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5379號法案(草案)中譯文

中共迫害法輪功已長達十五年,美國國會眾議院近日提出第5379號法案,要求禁止參與迫害的中共官員入境美國。制裁方式除禁止入境外,還包括凍結財產等經 濟制裁。以下為美國國會於2014年7月31日提出的第5379號法案(草案,preliminary draft)的中譯文:

美國國會立法H.R.5379,第113屆國會

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某些高層領導以及那些直接參與人權迫害者進入美國,以及其它的一些目的。

美國國會眾議院(參議院)

新澤西州的史密斯議員提出以下法案並提交國會立法委員會。

法案

拒絕某些對於侵犯人權罪惡負有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層領導以及那些積極參與迫害人權的個人進入美國,以及其他一些目的。

這一法案將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共同立法。

第一節法案的題目

這一法案可以被引用為「2014中國人權保護法案」

第二節目的

這一法案的目的如下:

(1) 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於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保護

(2) 找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侵犯人權的罪犯並拒絕他們進入美國境內

(3) 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由信息流通以及提升(民眾)關於人權的意識

(4) 在對普世人權(價值)尊重的基礎上,改進中美雙邊關係;和

(5) 加強美利堅合眾國對於其立國原則的立場以及在國際社會中的角色

第三節相關的發現

美國國會有以下的發現:

(1)美利堅共和國熱切希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尊重人權和法治的情況下有互惠互利的關係,而且也支持中國的人民在他們對於自己的人權和法治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

(A)是聯合國的一個成員。

(B)已經簽署和批准了「反對酷刑和其他殘忍的非人性的剝奪自尊的處置和懲罰的公約」,「國際民間和政治權利的盟約」,「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盟 約」,「國際廢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的公約」,「國際廢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婦女的公約」,」國際保護流動工人及其家庭的權利的公約」,「國際兒童權利公 約」。

(3)世界上的國家通過採納國際公約和協議以承諾他們將遵守的義務和責任。為了維護國際關係的穩定,這些國際公約和協議必須得到誠實的遵守。人權是國際法 中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而且也是國際關係的基礎因素。因此,保護人權已經不再是與他國無關的一個國家的內政,這一點尤其適用於那些已經採納並成為保護人權 國際公約一部份的而具有保護人權責任的國家。

(4)從1999年以來,美國國務院每年都把中國列為在侵犯人權方面「尤其值得關注的國家」;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也一直發現在中國存在著廣泛的持續不 斷地對宗教自由的令人恐怖的侵犯,而且也把中國反覆的列為「尤其值得關注的國家」;美國立法及行政中國委員會(中國委員會)也一直發現並持續記錄在中國發 生的系統的和恐怖的人權迫害;其他獨立的人權組織比如國際大赦組織,人權觀察和自由之家等等也都記錄了相似的嚴酷的人權侵犯。因為和本法案有關,以下的情 況尤其值得關注:

A) 在最近的一些年裏,法輪功學員已經成為人權迫害暴行以及宗教迫害的最大受害群體:

1)在1999年鎮壓法輪功之前,中國政府的一個部門做了調查並發現在中國有七千萬到一億人修煉法輪功。

2)自從1999年中國共產黨迫害法輪功以來,已經有3638例詳細記錄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案件;如果把各種各樣被迫害致死的案例都算在一起,法輪功學員的實際死亡人數可能高達幾十萬人或者是幾百萬人。

3)為了抹黑法輪功和煽動中國人對法輪功的仇恨,中共發動一場尖刻的宣傳攻勢。

4)緊接著發生的是全方位的監控和全國的強迫轉化中心網絡,並且伴隨著大規模的逮捕和系統性的酷刑,以及在警察關押下被虐待致死案例的攀升。

5)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已經成為了慣例。中共命令所有的法官絕對不能對法輪功案例進行無罪判決。

6)根據多方獨立專家的調查,在中國法輪功學員是最大的良心犯群體。聯合國獨立調查團2005年在中國的酷刑調查中發現,66%的案例是針對法輪功學員的。

7)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在關押中,被強迫用作器官移植的供體,當需要器官時即被謀殺。

