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 2006年6月26日】
我叫陳華,女,34歲,來自中國廣州的一名法輪大法弟子。原就職於一家大型國有外貿企業集團,於1997年3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後慢性胃炎和丙種肝炎迅速不治而癒,尤其是丙種肝炎的陽性轉陰性,肝功能完全恢復正常被視為奇蹟。在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指導下,心性平和慈善,在社會工作及家庭上受到良好讚譽。
受迫害前的陳華 |
2004年4月─7月受迫害期間 |
(正面) |
(背面) |
內容摘要:
廣州槎頭婦女勞教所強制不接受所謂“轉化”的大法弟子佩戴紅色胸卡,勞教所稱“紅牌”。實施前所未有的所謂“夾控”,即由非法輪功學員或“已轉化”學員對堅修大法弟子的一切行動24小時一對一嚴控,包括上工、吃飯、洗澡、上廁所、同鋪睡覺。禁止堅修的大法弟子之間接近與談話,甚至眼神交流或相視而笑,講話要讓夾控聽到,寫東西要讓其看到,類似盤坐的姿勢不能有等等。夾控得力每月獎分,否則被指責失控而扣分、加期。利用一般學員渴望早獲自由的心理及煉功人的善,實施法律禁止的株連手段,強迫遵守非法規定,否則大造修煉人“自私、害人”的惡毒輿論。曾有一吸毒夾控被問到宿舍有誰已到正期解教或超期時,很自然地提到堅修的大法弟子,就被管教認為說了不該說的扣500分,說是給她個教訓。一次一位堅修大法弟子只能利用早上去廁所的時間順路將一封申訴控告信投入所裏設的“雙執”舉報箱,其夾控立即被管教拉到一旁責罵“怎麼做的夾控”,並揚言要扣分,夾控回來大發脾氣嗎“紅牌”害她,她已快解教,如因此被扣分,就不客氣。另有一大法弟子被發現有經文就被禁閉,其夾控也被加期2個月。甚至有吸毒夾控說過“因為我們的自由掌握在管教手裏,她叫我做甚麼就做甚麼,就算叫我打死你,我也會幹的”。在高壓恐嚇下,夾控學員動輒呼喝罵止,有的甚至被教唆、授意、縱容參與對堅修的大法弟子實施體罰。如:不轉化則在小凳上“反思”至凌晨十二點、二點或四點以至通宵不給睡,中午也不准睡。不完成作業不准洗澡、不給開水喝、不准上廁所,一位55歲的堅修大法弟子因背不完書在炎熱的6月連續三天不給洗澡,身上長出紅斑。多人被非醫務人員強行抹藥、灌藥。
一位28歲堅修大法弟子被幾名吸毒值班員在管教指使並在場協助下扒光衣褲雙手反銬抹藥,還用衣服捂其嘴不准呼叫反抗,造成其手腕銬腫,腳趾破損出血,事後多次請求見當班教導員和管教,均答覆“沒時間”。直至她們拆閱該大法弟子直接寫給所部紀檢領導反映此事的信才在當夜十二時左右把其叫至門崗值班室。四個當班幹部和幾個當事的值班員圍著她責罵。當大法弟子指出她們非法拆閱封口的申訴控告信件、非法強制暴力用藥、管教濫用戒具傷害法輪功學員身體、侮辱法輪功學員人格尊嚴時,教導員說“上面允許(這樣做)的”,當問她“上面是指甚麼”,她說“是國徽”。後來還有對其強行肌肉注射。
另一50多歲堅修的大法弟子被銬住強行灌藥後身感不適,報告了管教仍再次被灌。曾持續兩個月所謂“釘倉”在宿舍坐小凳面壁學習。每天早上只有5分鐘大便,下午15分鐘洗澡可出房門,其它一切活動都限制在房間內,實質上是長期變相禁閉。後來又規定每天不少於三小時操練,其中一小時不間斷做廣播體操。
