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写给联合国的公开信

澳洲法輪功學員於2004年在澳洲紐省高等法院指控中國前黨魁江澤民、羅干從1999年6月以來,領導發動了一系列旨在消滅法輪功的活動。做為澳洲公民的法輪功學員因回國講真相而被中共當局拘捕坐牢,這僅是其中的几個案例,其實一場空前規模的群體滅絕在中國發生,是以摧毀人的精神和信仰為目地。有幾千萬的法輪功學員遭受着各種各樣的迫害,從謀殺到酷刑,從長期監禁到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这种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是確確實實存在的,而且規模是相當的大,它觸犯了群體滅絕罪5條定義中的至少4條。

澳洲紐省高等法院授理了這個案子,但在2008年4月7日,澳洲外交部長屈從中共的壓力,簽發證書豁免江澤民、羅干、610辦公室,隨後澳洲律政部介入此案行政干預。

根據《外國元首豁免法》確立的基本原則,這類訴求不應再通過因迫於強大政治壓力而採取的外交途經來解決,而是基於法律標準由法庭來解決。我們認為澳洲行政及司法部門應該完全遵守這項原則。

江澤民已不再是國家元首,事實上,國際法明確的表明犯有大規模人權罪行和種族滅絕罪行的人,即使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例如,防止和懲罰種族滅絕罪行條例指出:)無論他是國家領導人、公共官員或個人都要受到懲罰。

被告江澤民、羅干的罪行是最令人髮指的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及反人類罪行,都是國際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他們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酷刑公約」、防止和懲處群體滅絕罪刑公約等國際人權法,所犯罪行是完全符合國際司法管轄的罪行。這些公約意味著,即使一個政府只對它自己的公民進行群體屠殺,也不是這一個國家管轄內的事,而是國際共同關注的事件。國家元首如果犯有此罪行,他將不享有豁免權。其它執行犯罪政策的官員也將不能享有豁免權。

江澤民及其被告一直設法避開法律渠道,想通過外交手段來取消此案

有據可查:

1、見2004年11月15日《澳洲人報》報導:中共駐澳大使傅瑩曾多次上下施壓,企圖通過經濟、外交各種途徑給澳洲政府施壓,取消此案(訴江案)。

2、通過自由信息條例看到澳大利亞外交部與中共就本案的一些討論文件80%的內容已被冊除,剩下的只有在2004年9月28日和10月5 日的兩份文件中提到:澳洲政府將盡一切可能在法律的範圍內,確保此案子不成為雙邊關係的一個問題,和「外交部已經進行了法律諮詢,並可向中國政府保證,它將在法律範疇內盡全力關照中國(政府)的擔心。」

3、2005年6月,陳用林在新聞發佈會上揭發中共駐澳洲使館脅迫澳洲外交部幫助堵截訴江案。

4、2008年4月7日,澳洲外交部長屈從中共的壓力,簽發證書豁免江澤民、羅干、610辦公室,隨後澳洲律政部介入此案行政干預。

這種干預訴訟、維護中共政權的方法是非常令人不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說是一個民主國家,被告江澤民不是通過任何民主方式的選舉成為領導人的。相反,他是通過對1989年民主運動的強硬鎮壓路線而上台的。在他統治期間,美國國務院稱其為「獨裁統治」,大赦國際、人權觀察等知名機構,都記載了被告江澤民政府對其自己的人民採取的系統殘暴的人權侵犯。

任何國家元首都不能用他的權力和地位來酷刑迫害本國和他國的公民並享受豁免權保護。對人類信仰自由和人權迫害的元兇不可能逍遙法外,無論這一切發生在歐洲還是北美,亞洲還是澳洲。

這場迫害違反了人類的道德,違反了中國的法律和澳洲的法律,以及國際法

我們希望通過法律訴訟懲惡揚善, 結束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並尊重所有中國人民的權利。事實上,澳洲政府應該支持這個訴訟案,我們認為法律真正的責任、它的角色最終是維護我們社會的公正、正義的。

澳洲外交部長簽發證書豁免江澤民、羅乾等舉措不但傷害了法輪功學員的感情,更有違澳洲民眾的意願。數月來為了讓澳洲政府和民眾瞭解訴江案和法輪功被迫害的情況,部份法輪功學員每天風雨無阻的到紐省高等法院前向人們講真相,發資料,希望世人們明白真相後幫助制止這埸迫害,學員中有的是七八十歲的老人,他們這種無私的奉獻感動了很多澳洲民眾,在短短的時間裏我們征簽到了六千多澳洲民眾簽名聲援,(這些簽名會隨信附上)每天都有人來關懷、問候法輪功學員,有的人含淚說:我要去教堂為你們祈禱,祝你們成功。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對人類道義良知的破壞,是對人類自由信仰的摧毀,是對人權的踐踏。澳洲是自由民主國家,維護人權是澳洲法庭的基本職責,法庭也是正義和公正的象徵,公正審判是對迫害人權罪犯的打擊和震懾。澳洲有責任去制止這樣的罪行。但澳洲律政部的干預只片面強調了司法管轄、豁免權,而不考慮被告所犯的罪行的性質和罪行的嚴重性,為犯有如此嚴重罪行的被告提供外交豁免,影響了澳洲公民原告的權益。這種干預實際就是縱容和姑息迫害兇手,庇護中共人權罪犯。使中共更加肆忌憚的迫害法輪功,加劇中國人權的惡化。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理應在國際社會上發揮促進國際人權和自由民主的積極作用,而不應背道而馳,否則將起到助紂為虐、推波助瀾的作用,損害澳洲在國際社會中的聲譽。

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所有對人類信仰自由和人權迫害的元兇都不可能逍遙法外,無論時日長短,無論天涯海角,終將會受到歷史的審判。

我們希望聯合國的《公約》能在澳大利亞實施,取消外交部長長史締芬史密司授予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羅乾等追隨者外國國家的特權與豁免權的證書。讓所有法輪功學員的正義能得到伸張。

澳洲法輪功學員:

劉青青、鍾淼、章翠英、郭冬娟、章學榮、朱娃姨、劉芳琴、孔香芽、包雲梯、楊若威、周宗明、李志新 上書
2009-2-8

1.刘青青生於1956年,澳洲公民,2002年7月24日回中国讲真相时在天安门遭非法绑架拘留。

2. 鐘淼生於1923年,澳洲公民。

3. 章學榮生於1931年12月23日,澳洲公民,2002年1月1日新年深夜12點闖入家中非法綁架到安全局拘留1個月。

4. 郭冬娟生於1926年11月15日,澳洲公民1999年10月10日在去北京上訪途中,被非法綁架,然後關入拘留所。

5. 劉芳琴生於1935年10月15日,澳洲公民。

6. 朱娃貽生於1936年6月1日,澳洲公民。

7. 孔秀芽生於1938年2月14日,澳洲公民2002年深夜12點公安闖入家中被非法綁架並關押一個月,三番四次的遭公安非法抄家。

8. 瑪麗劉生於1940年12月1日,澳洲公民。

9. 李志新生於1942年9月3日,澳洲公民2000年3月4日回中國講真相時在天安門遭到拘留關押。

10. 鮑雲娣生於1946年1月20日澳洲公民。

11.楊惹慰生於1938年9月27日,澳洲公民,2000年兩次回中國去天安門都被非法居留並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