8)很多法輪功學員已經逃離中國並且向包括美國在內的外國政府申請難民身份。

B)很多基督教新教以及羅馬天主教地下家庭教會的成員被持續騷擾。在過去的十多年裏,(中共)政權拘留並毒打了數以百計的沒有註冊的新教教徒並且加大 力度關閉「非法」的集會點以及公開的膜拜行動。幾十位沒有註冊的天主教神職人員仍然被關押或者失蹤,而且這些年來梵蒂岡和北京的關係持續下降。在過去的二 十年裏,許多宗教領袖被逮捕,關押和酷刑虐待。

C)對少數民族迫害的情況:估計被關押的西藏人在五千左右。為抗議中共的侵佔和對宗教自由的迫害以及其他在西藏對人權的迫害,自從2011年3月以來 已經有接近一百個西藏人自焚,其中2012年11月有二十八位西藏人自焚。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的314事件以及2009年7月5日新疆(維吾爾 族)的75事件的真相仍然有待調查。

D)那些為了法輪功或者其他受害人而站出來的維權人士以及維權律師,民主活動人士,工人權利活動人士等等被騷擾和拘押,並且被非法監押和虐待折磨。幾十位維權人士及律師因為他們自己的權利受到傷害而應該被強烈關注,例如高智晟,陳光誠,胡佳,焦國標,江天勇等等。

E)那些專心於獨立媒體,記者和互聯網使用的人士也被騷擾和酷刑虐待。「記者無疆界」在2010年指出在中國有30名記者和72名「互聯網市民」被關押。

F)計劃生育政策從1971年已經在中國實施。中國政府的資料顯示從1971年到2009年有3億9百萬流產案例。從1979年「一胎化」政策實施以 後,流產案率急劇增加。在80年代和90年代的高峰年份裏,一年的流產案例就超過一千四百萬。而這些流產案例大多數是被強迫的或者是被逼的。那些經過引產 而流出的胎兒常常是活著的,這時那些醫生就會把這些嬰兒當場掐死或者溺死。

G)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北朝鮮已經有幾百萬人餓死。美國國務院估計3萬到5萬(其他的一些非政府組織估計大概在30萬)北朝鮮人越過邊界在中國生 活或者是在中國,南韓以及其他國家申請難民身份。雖然知道這些人被送回北朝鮮以後會面臨著很嚴重的懲罰甚至是死亡,中國當局仍然不斷地把他們拘留,逮捕以 及遣返回北朝鮮。

(5)中國的政府系統和世界上大多數的政府不一樣。自1949年以來,中國大陸被共產獨裁主義統治,沒有其他的任何政治團體和組織在政治統治和國家治理方面享有任何的權利。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統治系統。一個是中國共產黨和其在各個級別的統治機構。另一個是在社會各個級別都有其統治機構的行政系統。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憲法寫到「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從上到下的每一個 級別,中共的領導機構都高於行政系統的領導機構;而在每一個級別的每一個機構的最高領導人必須是中共黨員。這兩套統治系統的在各個級別的所有機構都由中共 的組織部門選擇幹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兩套統治系統都適用於「1998國際宗教自由法案」第三節中所定義的「外國政府」 (22U.S.C.6402)。

(B)除了(A)中所述的兩套系統之外,在行政系統的每一個機構當中都有一個中共的黨委。機構黨委的書記通常是該機構的實際最高領導人,機構的行政首長通常對日常工作負責而且是該機構的實際第二領導人。

(C)本法案在此涉及中共及其機構與人權迫害相關的統治功能,但本法案並不能以任何方式被引用來表示美國政府承認或者接受中共的合法性。

第四節相關的定義

在本法案中: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在地理上是指中國大陸,在此中共是唯一的政治統治團體而且也是人權侵犯(罪惡)發生的地方。這個地理上的PRC概念不應該和國際上的外交與政治中的PRC概念混淆。

(2) 來自於PRC:「來自於PRC的侵犯人權的罪犯」是指曾經在第三節(5)描述的PRC的系統中,並且犯過侵犯人權罪的罪犯。這與此人在申請美國簽證時所持(其他)國家的護照沒有關係。