隨著送勞教的法輪功學員不斷增多,三大隊成為專管大隊,吸毒學員陸續調離,“已轉化”的人做起了夾控。大法學員被送進就掛“紅牌”,並由所在房間一夾控專管,不允許與其他任何人接觸,沒有專門安排不得出房門,洗漱都在房內。白天強迫與所謂“已轉化”的人交流,散布那些邪悟的東西,晚上十二時前不准睡覺,強迫坐在小凳做所謂的作業,寫交流心得。如不轉化或認識到轉化是錯的要收回“三書” 聲明作廢的則成為嚴控“攻堅”對象。今年5-6月份開始了極為卑鄙的所謂“攻堅”行動,炮製出一部《嚴控房紅牌規定》,條文如下:
(1) 不准在後窗、前窗、門口站立觀望。
(2) 除了睡覺都坐小凳
(3) 大小便在房間馬桶
(4) 只能吃飯盒的飯菜
(5) 中午坐小凳反省自己的過錯
(6) 自己爭取晚上釘倉後沖涼,要求一天的作業、操練、表現態度都合格
(7) 有事向組長和夾控說明,經允許後再做
(8) “紅牌”沒有任何秘密,房間任何人都可檢查她的東西
(9) 打掃衛生聽從組長安排
(註:以上第4條指除喝水、吃飯盒的飯菜外不許吃其他任何東西,甚至是自己先前買來尚未吃完的。每月除10元日用品外一律不得購買任何東西。第5條指中午不讓睡覺。第6條“釘倉“指宿舍查鋪鎖門。一般情形必須到晚上十二點才允許準睡,如不符合要求即可不給洗澡及任意規定時間睡覺,甚至通宵不給睡。)
強迫堅修的大法弟子按此規定做,還要每天上下午在烈日下操練,強迫背污衊大法的資料。如在規定時間背不出則罰不准洗澡,一位55歲的大法弟子就是因此連續三天不准洗澡,身上長出紅斑。所謂的“交流”其實是由十幾個“已轉化”的人對一個堅修大法弟子進行圍攻、指責、謾罵,並無恥地散布她們的邪悟。一位堅修大法弟子由於不接受其邪悟被搧耳光,那些人累了就去睡,卻不准大法弟子睡,強迫坐小凳思考,如不接受轉化,第二天接著來。她們除了對大法弟子攻擊、指責、謾罵還動手打,竟還無恥地說是幫其消業或自己修到了高層次上就可以打人等邪說。侮辱褻瀆著大法。曾有一晚一個房間的“已轉化”對大法弟子持續近整晚歇斯底里的謾罵,攪得整棟樓都無法休息。這些情況卻沒得到任何管教幹部的制止。有的大法弟子被迫連續三、四天不准睡。這一切都是在那些所謂“已轉化”的人的安排、提議、策劃下,在勞教所大力支持配合下做出來的,真是為虎作倀。很多大法學員就是在這種高壓欺騙折磨下被迫轉化的。而現在陸續有學員清醒過來,堅決聲明收回在神志不清時所說所寫的一切,重新走入正法修煉中來。
《槎頭勞教人員入所須知》明文規定“勞教人員的權利:(1)選舉權(2),民主生活權(3)人身安全,人格不受侮辱權(4)申訴、控告、檢舉權(5)通信權,會見親屬權(6)合法財產權(7)法定節假日休息權(8)其它法定權利。
實際中經常發生不准大法弟子接見,或對其接見諸多限制。曾有一大法弟子因不轉化及被無理拖期想聘請律師,卻連續八個月不准接見。另一大法弟子由於家長年老沒文化,接見時向管教申請將委託請律師的事寫成字條,管教當場檢查許可了,但再次接見時家長告之,上次接見剛離場就有管教要回字條並撕毀。這位大法弟子家長還曾被管教事先恐嚇其子女不轉化永遠出不去,而且管教濫用職權擅自在接見中途停止接見,造成家長極度恐慌,甚至這位年老家長為了減輕她認為可能因此帶給其子女的傷害而跪了下來,給家長及學員帶來極大傷害。這種一個月只有一次,不按正常接見時間,不在接見室,而且由管教一對一在旁嚴密監控,事先或當場給家屬施加壓力,隨意插話的“特殊安排”的所謂接見起碼是違反人道主義的。