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郝志芬遭入室綁架 控告「六一零」頭目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清晨五點鐘左右,河北永清縣「六一零」石煥瑾、國保大隊於連興等三十個警察闖到三聖口鄉東午莊村,翻牆入院,撬門破窗,綁架了法輪功學員何春生、郝志芬夫婦。

郝志芬被非法關押迫害中,因出現嚴重冠心病症狀,出獄回家。何春生至今仍被非法關押在永清縣看守所,身體狀況未知。日前,郝志芬已向相關機構控告永清縣「六一零」主任石煥瑾、國保大隊隊長於連興的違法行為。

「六一零」是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各地「六一零」人員操縱公檢法,迫害善良民眾,作惡多端。

以下是郝志芬的控告書內容: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早晨五點左右,石煥瑾,於連興帶領二十九名特警、六輛警車,在我家大門外停下,然後翻牆入院,撬開房屋窗戶,竄入屋內,在未出示工作 證,逮捕證、拘留證等正當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依仗人多勢眾,先將我丈夫抬上警車迅速逃走,餘下眾人又將我抬上另一輛警車還銬上我的手,在三聖口派出所停留 一個多小時又將我雙手反銬,綁架至永清縣國保大隊,稍作停留又將我秘密押送永清縣長途汽車站院內旅館二樓一間房內非法關押,樓道內外上鎖,裝有監控,有看 管人員7名,除上廁所(二樓另一個房間)外不許出屋,不許和外面接觸。每天需按看管人員的要求起居。

二十七日下午我見窗外樓下有幾人站著,就和他們說了幾句話,看管我的人就大怒,命人將窗戶關緊,並將我推到床上說:「老實坐著」。我從被關之日起就很少進 食,更沒喝水,身體極度虛弱,行動困難,看管人員更怕醜事敗露,未經醫院檢查身體直接將我送進廊坊市拘留所(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點左右,拘留罪 名不知)下午三點鐘左右,拘留所的人帶我去市醫院檢查身體,醫生當場告知:血壓高、心動過速、嚴重冠心病,下午五點左右被家人接回家。

另外,在綁架我丈夫何春生時,他八十歲的老母親上前詢問被這伙惡人推向一邊險些摔倒,八十六歲的老父親看到兒子被抓上前和他們評理,被氣得暈倒在警車旁。 這伙人竟喪盡天良置人命於不顧,將老人抬到一邊開車奪路而走。其餘惡人又返回屋內抓住我就往外抬,我嫂子上前詢問,被他們一下子推倒,胳膊劃破幾寸長的口 子流血不止,所有人員都視而不見,不給醫治,我姪女和他們評理,他們還罵罵咧咧。當天我弟媳和姪女在我家住著,這伙人闖進屋中不分青紅皂白,抓住我弟媳的 胳膊往外拖,我弟媳呵斥他們「我是他家的親戚,你們要幹甚麼,嚇著我的孩子可不行!」孩子當時被驚醒,惡人一見才鬆手。又有四、五個惡人(沒穿警服,身份 不明)闖進我姪女的房中威脅說「起,穿衣服。」姑娘說「你們出去我好穿呀。」竟有人說污言穢語,下流至極。(現有證人,證詞,現場錄像為證。)

我自九月二十八日晚回到家中,身體更加虛弱,生命危在旦夕。我的親屬於二十九日向永清縣信訪辦詢問,信訪辦的人出面聯繫。石煥瑾第一次見面光說出一大堆抓 人的理由,我親屬一一質問,他無言答對,便以商量之名推脫。公安國保大隊於連興對我親屬說「交二萬塊錢將人保回去」家屬無奈返回,走在半路上又被石煥瑾打 電話叫回,石煥瑾第二次見我家屬假意說:「放人,我做不了主,我可以向有關部門聯繫,你們聽話吧。」家屬返回。

三十日我親屬又去找石煥瑾,石煥瑾避而不見,打電話不接,再找於連興,他的手下說:「何春生涉嫌犯罪,他利用開車搞活動,」再找信訪辦,信訪辦的人說「我們是平級,管不了」。我親屬就去了廊坊市信訪辦。」在那有一個負責接待的人說「你們的事我們管不著。」

如今我重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兩個孩子為了照顧我只能休學。我丈夫何春生被關在永清縣拘留所,既不讓家人見也不放回,八十多歲的公公婆婆思兒心切,病倒 在床上更需要人照顧,萬般無奈,特向石家莊信訪辦公室信訪,檢舉並揭發石煥瑾、於連興執法犯法的犯罪事實,還我夫妻清白。

石煥瑾指使於連興帶領公安國保人員對我進行綁架,所用方式是翻牆、撬窗的土匪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從我被抓到放回共九天,本人及親屬未見公安機 關送達的逮捕證、拘留證等正當法律手續,被關押地點是旅館而不是國家執法機關,看管人員無一警察,都是閒散人員。二十八日晚石煥瑾到關押我的屋內對我說: 「問我為甚麼抓你,你自己心裏明白,不吃飯不要緊,你不吃,我不餓,你進來了就該想想怎麼出去,這要不行就送廊坊,廊坊不行就勞教。」事實表明,這是一起 有預謀,有計劃的合伙綁架案。

我在家時身體健康,壯實,街坊鄰居都可作證。被關押九天後,身體虛弱,呼吸困難,難以行走,已呈現嚴重病態,他不帶我去醫院檢查身體,反而捏造罪名把我送 進廊坊拘留所,要不是廊坊拘留所的人帶我去醫院檢查,並以最快速度通知家屬將我接回醫治,我早就死了。現在我血壓高、心動過速、嚴重冠心病,身體一直處於 病危狀態,生活不能自理,這都是石煥瑾一手造成的,他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於連興,身為國保大隊隊長,執法犯法在我夫妻二人的綁架案中所犯罪行是濫用職權罪、非法綁架罪,侮辱誹謗罪,敲詐罪。

(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