(3) 政法委(PLAC):是中共控制行政系統中所有有關法律執行機構的最高統治機構,這些法律機構包括法院系統,公安系統,司法監獄系統,檢察院系統和國家安 全系統。政法委是中共體制內對於第三節(4)(A),(B),(C),(D),和(E)中描述的人權侵犯罪惡的負有最終責任的系統。

(4) 610辦公室:是1999年6月10日中共成立的一個法外機構。它的根本目的是根除法輪功。當時它的全名是「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到 2000年9月份,臭名昭著的610辦公室又加了一個名稱「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所以這些名稱都是指同一個中共的法外機構。自從1999年 7月20日鎮壓法輪功後,610辦公室在全國各級政府都建立了其分支機構。在有些地方610辦公室的頭目也兼任當地公安局的局長。610辦公室不但控制第 三節所講的所有執法機構,而且他們也能控制中共和行政系統的所有其他機構包括宣傳,教育,外交,通訊,互聯網,旅遊和經濟貿易等等。這是一個超出法律和其 他所有國家機構以及國家利益的權力系統。它對人權的侵犯是歷史上最不人道,最殘酷的,又是最臭名昭著的罪惡。美國國會605決議案呼籲取消610辦公室。 現在「610辦公室」也運用「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稱。

(5) 法院系統:最高人民法院表面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管轄,但是實際上最高法院的領導都是從政法委而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是政法委的委員,現在的最高法院 院長也是其法院黨委的書記和最高法官。各個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一級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區和縣一級的人民法院也都有相同的權力結構,也都有共產黨的黨 委。

(6) 檢察院系統:最高人民檢察院表面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管轄,但是實際上最高檢察院的領導都是從政法委而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也是政法委的委員,現在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也是其檢察院黨委的書記和最高檢察官。各個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檢察院和市一級的中級人民檢察院以及區和縣一級的人民檢察院也都有相同的權 力結構,也都有共產黨的黨委。

(7) 公安系統:公安部歸屬國務院領導,國務院是中國大陸的最高行政機構。各個省一級的公安廳以及市級,縣級公安局以及基層的派出所是維持社會穩定和共產黨統治地位的主要的國家機器系統。這個系統負責監視監控,拘留,逮捕,審訊和其他直接對人權侵犯。

(8) 司法部:司法部歸屬國務院領導,國務院是中國大陸的最高行政機構。各個省一級的司法廳以及市級,縣級司法局是維持社會穩定和共產黨統治地位的主要的國家機 器系統。臭名昭著的「勞教所」就是由省一級的司法廳以及市級司法局管轄的。所有的監獄都是由省一級的司法廳管轄。多數的非法酷刑折磨都發生在勞教所和監 獄。

(9) 勞教所:是由司法廳、局管轄的以關押民眾作為懲罰措施的法外系統。是否送往勞教是由當地的公安局決定。勞教所是中國大陸侵犯人權的典型。當局可以不經過庭 審就把人關在勞教所達三年之久(有時可以在延長更久時間)。他們會被強迫勞動和承受其他嚴重的酷刑。根據中共的說辭,勞教所是關押那些有人民內部矛盾的人 員,其主要目的是進行「教育」;而監獄是關押那些具有敵我矛盾的罪犯。

(10) 監獄系統:那些被判刑收監的人員(罪犯)是「國家的敵人」並且將被共產黨通過勞動和其他方法進行「改造」。監獄的服刑人員通常會比勞教所的關押人員承受更大的痛苦,他們可能被終生關押。他們會被強迫勞動和承受其他嚴重的酷刑。

(11) 宣傳部:是由中共中央直接管轄的國家機器,專門用於宣傳和控制信息流通。它控制意識形態,文化和出版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方向。與意識形態相關的領域有 理論,藝術和文化,新聞報導和出版,對外宣傳和和宗教問題。中共中央610辦公室的三個頭目之一是宣傳部(副)部長。宣傳部為了抹黑法輪功進行了一系列的 媒體宣傳攻勢。

(12) 中國反邪教協會:成立於2000年11月13號並且在全國各地都迅速地建立起分支協會。這是一個政府控制下的非政府組織,其目標是幫助根除法輪功。它受各 級政法委和610辦公室直接領導。其主要活動是舉辦報告會、座談會,組織編輯出版反對//法輪功的刊物、影視作品。