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教人員的通信不檢查”“勞教所對勞教人員的申訴、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檢和扣壓。”實際中經常發生大法弟子收不到信,家屬收不到大法弟子信的事,甚至發生私人信件在未經收信人閱知和同意的情況下被公開宣讀、傳發、編印、複製。大法弟子的申訴、檢舉信件被拆閱、沒收。《辦法》規定“勞動不超過六小時”“勞教人員在節假日,原則上就地休息”而在今年6月以前每天起碼是十小時以上的勞動,週六日都不例外。
《勞教人民警察行為準則》第2條規定“不准打罵、體罰、虐待勞教人員”而一男管教找一 “紅牌”談話時用粗俗語言恐嚇並踢她,還揚言放其在烈日下曬。《準則》規定“不准違反法定條件、程序辦理勞教人員收容、解教、獎懲等事項”而堅修大法弟子被不合理地沒有法律依據地扣分、加期卻層出不窮。例如:只要思想不轉化取消各類獎分獎勵;還有每月不在百分考核表上簽字扣300分。表設置五項內容:思想、生產勞動、學習、衛生、紀律、各佔一定比例,每天總分100分,即100分折抵一天。所以分數是能否按期解教的重要依據。現行操作中核心考核是生產勞動,完成產值任務高則超分提前解教,否則欠分拖期,具體另有產值折分公式,如無特殊原因其它項均為滿分。對於堅修大法弟子則思想分為零,即每月定扣600 分,亦即勞教一個月自動延期6天,生產就算超分也不允許按百分考核規定提前解教,但若生產欠分卻照扣分折算拖期。簽字是代表對所簽事項的確認與接受,我們被迫承受勞教的現實決不等於我們承認所強加給大法與修煉者莫須有的一切罪名,對於其不合理、不依法、不正的當然有權不簽。
另外,每週思想小結的內容表露出堅修大法或以“大法弟子某某”署名則以違反《廣州市槎頭勞教所“法輪功”類勞教人員考核獎懲規定》“處罰”部份(附後)第4條加期1-3個月,不寫小結同樣加期。思想小結是所裏要求我們寫的,而不是我們主動地所謂宣揚散布些甚麼,既然寫當然是內心真實的反映,同時也是被認可的與管教幹部書面溝通的方式。而且從法律角度講,我國法律堅決摒棄“思想犯罪”,不允許懲罰人的單純的思想活動,即使言論是思想的表露也必須區分單純的思想表露與基於此思想所產生危害行為或結果的界限。據悉今年初政府正式對外宣稱“中國沒有人因為單純修煉法輪功而被勞教”此話應如何理解?《廣州市槎頭勞教所“法輪功”類勞教人員考核獎懲規定》第8條怎麼能以“思想不轉化”為由加期一年呢?而且《勞(婦)教人員獎懲規定》明確“3個月(含3個月)以下的延期由勞教所決定,3 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含6個月)由市勞教局審核,6個月以上由省勞教局審核,延期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廣州市槎頭勞教所“法輪功”類勞教人員考核獎懲規定》本身就與法律法規相悖。更有甚者一些管教幹部說出諸如“你們以為加夠1年期就可以走嗎?”“再不轉化就送你去韶關(勞改)”“就算給你出去也是送去學習班,三個月內不轉化照送勞教”等等。如此缺乏法律依據和認識的話其實是對民眾的矇騙與恐嚇,執法人員特別應對自己所言所為負責。這到底是“法治”呢/還是“治民”?
