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評論: 控告江澤民和“滅絕種類罪”

【光明網1月12日訊】明慧網1月10日在顯著位置刊登題為“什麼是滅絕種類罪”的評論文章。文章指出“滅絕種類罪”是有組織地對一群人的滅殺(並不僅限於種族),目的是滅除這一個群體。文章以事實為證, 明確指出法輪功學員以“滅絕種族罪”控告江澤民, 沒有比這更能確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裡的迫害了。

評論全文轉載如下:

在美國的詞典裡,Genocide ─“滅絕種族罪”被解釋為對一個種族,一個信仰群體,一個文化群體,或一個政治群體的一種蓄意地有系統的整體毀滅行為,所以對Genocide更確切的翻譯應該是“滅絕種類罪”。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戰期間對猶太人的屠殺,對所有的猶太人,能找到的就殺,目的就是要在地球上徹底滅盡猶太種族。現在人們一想到“滅絕種族”這個詞,馬上就會聯想到二戰對猶太人的滅絕性屠殺。

二戰時的東方戰場,日本軍隊殺害的中國人比德國殺的猶太人還要多,可日本軍隊的所為並不算“滅絕種族罪”因為它並不是有目的、有計劃、系統地殺掉所有中國人。

總而言之,“滅絕種類罪”是有組織地對一群人的滅殺(並不僅限於種族),目的是滅除這一個群體。按慣例迫害者是國家機構。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罪是這麼定義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2002年10月,部分法輪功學員以“滅絕種族罪”控告江澤民。沒有比這個法案更確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裡的迫害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報導幾乎每天都在網站上讀到,還有眾多無法越過封鎖傳到海外的死亡案例。迫害更常用的手段是殘酷的折磨,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曬、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被迫害致殘無數。更有甚者,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以上已嚴重觸犯了滅絕種族罪的前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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