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門人士透露:2007年4月初,中國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州、直轄市公安廳、局秘密下發了《關於嚴格開展奧運會及測試賽申請人員背景審查的通知》。該通知對國內外所有與奧運會有關的人員都要進行嚴格審查,並盡一切可能清除對中共不利的“異己份子”。 其中有11類43種人被排斥在奧運大門之外。專家評論說中共此□有違奧運精神。
據明慧網報導,中共秘密下發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背景審查對像:
(一)、奧林匹克大家庭(IOC)成員。
1、國際奧運會成員,國際奧委會邀請的客人;
2、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官員和裁判員及邀請的客人;
3、國家和地區奧運會成員,包括運動員和代表團官員以及出席奧運會的政府官員;
4、主辦國奧組委執委會官員,主辦城市市長、主辦國的領導人及其邀請的重要客人;
5、下屆奧運會主辦城市和其他申辦城市代表;
6、與國際奧委會簽約的贊助商;
7、運動員及代表團。
(二)、新聞媒體、轉播商及已購轉播權的機構;
(三)、奧運會所有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奧組委正式受聘人員、志願者、合同商、保安人員及臨時聘請人員等。
二、背景審查標準:
凡屬下列11類43種人,一律不予通過奧運會及測試賽背景審查:
(一)、敵對分子
1、境外敵對勢力、敵對組織成員;
2、意識形態領域重點人員;
3、“兩非兩亂”積極參與人員;
4、境內敵對分子;
5、有現實危害可能的“動暴亂”傷殘人員及死亡人員家屬;
6、曾因犯反革命罪或者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被判處刑罰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與其聯繫密切的人員;
7、曾叛逃境外的人員及與其有可疑聯絡的人員;
(二)、“法輪功”等×教組織和有害氣功組織人員
1、“法輪功”等×教組織,其衍生功法組織人員以及曾經習練人員;
2、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14種冒用宗教名義邪教組織成員,7種衍生邪教組織成員;
3、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14種有害氣功組織成員。
(三)、宗教極端及宗教滲透人員
1、境內外宗教非法組織成員;
2、因從事非法宗教活動被我處理的人員;
3、參加非法講經活動的人員;
4、非法傳播宗教書籍、音像製品的人員;
5、在境內外非法建立宗教組織、機構、學校、講經點以及其他宗教性質實體的人員。
(四)、民族分裂分子
1、新疆“三股勢力”人員及其境內外關係人;
2、達賴“流亡政府”及其附屬組織成員;
3、參與民族分裂為目的的遊行、示威、抗議活動的人員;
4、曾資助境內外民族分裂組織或者活動的人員。
(五)、有危害奧運會的傳媒人員
1、境外敵對事業和敵對組織傳媒機構的從業人員;
2、長期堅持反共立場,惡意詆毀黨和政府的傳媒從業人員;
(六)、針對奧運會有現實危害活動的非政府組織
1、有境外政府背景,對我黨和政府實施滲透、顛覆、破壞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2、有可能危害北京奧運會的各類非政府組織人員;
(七)、危險分子、上訪重點人及其他對黨嚴重不滿人員
1、對我黨和政府嚴重不滿人員
2、纏訴纏訪人員;
3、與境外勢力相勾結“告洋狀”人員;
(八)司法機關正在立案偵查或採取刑事、行政強制措施人員
1、公安機關正在立案偵查的人員;
2、被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人員;
3、曾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逮捕,後被釋放但仍未完全排除嫌疑的人員;
4、各類在逃、脫逃的人員;
5、被通緝、通報、查緝的人員;
6、被實施邊控的犯罪嫌疑人。
(九)被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被監外執行的刑事犯罪份子,以及被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所外執行人員
1、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的罪犯;
2、被裁定假釋、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及判處拘役離所的罪犯;
3、被判處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人員;
4、被決定收容教育所外就醫及請假離所人員。
(十)暴力恐怖份子
1、恐怖組織成員;
2、為恐怖組織及其成員提供支持、協助的人員;
3、恐怖組織成員的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人員。
(十一)、非法組織成員
1、未經合法註冊的政治性組織人員;
2、未經合法註冊即以組織名義從事活動的人員;
3、利用互聯網從事串聯、煽動對黨不滿的非法組織人員。
通 知還強調各省、自治州、直轄市公安廳、局要對這一工作高度重視並納入一把手工程,各級都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分管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的副職要親自抓。相關 的部門要積極配合。要特別做好保密工作,不要授人以柄,要堅持內緊外松原則,要對“兩非”組織人員、法輪功人員、上訪人員盯死看牢,嚴密監控,對未通過審 查的原因對外不作任何解釋等。
外界評論說,該通知違背了奧運會所秉承的“團結、和平、友誼”的奧運精神。中共利用奧運進一步迫害“異議人士”,顯示了中共的“紙老虎”本質,表面上強大,實則不堪一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