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十年迫害本質 — 法輪功人權出版「聯合國人權報告彙編」 ( 圖 )


法輪功人權出版《聯合國關於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報告彙編》

(法輪功人權報導)法輪功人權近日出版了《聯合國關於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報告彙編》。該書收集了聯合國十年來的人權年度報告中,關於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人權迫害的指證,以及聯合國對於中共違反世界人權公約的譴責。 

報告下載: http://www.falunhr.org/Temp/UN/2010UN-ChineseReport.pdf 

法輪功受迫害真相遍及聯合國人權報告

自99年迫害發生,聯合國每年都收到對中共對法輪功學員人權迫害的指控。儘管中共當局一再否認使用暴力手段殘酷鎮壓法輪功學員,並沒有停止聯合國十年來就 法輪功學員遭受的迫害發表了七十多個官方報告,報告涉及了中共當局在各個人權方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包括:限制宗教或信仰自由、限制言論表達自由、酷刑 折磨、非人道虐待、對婦女的迫害、在押法輪功學員的死亡、活體摘除器官、濫用藥物、經辦法輪功案件的法官與律師受到的干擾等。 

另外,雖然這些報告與文件中收錄的案例足以證明迫害的存在與慘烈,但也只是中共迫害億萬名法輪功學員的「冰山之一角」。

2006 年3月10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了由特派員曼佛克‧諾瓦克教授(Professor Manfred Nowak)撰寫的的報告,題為《酷刑與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處罰–中國,報告號碼:E/CN.4/2006/6 /Add.6》(Report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Mission to China, E/CN.4/2006/6/Add.6)。報告中說,「自從2000年以來,該特派員(作者註:即諾瓦克教授)與他的前任已經向中國(共)政府提交了 314個有關酷刑的案件,涉及1,160個人士。」報告以表格的形式表明,在遭到酷刑折磨的受害者中66%是法輪功學員;近70%的酷刑實施地點是在拘留 所、勞教所和警察局;80%以上的酷刑實施人員是警察、國安官員、勞教所和監獄看守。

在2009 年5月29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的、題為《推動與保護所有的人權,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與文化權利,包括髮展權利》(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All Human Rights, Civil,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HRC/11/2/Add.1)的報告中「中國:在押法輪功學員的死亡」一節中收錄了16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案件,包括知名歌手於宙的案件。在 報告中,撰寫人特派專員飛利浦‧阿斯頓(Philip Alston)還附上了他在2009年3月13日–報告發表的2個多月前—寫給中共當局的信,要求對該16個死亡案件進行調查,對兇手繩之以法,並對家 屬進行補償。

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對於中共窮追不捨

中共對於聯合國特派專員們大部份的調查的是不予回應或者進行抵賴,這也恰恰表明中共當局無法否認使用暴力迫害法輪功學員,而聯合國特派專員們並沒有因為中共的抵賴而放棄了對它的譴責。

當法輪功學員被活體器官摘除的暴行公佈於世之後,聯合國三位特派專員於2006年8月11日聯名致函中國政府要求中國提供確鑿的證據來反證明此事,他們是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諾瓦克教授,聯合國「宗教信仰自由」特派專員賈漢吉爾(Ms.Asma Jahangir)和聯合國「倒賣人口」 特派專員胡嗒女士(Ms. Sigma Huda)。

(報告號碼:E/CN.4/2006/6/Add.6 , para 107,
原文網址: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hr/special/sp_reportshrc_4th.htm)

中共當局當然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與數據,對於聯合國的指控所問非所答,對於事實加以抵賴。但如此重大的人權犯罪,怎麼可以輕易的不了了之呢? 第二年,特 派專員們繼續他們的指控,在他們的報告中說:「政府(中共)的先前答覆中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器官移植的數量要比可查來源器官的數目要超出許 多。這些可查來源的器官包括:根據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2005年提供的,每年有不少死刑犯人被處決,其中有不少捐獻了器官;來自親屬的自願捐獻,但由於文 化原因,人們一般不願死後捐獻器官;腦死亡器官捐獻者。不僅如此,宣傳中提到的完全吻和配型等的等待時間之短意味著存在著一個器官移植的電腦配型系統和一 個大型的活體器官來源庫。可供器官與可查來源器官的數量差別可以從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得到解釋。從2000年開始的器官移植數目增長和對法輪功學員的 鎮壓的開始在時間上相符和相關。……對器官移植來源的全面解釋,比如自願捐獻者或處決的死刑犯,就可以排除對法輪功學員器官摘除的可能性。因此這裡重申對 2000年到2005年間器官移植數量與可查來源器官的數目差別要作出解釋。」(報告原文可從聯合國官方網址下載:http: //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7session /reports.htm 文件號:A/HRC/7/3/Add.1)。