還有許多具體事情難以一一枚舉,總之只要不轉化就面臨許多非公開、非公正、非公平的對待,面臨無限止的扣分延期。就這些問題我們多次依合法途徑向所紀檢、駐所檢察官、白雲區檢察院、市勞教局、市司法廳等部門反映。一駐所檢察官公然說“只要是法輪功不轉化人員,僅是思想上的堅持都要受到懲罰,就可以被加期、扣分,就可以特殊對待,就是要強制轉化”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對待不轉化的法輪功人員難道就可以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嗎?當我們要求出示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時,管教甚至檢察人員就用“這是上面的規定”“根據文件精神”等。到底是依法行政呢?還是以言代法,以文件政策替代法律規範呢?對待侵權體罰問題的投訴,檢察官推說“這是屬於勞教所管理上的問題,要服從管理”搪塞過去。其實在《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業務》中就列明“對勞動教養機關管理教育活動的監督”的九項內容(附後),有一檢察官說出“如果學員違紀抹擦黑板報,管教有權打斷學員的手”試問法律的權威何在?
親人朋友啊!我們修大法的真實情況你們是清楚的。法正乾坤,正一切不正的。邪惡迫害著我們卻還污衊我們為了自己不顧一切。甚至不斷利用你們的私情、你們對權勢的畏懼、對法律認識的不足等等加重對我們的迫害,你們要清醒啊!不能站到邪惡一邊啊!對邪惡的無視和縱容就是對正義的埋沒。也許你們總有一種觀念“出來再說”可是你們知道嗎?只有更多的人樹立起正念,我們才會出來。最後以詩一首聊表心跡:
惡者罪業大
謗佛謗大法
世人迷不悟
善惡終必報
2001年8月8日
補充:
針對這一系列發生的事情,自今年7月底開始陸續有堅修大法弟子採取不開工的方式抵制邪惡的迫害,到8月中旬已逾三十人,佔“紅牌”大多數,方才引起重視。8 月21日所隊領導、白雲區檢察院監所科代表召集不開工的大法弟子開會,說是對反映的問題做解釋,同時要求開工。解釋卻迴避尖銳問題,且所領導甚至檢察官對一些違反法紀的事實公然否認、歪曲和掩蓋。尤其是對體罰以及學員依法申訴控告等權利得不到切實保障的問題。例如:檢察官會上宣布所裏設的“雙執”舉報箱只有檢察院有鑰匙,但所部紀檢領導當場承認她們也有。另外,當檢察官被問到在此會前有否收到並處理過槎頭所法輪功類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信件時,他首先回答“沒有”,繼而改說“有,但是是轉化了已解教走了的人的”。事實上在場多名大法弟子就有寫過此類信件給白雲區檢院、市勞教局、市司法局等上級部門,絕大多數一直沒有任何答覆。
關於體罰問題較為突出的是一名50多歲的大法弟子煉功被毆打,主管迫害法輪功的李所長(李雪珍)曾吩咐“不要打臉,不要打死就行”。還有,勞教人員行為規範中從來未規定與管教講話必須蹲下,強迫甚至暴力迫使蹲下是對人格的歧視和侮辱。就有
大法學員沒蹲被值班員踢,強令蹲下還被罰在烈日下曬,對此李所在會上公然說“管教從來沒有要求過,是學員自願蹲下的”更令人髮指的是2000年6-8月間曾有多名法輪功學員被吊銬及“大字型”銬住四肢固定姿勢在床上數天至一個月不等,吃喝拉撒都得人照顧,幾天才放下來洗一次澡。其中一位被銬數天的40多歲學員要大便,值班員認為用便盆幫其接是讓她太舒服了,就由她拉在床上,還毆打她。另外一位30歲出頭的大法弟子被銬在床上足足312小時後頭髮變白。當有大法弟子指問李所此嚴重體罰事實時,她居然說“這不是體罰,如果她死了,我可以說她撞牆死的。”這種體罰直至2001年3月還有使用。會後8月23日,三名大法弟子(鄒玉韻、戴豔紅、陳華)以“無正當理由曠工的抗改行為”為由被關禁閉。
此間大隊來做過三人的加期材料,市勞教局教育處、管理處培訓中心聯合調查小組來了解情況,對部份問題核實,承諾改善,但需時間,要求她們開工。8月31日因從新裝修禁閉室被轉到非專管大隊“釘倉”變相禁閉至今。大法弟子所做是為了對邪惡迫害的全盤否定,全面抵制,不能讓消極承受的狀態在延續了。更不能讓邪惡再延續了!我們已經看到在正的面前,邪惡一定是害怕的!