(13) 中國計劃生育委員會:歸屬國務院領導。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從中央到縣級各級政府都有相應的委員會。到鄉鎮一級只有計劃生育辦公室,鄉鎮有專門的計劃生育幹部執行工作。

(14) 國家宗教事務局:這是一個國務院直屬單位。他的任務是收集宗教史傳奇的情報,打擊地下宗教,控制「愛國」宗教團體和規定他們的活動方式。作為政府的一個主要宗教機構,中共利用它來壓制宗教信仰自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在各級政府都有分支機構。

(15) 中國中央電視台(CCTV):是中國的最大的電視台,由中共宣傳部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直接管轄。他是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央視有45個頻道,在中國具 有巨大的觀眾群。向全球播出各種語言的國際頻道。央視在全球各地設立了自己的記者站,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設立了北美分台,央視致力於發展成為國際化新聞媒 體。央視積極執行中共關於意識形態鬥爭的指導和命令,尤其是跟本方案有關的,是對於受害者的抹黑侮蔑,以便形成一個對中共迫害人權有利的社會環境。最典型 的是2001年1日23日在天安門廣場設計所謂「法輪功學員」自焚的案件。央視所製造的這一起案件裏面所謂「法輪功學員」的毫無理性的形像和行動煽動了很 多中國人對於法輪功的仇恨。

(16) 人民日報:是中共中央的機關報。它一直是中共在國內外宣傳和洗腦民眾的喉舌。

(17) 新華社:是國務院經營的官方新聞機構。它和中央電視台及人民日報一起是中共所擁有的用於宣傳和欺騙世人的三大主要媒體。

(18) 參與人權迫害的學者們:用所謂的「學術研究」來支持中共對於人權迫害的團體或者個人。中國社會科學院以及一些高等院校裏面都有一定數量這樣的「學者」。

(19) 侵犯人權的罪犯:在本法案中,那些針對第三節裏面說的受害者進行人權迫害的負責任的個人包括以下的情況:

(A) 在政府機構,黨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裏面的高層領導,並且對於計劃,監督,組織實施人權迫害負有責任的;以對於第三節中所描述的人權迫害為目的的行為,或者 是對於相關的,或者導致這樣的人權迫害的結果的一切行為,通過書面或者是口耳相傳給政府或者黨務機關或者其它個人下達命令的高層領導。

本法案中的高層領導,在行政政府機關裏面是指黨委書記和第一行政負責人;在黨務機關裏面是指黨委書記和(第一)常務副書記,或者是第一負責人(如部長)和常務副負責人(如常務副部長)。

(B)直接參與執行第三,四節中所講的人權迫害執行的與受害者或者他們的親朋好友有直接接觸的個人,或者通過其它方式幫助人權迫害的個人。

(C)人權迫害:和法案相關的人權迫害包括但並不侷限在以下的情況:

1)監視、騷擾、綁架、拘留、逮捕、或關押第三節中所講的受害者;

2)對第三節中所講的受害者進行恐嚇、攻擊、或者精神和肉體的酷刑折磨

3)對第三節中所講的受害者進行強迫洗腦以「改造」受害人,或者是改變他們的想法以及意識形態

4)強迫第三節中所講的受害者進行勞動以進行懲罰或者是罪犯自己得到經濟收益。

5)通過利用1)、2)或3)中所講的辦法,或者其他的社會經濟的手段如高額罰款,開除工作,開除學籍或搗毀攪擾其生意等等,強迫第三節中所講的受害者放棄信念或宗教信仰,放棄為他們自己和他人爭取正義的行動;

6)通過運用媒體或者其他的方法如政治運動,「科學論證」等,創造一個社會環境而讓受害者覺得他們不受歡迎或者是社會的敵人;

7)因為酷刑折磨而使受害者死亡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處死受害者;

8)強迫受害者作為器官供體以得到經濟利益或達到消滅受害者的目的;

9)將對於第三節中所講的受害者的人權迫害擴展到其家人,朋友或者是任何支持受害者的人;

