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予
【光明網 2006年10月5日】
廣東省深圳大法弟子劉予,女,30歲左右,北京科技大學畢業,曾任文匯報記者,在深圳一家學校做培訓工作。2005年3月30日上午被深圳不法之徒綁架。這是劉予第四次被非法抓捕。
此次被綁架後,劉予經歷了兩次非法開庭,劉予在惡黨法庭上正念正行。06年3月20日,深圳龍崗惡黨法院第二次對劉予非法開庭,以迫害大法而臭名昭著的女偽法官賈宇不讓劉予的親友及群眾旁聽,並且不許劉予為自己辯護,硬是非法的判了劉予四年刑。後劉予上訴,案子直到如今,深圳中院未有結果。劉予的處境非常艱難,但護法的信念十分的堅定。以下是大法弟子劉予獄中親筆紀實:
一、遭綁架、非法關押、灌食迫害的經歷
地點:深圳布吉家中時間:2005 年3 月30 日
事件經過:按公司原定計劃,去東湖中學見彭彪校長,後趕回布吉,準備下午去辦理張禮煌同學入網學習手續,中午回家吃飯。剛回到四樓,發現滿樓道放著東西,看著很像似我家裏的家私,再走近,有一車姓保安說:“你家遭賊了。”我趕緊衝回家門口,我家的防盜門被撬壞,內門也被損壞,樓道和我家屋內站滿保安巡邏,便衣特務和警察、房內十分雜亂,一片狼藉,明顯被亂翻過,其中有兩名巡邏綁架了在我家做客的朋友,朋友的雙手被反綁,雙腳赤腳被腳鐐銬按在沙發上。
我正聲說道:“你們是幹甚麼的?”一個嚎叫的聲音傳來:“你是誰?”我應道:“我是業主,你們幹甚麼?”另一處傳來瘋狂的聲音:“抓的就是你。”於是撲上來兩個彪形大漢欲綁架我,沒成功,又上來兩個,四個人綁架我,用黑色粗電線將我雙手反綁強按,並威脅辱罵我,當時我雙手被勒緊變成黑紫色。有一劉姓便裝特務(市610 國安特務,40 來歲,方臉,寸頭,1.75 左右,東北口音),邊侮辱邊誹謗亂罵髒話,窮凶極惡。
我問:“你叫甚麼名字,幹甚麼的,為甚麼到我家裏亂來?”“你們再亂來我就告你們誹謗罪。”我問:“我有沒有殺人?”他們答:“沒有。”我問:“我有沒有放火?”他們答:“沒有。”我問:“我有沒有傷害你?”他答:“沒有。”我問:“那為甚麼非法綁架我?”沉默無言以答。我續問:“你叫甚麼名字?是甚麼單位的?”無言。“你是不是不敢告訴我你叫甚麼名字?”沉默。惡人不敢說話,也不敢出示任何能證明他們行為,身份的證件和合法手續。
我說:“你也有妻子、老婆、兄弟姐妹,如果她們受到像我這樣遭遇對待的話,你會如何?你會怎麼辦?”那惡人不敢讓我重覆這句話,居然威脅恐嚇我,並打我,而且邊打邊瘋狂嚎叫:“法輪功不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嗎?我就打你。”
在場十多人,那惡人當眾故意傷人,我鎮定地說:“在場你們每一個人都有家人、都有妻子、老婆、兄弟姐妹,如果你的親人被人這樣對待,你們會怎麼樣?今天,如果你們不是以這種無禮的狀態來我家,我會把你們當作親人招待,當時你這樣一來如此待我,你們錯了,你們無知地被人利用來迫害我,你錯了。修煉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可是你們每個人都有良心,我可以做到不記恨不報復,可是舉頭三尺有神靈,神在看你們犯罪,自有天報來報應你們的,你們會遭天報的。”“你們真是很可憐。”
另一便裝特務(38 歲左右,寬臉、淺色黃條便裝,1.75 左右,膚色黃白,大眼,眼皮下垂),用侮辱性語言與這劉姓黑色便裝惡人誹謗我和朋友,在我家亂翻亂拿我值錢物品,簡直就活脫脫的黑社會組織行為!它們試圖用淫威兇惡的目光恐嚇我,我用正義目光發正念鏟除其背後的邪惡,終於他們的目光不自然地虛心移開。
羅姓便裝警察、羅崗派出所李志偉(1.70左右,便裝白臉,小眼,26 歲左右)、一羅崗派出所警察(長白臉,灰色襯衫1.75 左右)、064534(354)警察(40 多歲,黑胖,廣東籍)、064 開頭女警察(1.55 左右,矮瘦,戴近視眼鏡,短髮)、兩名便裝女匪、裘姓便裝、四名巡邏及兩個保安均在現場。
劉姓黑色便裝警察一聽有報應害怕了,緊忙問我:“多長時間遭報應,你說我多長時間遭報應?”可見作惡者是心虛的。
我和同學被他們綁架到羅崗派出所,它們錄口供,李志偉蓄意在審訊時再度誹謗污辱我,並瘋狂地說:“我就是要侮辱你、誹謗你,看你怎麼樣?”我一直正視它,後來它漸漸不敢那麼張狂,把心虛目光移開逃避。所謂的口供以沉默代替。
凌晨,我和朋友被綁架到龍崗人民醫院體檢,後轉到龍崗黃閣坑看守所,我被塞進了14 倉。遇到肖阿嬌同修,我堅持抗議他們的綁架。3 月31 日被調到15 倉,它們將我和肖阿嬌分開,我們同時絕食。負責15 倉的肖幹警連續3 天找我談話,勸我進食。