2001年9月3日
附一:《廣州市槎頭勞動教養管理 “法輪功”類勞教人員考核獎懲規定》
一、 獎勵(略)
二、 處罰
“法輪功”勞教人員在勞教期間,經過嚴格的教育學習,在改造期間仍對“法輪功”執迷不悟,不思悔改或有違反所規隊紀行為的,要在對其實行嚴格管理的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禁閉、延長勞教期限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
(一) 在場所內有煉功、傳功、絕食、有病拒絕接受治療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等抗改行為的,給予罰1000分,對屢教不改的頑固分子,視情節輕重給予加期1至3個月的處理。
(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所、隊組織的學習和考試,或者學習期間不主動、不按規定填寫入所教育各種表格和思想匯報和揭批材料,破壞學習制度的,或者參加各種考試無故交白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1000分。
(三) 有私藏、傳抄、誦讀或默寫“法輪功”宣傳品行為,發現一次扣1000分,給他人傳閱經文或者接受他人經文的,發現一次加期1個月,情節嚴重的給予3個月的處理。
(四) 堅持頑固立場,散布反動思想及言論,不認罪錯,公開要求與政府、幹警對話,言行囂張,拒絕接受教育改造的,給予加期1至3個月的處理。
(五) 幕後指使他人進行煉功、傳功、絕食和鬧事等抗改行為的頑固分子,一經查實,給予加期3至6個月的處理。
(六) 在場所內煽動騷亂,糾合鬧事,危害場所改造秩序、安全、穩定的,給予加期半年以上的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轉化後思想反復的,給予15天的思考後仍不能認識的,給予加期1個月的處理。
(八) 正期已到尚未轉化為寫“三書”的學員延長勞教期限一年。
三、 分級管理及處遇規定
(一) 寬管的處遇(略)
(二) 普管的處遇(略)
(三) 嚴管的處遇
思想頑固,仍不認罪認錯,執迷不悟的,一切活動受到嚴格管理,限定活動範圍,24小時由3名勞教人員進行夾控;每週給予兩個半天的學習與訓練,每週寫一次思想小結,每個月寫一次思想匯報,並由本班組學員對其思想認識、表現情況進行評論、評定等級;未轉化期間暫停接見直系親屬(經主管所領導或管理部門批准的除外)而且停止購買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各種物品、取消各種獎勵、不能當選為“三大員”、不能夠辦理所外執行等手續。
四、 獎懲原則和要求(略)
五、 本規定自2001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附二:《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業務》
(一) 對勞動教養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1、 檢察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勞動教養人員有無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
2、 檢察勞動教養人員中是否有依法不應當收容的精神病、呆傻、盲、聾、啞人、嚴病患者、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以及肢體殘缺喪失勞動能力和不滿十六週歲的人。
3、 檢察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就醫是否符合規定,所外就醫已治癒,且勞教期限未滿的是否及時收教。
4、 檢察對勞動教養人員延長或減少勞動教養期限,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是否符合規定,勞動教養期滿後是否按期解除勞教。
(二) 對勞動教養機關管理教育活動的監督
1、 檢察對勞動教養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