10)通過強迫婦女進行流產或者/和殺死她們的嬰兒/胎兒,侵犯他們的生命權;

11)對於那些有超過一個小孩的家庭進行高額罰款;

12)切斷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庭和公眾的自由信息流通與幫助人權迫害。

第五節拒絕(人權迫害者)進入美國

儘管有其他的法律條文,美國總統將要行使「移民和國籍法案(8.U.S.C.1182(f)」中的第212(f)節所規定的權利來拒絕以下外國人員進入美國:

(1) 在那些對於在本法案第三、四節中提及的人權迫害負有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中擔任高層職務的人﹝見第四節(19)(A)定義)﹞;這些政府部門包括以下的從中央到縣級地方所有級別的中共機關和行政部門機關:

(A)各級政法委
(B)各級法院
(C)各級檢察院
(D)公安部、廳、局
(E)各級宗教事務局
(F)司法部、廳、局
(G)監獄管理局
(H)全國所有的監獄
(I)全國所有的勞教所
(J)各級宣傳部
(K)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
(L)中央電視台
(M)人民日報
(N)新華社

(2) 屬於以下組織、機構的一部份,無論是領導還是一般的工作人員:

(A)各級610辦公室

(B)各級反邪教協會

(C)所有洗腦中心(法制教育中心)

(3) 具體參與迫害的個人﹝見第四節(19)(B)定義)﹞

(A)基層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和相關的領導

(B)基層看守所的警察和相關的領導

(C)基層監獄的警察和相關的領導

(D)基層勞教所的警察、工作人員和相關的領導

(E)基層執行計劃生育工作的幹部和工作人員

(F)將第三、四節中提及的受害者非法審判坐監的法官和檢察官

(G)媒體工作者或者是學術機構的學者

(H)其他任何參與第三、四節中提及的人權迫害

(4) 強迫摘取第三、四節中提及的受害者器官以進行移植手術的醫院或者醫學機構的高層領導﹝見第四節(19)(A)定義)﹞,或者參與器官摘除移植手術或者安排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個人,如醫生,醫療從業人員或者是中間商;

(5) 參與對第三、四節中提及的受害者進行精神折磨、迫害的精神病醫院、精神病(研究)機構或者是具有精神病科的綜合醫院的高層領導﹝見第四節(19)(A)定義)﹞,或者是直接參與迫害的個人例如醫生或者醫療從業人員;

(6) 參與強迫墮胎的醫院的高層領導﹝見第四節(19)(A)定義)﹞或者是參與的個人例如醫生或者醫療從業人員;

(7) 對第三、四節中提及的受害者進行人權迫害的個人或者是負有責任的高層領導即使是已經退休,同樣適用本法案;

(8) 是(1)到(7)中所講的不予入境者的直系親屬。如果條款(1)到(7)中所講的人已經自殺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死亡,本條款仍然適用;

(9) 與條款(1)到(7)中所講的不予入境者進行生意往來,並且從那些迫害人權政策與行動相關的生意往來中獲得經濟收益者;

(10) 曾經到美國參加器官移植訓練的,或者將要來參加此類訓練的,或者要來參加器官移植大會或其他相關的學術活動的醫生,醫療從業人員或者研究者。

(對以上所說)拒絕簽證的例外情況:

(11) 條款(1)到(9)中所講的情況對於以下外國人不實用:

(A)為了避免參與人權迫害而辭職者;

(B)公開宣布退出中共組織和其理念者;

(C)曾經幫助過受害者,使其減輕痛苦和損失或者是其它方式給予幫助;

(D)為了戴罪立功,收集和公布相關的犯罪證據者。

(12) 任何針對上述例外情況的證據都會被嚴格檢查。如果被發現提供假證,那麼此人即使已經進入美國也將會被驅逐出境。

(13) 那些已經被列入名單的,而且經過證實確實在發起和執行人權迫害中起到關鍵作用的高層領導及個人,不適用條款(11)中的例外情況。

第六節對於罪犯的認定和建立名冊

(1)總則-在本案例通過之後的九十天內,美國國務卿在諮詢中國委員會主席之後,將在美國聯邦政府公告欄中公布所有的相關個人的名單:

