如果貴院堅持書面審理,依法不得將未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即應依法對主要證據不予認定,判決被告人焦雪梅無罪。如果強行將其作為定案依據,將是嚴重的枉法裁判。如果貴院決定不再安排就主要證據進行法定法庭調查程序,律師將無法就全案發表辯護意見。辯護人將視審判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的最終表現,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辯護人:北京律師唐吉田(13161302848)
2009年2月17日

附件二:《二審公開開庭請求書》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院審理的當事人焦雪梅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

事實與理由: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焦案過程(下稱一審)中,存在明顯違法之處。

公訴機關在一審中出示的“證據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為這些所謂的證據在偵查階段都被銷毀,並沒有經過檢察院的審查,更無法在法庭上進行質證,法官對該部份的認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該程序上的違法直接導致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判決即不存在公正性和公信力。二審法院只有糾正一審法院的違法行為才能正確履行審判監督職責。

綜上,一審法院在重大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即將當事人焦雪梅定罪科刑的錯誤行為,應予糾正。為使本案的處理經得起歷史檢驗,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對焦案公開開庭審理。

此致

申請人:

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 唐吉田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相關責任人及電話:(電話區號──0315)
唐山市中級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設路48號 郵編:063000
合議庭組成人員:何亞敏、李富強、郗亞穎、翟慧環、趙亞敏
唐山中院刑二庭人員:
李富強── 2527026
何亞敏── 2527024(副庭長)
李繼林── 2527025
劉長軍── 2527026
郗亞穎── 2527027
翟慧環── 2527027
陳之喬── 2527028
杜建軍── 2527028
李鐵軍── 2527029
徐連福── 2527029
朱明祥── 2527030
張賀武── 2527031
程蘭芳── 2527033
馬穎── 2527032
趙亞敏── 2527032
張麗麗── 2527138
王振峰── 2527138
董靚── 2527139
牛倩── 2527139

紀檢組:
李明星── 2527125
張久志── 2527126
白敏華── 2527127
鄭國軍── 2520000
李建波── 2527128

黨委:
楊秀潔── 2527130
黃廣軍── 2527131
盧敬澤── 2520000
政治部
張秀娟── 2527118
高勇── 2527176
舒愛紅── 2527121
樊國清── 2527119
李功芬── 2527083
董紅燦── 2520000
王有山── 2527120
朱海順── 2527115
李江── 2527116
苗龍海── 2520000
朱萃麗── 2527117
宋妍── 2520000
張景常── 2527122
楊松林── 2527212
宋大偉── 2527124
張玉春── 2527123
王晶明── 2527108
李娜── 2527235
屈岳── 2520000
劉群勇 2527143
院長:
李德仁
副院長(主管迫害法輪功):
常榮才
辦電0315–2527004 宅電0315–2018212 手機 13703158812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