2、 檢察對勞動教養人員實施禁閉、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規定,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3、 檢察對勞動教養人民警察有無對勞教人員打罵、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刑訊逼供的行為,有無對勞教人員及其家屬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行為,有無徇私舞弊、私放勞教人員及貪污、剋扣勞教人員口糧、財物的行為。
4、 檢察勞教人民警察有無使用勞教人員代行幹警職權或縱容、唆使勞動教養人員違法犯罪的情況。
5、 檢察勞教人民警察對勞教人員的控告、申訴等信件有無扣押的行為。
6、 檢察對勞教人員的教育時間有無保證、勞動時間、生產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規定,勞教人員是否按規定享受應有的勞保待遇。生活待遇是否得到保障,伙食標準、宿舍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傷病能否得到及時治療。
7、 檢察勞動教養場所的安全防範措施是否嚴密,有無隱患和漏洞。
8、 檢察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是否及時報告檢察機關檢驗並由法醫做出鑑定,是否及時通知其家屬或原工作單位並報告原審批機關。
9、 檢察對勞教人員逃跑、行兇、聚眾鬧事等危害管教秩序的行為,是否及時依法處理。
(三) 人民檢察院勞教監察受案範圍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受理下列刑事案件:
1、 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的犯罪案件
2、 勞動教養人民警察在辦理勞教人員減期、所外就醫、所外執行、提前解教等手續中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案件。
3、 虐待勞動教養人員案件。
4、 在對勞動教養人員管理教育中的失職、瀆職犯罪案件。
5、 其他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察的幹警職務犯罪案件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受理勞教人員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訴和控告
1、 不服勞動教養決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訴被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認為有錯誤可能的
2、 對勞動教養人民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的控告。
3、 上級檢察院和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附件二:克服重重困難捎出來的揭露邪惡迫害資料(二)
(正面) |
(背面) |
內容摘要: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
您好!我是目前被非法關押在廣州市槎頭婦女勞教所二大隊的一名法輪功學員。近日我因在宿舍內盤腿被幹警直接參與並指使實施多次暴力侵犯,情況大至如下:
2001 年10月30日上午,在我盤腿(而非煉功)時幾名“夾控”人員和值班員非常粗暴地扒扯我的腿和臂,夾雜著粗話謾罵,甚至整個人坐在我的腿上,然後把我從床上拖到地上,再拖至窗戶邊用兩副手銬將我雙手銬在鐵枝上。過程中大隊多名幹警均先後在場指使。當晚,以吸毒類人員嚴敏儀為首的三名夾控人員(另兩名為石小利、李惠瓊)要我鬆開抓住窗枝的手說幫我解銬,誰知我一鬆手,三人便猛地又推又扯,硬是把我的手銬在窗戶的更高處。當時當班的陳管教明明站在房門口,我大呼管教,三人連忙說“管教不在”。石小利還流氓似的扭我的臉向門口方向得意地說“看清楚,哪裏有管教”那時陳管教已離開。
約兩小時後這三人加上幾位民管會人員再三說真的解我的銬,結果是更粗暴地把我的手一隻銬在床欄上,一隻銬在更遠處的窗枝上,幾成一字型。過程中造成我右小腿被鐵枝刮傷,當時陳管教也站在房門邊。法規嚴禁幹警濫用戒具、使用暴力、體罰學員,更不能唆使人員這樣做,尤其是使用戒具的情況,決不允許代行幹警職權。如果自作主張而為更屬違法,而幹警對此不但不阻止、批評反而縱容或袖手旁觀,更失信於人的是堂堂執法人員採用欺騙的手段。