(A)那些對於在第三節與第四節中提到的惡劣侵犯人權或與其相關的或者是導致這樣結果的案件中負有計劃,監督,組織和通過書面材料或者是口耳相傳下達命令的中共機關和行政單位中責任人。

(B)那些對於在第三節與第四節中提到的惡劣侵犯人權案件中直接參與關押,非法審判,虐待,酷刑,洗腦,處死或者其他相關行動的執行者。

(C)那些對於在第三節與第四節中提到的惡劣侵犯人權案件中參與抹黑受害者以及在國內和國際媒體中誤導輿論,掩蓋惡劣侵犯人權案件的責任人。

(D)那些對於在第三節與第四節中提到的惡劣侵犯人權案件中得到經濟利益或者是社會地位得到提高(升官)者。

(2)資料庫的建立,升級和維持-「中國委員會」將指定一定數目的工作人員持續的和非政府組織,受害者團體及其他消息來源合作以取得那些受害者和迫害者名 字和他們的資料。資料庫將被持續不斷的維持和更新。美國國務卿在得到第六節(1)中所提及的新的信息之後,也會馬上更新相關(拒絕進入美國)人員的名單。

(3)從(拒絕進入美國)人員的名單中除名:如果名單中的個人能夠對美國國務卿證明他並沒有參與第六節(1)中的迫害人權的罪惡,或者屬於第五節(11)中的情況,將被從此名單中除名。

第七節(某些外國人)不能入境的執行

(1)不符合簽證的條件:某些外國人如果已經因為第六節(1)中規定的情況而被列入相應的名單,或者屬於第五節(8),(10)中的情況,不符合簽證條件,這些人員不能進入美國。

(2)取消已經發放的簽證:對於那些已經得到簽證或者相應旅行文件的但又被發現符合本節(1)所規定的沒有簽證條件資格的人,美國國務卿會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8U.S.C.1201(i))」第221(i)節中的規定取消其已經得到簽證或旅行文件。

(3)因為國家安全問題而赦免:對以下情況,國務卿將免於使用第七節(1)或者(2)中的規定:

(A)國務卿決定以下的赦免情況:

1)根據1947年6月26號簽署並於1947年11月21號執行的「美利堅合眾國和聯合國之間有關聯合國總部的協議」而需要特許其進入美國的

2)美國國家安全利益需要時;而且

(B)國務卿應該對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供這樣赦免的理由和通知。

(4)管理的權威:國務卿在必要時會對於本節規定的要求提出相應的管理方法。

第八節經濟措施

(1)凍結財產:在美國國務卿決定某人曾經參與過第六節(1)(A),(B),(C)或(D)中規定的活動,而且某人以及其直系家庭成員的財產和財產利益 在美國國境內,或者正在流入美國境內,或者正在或已經被美國法人控制或者佔有,美國財政部長將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案 (50U.S.C.1701etseq.)」凍結和禁止所有的相關人員以及其直系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利益的交易。

(2)因為國家安全問題而赦免:美國國家安全利益需要時,美國財政部長將免於執行(1)中的凍結財產行動,並且對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供這樣赦免的理由和通知。

(3)強制執行:

(A)懲罰措施:任何人如果違反,企圖違反,謀劃違反或者是導致違反本節所規定的財產凍結的措施或者是相關執行這些措施的管理方案,許可證書或者命令 等,都將受到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案(50U.S.C.1705)」第206節(b)和(c)中所規定的懲罰措施,對其懲罰的程度將和該法案的同一節 (a)中做描述的非法行為一樣。

(B)對於金融機構的要求:

1)總則:在本方案通過的一百二十天之內美國財政部長將會提出相應的法規,要求所有的美國法律範圍之內的金融機構對財長提供證明,該金融機構已知的所控制和佔有範圍之內的所有本節(1)中所說人員的財產都已經完全被凍結。

2)處罰措施:那些違反1)中所規定要求的金融結構將會按照美國法典第31篇第5321(a)節第5322節中所設定的處罰措施加以處罰,其處罰的成度將會和第5321(a)節第5322節中說所規定的違法人員處罰的程度相同。