聯合國報告為主流社會所認同 

聯合國發表的所有人權報告與文件是世界最具威信的第三方佐證,也是各國法律訴訟的提交文件之一。因為報告的撰寫人都是獨立於其它政府的人權專家(詳見下面 的背景知識的第一部份)。因此,這些報告與文件是向政府機構、司法部份、媒體、社會名流等講真相的一個很好的依據,特別是一些政府機構在制定對中共當局的 外交、人權政策時需要參考具有權威性的獨立報告。

除了獨立性之外,聯合國所發表的人權報告還具有權威性,因為它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間級的國際組織(詳見下面的背景知識的第二部份)。因此, 不論是中國內外的法輪功受害者、受害者家屬或律師都可以利用聯合國所發表的報告與文件中的內容作為起訴中共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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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識

1. 關於聯合國人權機制與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

以《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為基礎,聯合國歷年通過了許多人權方面的公約與宣言。根據這些公約與宣言,聯合國設立並委任相關的特派專員(Special Rapporteur)、工作
組(Working Group)與委員會。這些特派專員、工作組或委員會的成員大都是人權方面的專家、法律界以及相關領域廣受尊敬的傑出人士,他們統稱為聯合國人權專家。這 些人權專家在其所委任的領域監督各國政府遵守與落實相關的國際人權公約或宣言中所規定的人權標準。例如,反酷刑委員會監督各國政府遵守與落實《國際反酷刑 公約》,而信仰自由特派專員主要關注侵犯信仰自由方面的人權迫害。這些特派專員、工作組或委員會所關注的人權領域涵蓋了《世界人權宣言》中所規定的基本人 權,所以他們統稱為「聯合國人權機制」。

聯合國人權機制在保護人權方面具體的工作方式與作用大致有兩方面。第一是定期審查各國的人權一些特定領域的報告,例如兒童權力,婦女歧視,公民權力保障等 方面的人權狀況,或者是直接去一些國家實地考察。第二是接受處理人權侵犯個案的投訴。例如:當「酷刑問題」特派專員接到酷刑折磨的申訴時,他就會向有關政 府質詢調查,要求做出解釋,敦促有關政府遵守人權方面的公約或宣言。當某一國家某一方面的人權侵犯個案大量出現時,特別是大規模、系統的迫害,這類機制也 會對該國人權侵犯的全面狀況發表意見。當出現比較嚴重的情況時,特派專員有時會採取聯合行動,以示他們的特別關注。

自上個世紀60年代後期起,獨立專家在聯合國人權體制內一直扮演越來越積極的角色。根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第1235 號決議,前人權理事會委託工作組、後期是專家調查那些被特別批評嚴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的締約國的總體人權形勢(具體國家授權令)。隨著1980年成立強 迫或非自願失蹤工作組,委員會創建了第一個全球授權的專題機制。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被授權在所有締約國調查酷刑、殘酷的、非人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的現象,並向聯合國提供年度報告和評估。獨立專家也被選進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被委託跟蹤調查所有締約國方執行各自條約義務的情況。

現在聯合國的特派專員們都是人權問題的獨立專家。他們是通過選舉而成為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的報告員的,並受聯合國的委託對那些被指控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公 約的國家進行調查並撰寫報告。比如,上面提到的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曼佛克‧諾瓦克教授在他的一個報告中說,「作為一名獨立的聯合國專家,我不是聯 合國的僱員,既不拿工資,也不收酬金。換句話說,我靠在維也納大學人權教授的全職工作維生。」這些特派專員們任期不超過3年,但可以連任一次。

2。 聯合國發表的人權報告具有權威性

聯合國人權報告的權威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A. 聯合國有192個會員國,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聯合國還是國際法的主體。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聯合國的宗旨之一是促進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為實現其宗旨,聯合國所遵循的原則之一是: 各會員國應該忠實履行他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

B.落實聯合國人權條約是締約國的法律義務

聯合國人權條約有七個核心人權條約,針對每一個核心條約,聯合國設有相應的委員會來負責監督該條約的執行情況。這些委員會是: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人權事務委員會,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禁止酷刑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移徙工人委員會。中國一共簽署了二十一條的人權公約。

聯合國的文件《人權概況介紹第30號》中說,「七份核心國際人權條約為締約國在國家一級增進和保護人權設定了法律義務。當一個國家通過批准、加入或繼承接 受了一個這樣的條約,它就承擔了落實該條約所闡明的權利的法律義務。……因此,每一個條約都設立了一個國際獨立專家委員會,通過各種手段來監督其條款的執 行情況。」「條約機構履行一系列職能,以監督締約國是如何執行條約的。所有條約機構都被授權接受並審議由締約國定期提交的報告,其中詳細說明條約條款在其 本國的執行情況。他們發出準則協助各國編寫其報告,制定一般性評論解釋條約條款並就與條約相關的專題組織討論。有些(不是全部)條約機構,還履行若干額外 的職能,以強化締約國對條約的執行工作。一些條約機構在締約國選擇這一程序的情況下可以審議個人聲稱其權利被締約國侵犯的投訴或來文。有一些還可以進行調 查。」

(大紀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