直到當晚查鋪休息時,我向陳管教求證此事,她閃爍其詞推搪過去。後向另一管教反映並讓其看傷處,該管教說當時不當班沒有親眼看見無法處理。再向領班的賴隊長投訴則根本不聽。後來才解了我的銬我又盤上腿,她們又立即派六七名夾控、質檢、民管會人員如法炮製,粗暴程度幾近瘋狂。我就被那樣雙手一字型銬在宿舍裏站著整晚不給睡,直至第二天開工。當時我雙手腕已銬紅腫並有破傷,除右小腿刮傷外雙腿還有多處瘀傷,右手掌麻木。申請驗傷不予理會。
自10月30日被銬始,我沒有進食進水,但身體狀態一直良好,行動如常,神智清晰並多次與幹警溝通促請停止各種粗暴對待。11月1日晚,醫務所幹警前來檢測過我的身體情況正常。而11月2日李雪珍所長、紀檢監察梁主任(梁惠萍)及教育科長(魯平)說已收到我給她們的投訴信,認為幹警的處理沒有不當,並說所裏規定“三天不吃飯就要灌食”,我要求看規定,因為法律嚴格要求在消極行政方面“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之”以防權力濫用導致公民權益受侵害。但她們沒有理會,隨即大隊教導員(王銳杏)、兩名醫務所幹警及三位夾控人員強行把我抓到會議室,醫務幹警粗暴地將我推倒在凳子上並要求管教用手銬將我雙手銬在扶手上強行插鼻管。
強制過程中沒有醫護常識的夾控人員甚至用手臂勒住我的脖子使我的頭昂起而讓醫務幹警插鼻管,造成我呼吸困難。當我掙扎著將強行插入的胃管拔出,醫務幹警還兇狠地用指甲摳掐我的手企圖奪回胃管再次插入。我憤然指責沒見過如此喪失醫德人性的醫生,她居然說“沒見過怎麼對待精神病人吧”。這句毫不負責任的話使我完全有理由相信:理智正常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進行迫害的事決非謠言。
我立即浮現出在之前另一位學員(戴豔紅)一邊從會議室奔跑出來一邊喊著“他們在騙人”而被他們追出來圍攻,扭架回去強行插管的一幕。有醫學知識的人應該知道,鼻飼是在病人無進食能力、身體衰竭的非常情況下採取的一種補給辦法,且須由專業人員小心操作,以免傷及鼻咽、食道、胃腸壁。而勞教所在我身體正常的情況下,以“對我生命健康負責”為名實施強制暴力手段,實質上是對人生命健康的殘害。強行插管後我的左耳一度聽力模糊,吞咽時咽部疼痛,嘔吐。
在此,我必須揭露一樁駭人聽聞的迫害:
1999年 12月28日至2000年1月11日間,我因上訪而被行政拘留於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212女倉後轉213倉。當時所長幹警以罰跪廁所、打板子、灌鹽水等體罰手段恐嚇同倉其他在押人員(非法輪功)阻止我們煉功。對此體罰恐嚇株連手段我表示反對並有一天沒進食。第二天朱所長及醫務幹警等一行人同樣以“救我的命”為名,當著全倉人的面讓四五個男“大差”(男勞動犯)將我仰面按倒在地上,截斷礦泉水瓶上半部份倒過來作“漏斗”,用牙刷柄撬開我的口齒,即用“漏斗”塞住,將一包家庭裝食鹽倒進一塑料口杯稀釋(實際上根本無法溶解),由男大差暴力灌入。我緊閉口齒反抗,他們又用毛巾蒙住我的眼,又掐我鼻子下頜,為使我口齒張開,一女醫務幹警甚至站在一旁指使男大差用花枝(拘留期間還強制手工勞動)撓癢。用鼻子呼吸,水和鹽往裏嗆;口齒張開連鹽帶水望裏灌。這樣折磨一段時間我痛苦得幾乎窒息昏死,其殘暴是令人髮指的。
折磨完後一名男大差當即昏倒,一直站在旁指使的朱所長還罵他“這麼沒用”(因為對付的只是一個弱小女子)。倉裏其他在押人員嚇得不敢哭出聲。我的牙床被撬出血,手腳磨破,發聲困難,幾天吐出來的全是鹽和血水,進食困難。就是這樣還要給我上腳鐐。這種“灌鹽水”的酷刑在那段時間廣泛用在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關押的男女法輪功學員身上。事後我們(另一受刑學員李瓊)善意告誡朱所長不能無視黨紀國法、喪失人性地繼續這種暴行,否則終會鬧出人命,他們置若罔聞。結果2000年1月17日傳出關押在天河看守所男倉一名叫高獻民的法輪功學員突然死亡。當時史無前例地把所有天河看守所女倉的法輪功學員分別轉移到廣州市其他各區的看守所。後來官方公布高的死因為突發心臟病。但我可以負責任地說高的死因決非當時公布的這麼簡單。
法輪功修煉者從未傷害過任何人,我們只是堅持說句真話──大法確實讓我們身心受益了。而有人卻不惜利用或激發人性最惡的一面去打擊壓制。望你們明鑑啊!
本人於今年10月初向你們投寄過一封檢舉信,至今未獲任何回復,惟恐有失再次附寄,望撥冗查辦為盼!
2001年11月5日
(明慧網)(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