(4)管理的權威:財政部長在必要時會對於本節規定的要求提出相應的管理方法。

第九節經費的支持

美國總統在此被國會授權以提供經費給那些民間的非營利組織的一些計劃方案,這些方案將用於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的人權事業和法制建設。這些方案包括促進中國國內的民眾與國外通過互聯網和其他渠道進行不受阻礙的信息交換。

(1)撥款授權

(A)總則:為了實施本法案,國會授予總統權限從2013年到2018年,每年撥款15,000,000美元。

(B)撥款的有效性:(美國國會政府預算委員會)將保證上述的撥款持續有效直到用光為止。

(C)贓款的善用:在本法案第六節所規定的沒收的財產將會被用來進一步執行本法案,保證上述的撥款的補充和增加。

(D)法案的修訂:(1)(A)中的撥款將會隨著本法案的實施以及贓款善用的增加而進一步增加。方案的修訂將會每年進行。

(2)用破網軟件打開互聯網通信渠道

(A)美國國會的意見:國會認為美國應該通過支持那些能夠為中國民眾提供破網軟件的組織,以幫助中國民眾通過互聯網與外界進行自由的信息交流。這些(自由互聯網)渠道對於實施本法案還具有重要作用。

(B)報告:在本法案通過後六十天內,美國國家安全署/中央安全局(NSA/CSS)(或者國防部)需要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供以下報告:-

1)中共政權防火牆的現狀,和

2)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組織/公司接受(1)中所提供的撥款:(i)在美國境內;(ii)從未有被中共政權影響或者控制;(iii)在中國沒有分 支或者做生意或者和中國的公司沒有聯繫;(iv)非營利;(v)具有發展和維持突破中共防火牆軟件的記錄;(vi)具有被大陸民眾從中國每天使用一百萬次 以上的良好記錄;(vii)能夠證明有短期內將使用容量增加到每天一千到五千萬的能力;(viii)在該領域具有五年以上的經驗。

(C)接受撥款者的選擇-「國會政府預算委員會」將在接到以上報告的三十天之內選擇接受撥款的公司和組織。

(D)撥款資助數量:從2013到2018年,每年用於支持互聯網通信的預算在八百萬美元($8,000,000),並且在本法案每年修訂(1)(D)的情況下逐步增加。

(3)「中國委員會」特別指定小組維持資料庫

(A)美國國會的意見:為了有一個健康和繁榮的與中國的雙邊關係以及國際環境,國會認為,美國應該有一個專門機構專注於建立和維持中國人權迫害罪犯的資料庫。

(B)「中國委員會」的行動:「中國委員會」所具有的政治犯資料庫將會根據本方案的要求進行擴展。「中國委員會」相關小組將會不斷地和非政府組織和其 他的受害者團體及其他信息來源通力協作已得到和證實所有的受害者名單以及罪犯的名單。「中國委員會」相關小組將不斷地給美國國務院,美國本土安全局和美國 財政部進行資料庫更新。

(C)撥款資助數量:從2013到2018年,每年用於「中國委員會」相關小組的預算在二百萬美元($2,000,000),並且在本法案每年修訂(1)(D)的情況下逐步增加。

(4)美國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的大使館和領事館

(A)美國國會的意見:為了阻止那些迫害人權罪犯進入美國,美國政府簽證處理部門應該在香港和中國大陸加強簽證申請的審核。這對中美兩國都有幫助。

(B)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的行動:大使館和領事館需要增加人手,並且讓他們使用安全通道進入罪犯名單的數據庫,加強簽證文件審核的程序。

(C)撥款資助數量:從2013到2018年,每年用於大使館和領事館相關責任的預算在五百萬美元($5,000,000),並且在本法案每年修訂(1)(D)的情況下逐步增加。

第八節對國會進行報告

(1)報告:在本法案通過之後一年之內,在和其他相關的聯邦政府機構和部門的負責人商談之後,美國國務卿將給「國會聯邦政府預算委員會」報告所採用的行動和經費支出情況。這樣的回報需要每年進行一次。

(2) 複審:「國會聯邦政府預算委員會」和「中國委員會」每年複審本法案的執行情況並且根據本法案的原則進行修訂。

結束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