4 月1 日、4 月2 日、4 月3 日上午、下午所長(曾)找我談話,上午曾所長和064224 自稱賀醫生的人和我談,姓賀的爛鬼居然在醫務室取出它曾野蠻灌食迫害過的修煉者的名單,以威脅恐嚇我。下午曾和賀同時來找我談話,曾向我介紹賀是醫生等等,我直接指出它罪業深重,迫害修煉人會遭報應,建議它換一個崗位做,它臉色又青又紫,不自然地離開,我同曾談真相,談科學界所發現的事實,以及醫生能否讓人不生病等科學家都解釋不了的事實,讓它解釋它也無法解釋,並認為氣功是有科學道理的,而且明確:在我清醒之時,不允許它們灌食。
4 月4 日,看守所指導員找我談話,勸我進食,我講清真相,並揭露公安局將麻煩留給看守所的缺德行為,指導員沒有說甚麼。
4 月5 日,龍港公安局邱、羅及064227 三個警察傍晚非法提審,結果倉皇而逃,沒有任何記錄口供。
4 月6 日,週三064224 賀姓警察惡意威脅我,並恐嚇我要強行灌食,我沒有理它。
4 月7 日,李醫生傍晚告誡有可能8 日夜晚灌食。
4 月8 日早晨,徐姓女將我帶到醫療室,我回身欲出醫療室門,被女管教和警號064224惡警強行拉回從門口拽到醫療室內隔間,並野蠻將我按到床板上,當時又上來五個男管教,兩個人按住我的雙腳,兩個人按住我的雙手,“大”字開綁在鐵床上。一男醫生,25 歲左右,身高1.72米左右,微瘦,按住我頭。一個滿臉皺紋,50歲身穿白衣的醫生用繩子綁住我的四肢,並瘋狂叫囂:“要聽一聽殺豬的聲音。”雖然我用力反抗,但終究弱不敵眾,被野蠻強迫灌食,有兩個女護士將軟塑料管從我的鼻孔觸到喉嚨時,我抖個不停,非常難受,喉嚨和胸部被膠管插得火痛,一種屈辱和悲憤湧上心頭,滿滿的,我全身四肢麻木,不能移動。他們將塑料管抽動。
剛剛灌完食,龍崗公安分局,彭姓頭目及邱姓、羅姓警察來提審,當時,我四肢麻木、抽筋,頭腦不清,四肢無力,它們居然威脅我配合它們:“劉予,你要配合我們工作。”我問“你叫甚麼名字?”“我姓彭,負責你這案子,你可叫我彭警官。”我再問:“你叫甚麼名字?”對方不答,卻問:“你有甚麼話要跟我說?”我說:“立即釋放我!”它們看我全身抽筋,無法再進行下去,就扶我回醫療室,走了。
當我漸漸平復,曾姓副所長又受命於彭姓惡警,用淫威逼迫我。我沉默以對。它吼叫:“你還有甚麼話跟我說。”我仍答道:“無罪釋放我!”
我被送回15 倉,嘴唇已經被我咬出血,腫起來很高,淚水不停流出來,我腦子裏反復出現它們從野蠻灌食到連續逼審的醜惡鬼臉,借人皮做鬼事!我決不會輕饒它們!一定鏟除餘孽。我開始決定吃飯。我仍然煉功,犯管倉的害怕,不讓煉功,我正視她們,偏就煉,後來她們也不敢說了。當我靜坐時,回想自己暫短的人生旅程,大取大捨,徹悟歸途,今生無悔。
後註:過去幾年間,龍崗看守所曾多次對絕食抗議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野蠻灌食摧殘迫害。當時對我野蠻灌食的老惡醫已在2005 年“十一”後遭惡報死亡。
二、檢舉控告書
檢舉控告人:劉予,2005 年6 月21 日於深圳市龍崗黃閣坑看守所
被告人:深圳市公安局610 特務,劉姓警察(以下稱被告人),劉姓警察特徵:1.75 左右身高,方臉,寸頭北方人,體重約80 公斤以下,當時著黑色西裝便裝,2005 年3 月30 日中午到我家裏非法組織搶劫、公然誹謗、侮辱、暴力威脅、故意打人、暴力綁架我
檢舉控告: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組織十多人入室搶劫、故意傷害人身安全、公然侮辱、誹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利用職務之便欺騙同事涉嫌用黑社會組織行為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8 條、第234 條、第245 條、第246 條、第243 條、第263 條及第251 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事實經過:2005 年3 月30 日中午,我回家時,發現家裏防盜門、內防火門被撬損、撬壞、防盜門嚴重變形、屋內狼藉一片,被告人帶領一群人(超過5 人),正在我家搶劫財物。當我問他是幹甚麼的?有甚麼證件證明他的身份時,被告人自稱是公安局的,但沒有出示任何合法證件和相關合法公務證件,而且不敢報其姓名,這是至今我不能提供被告人全名的原因之一。
該被告人令四名巡邏保安用暴力野蠻的強行綁架我,將我兩臂反扭,用黑色軟繩反背捆住雙手,繩捆入肉,雙手立成黑紫色,四名治安將我綁後,我即問被告為甚麼用暴力非法綁架我?是犯了甚麼法?搶劫?偷盜?殺人?放火?販毒?他都回答說沒有,當被告人仍口出髒話,惡意侮辱,誹謗我人格,我當時一直試圖與被告人講清事實的原因,但被告居然當眾故意毆打我的左右臉、幾乎倒地,其行為極其惡劣,匪氣十足,並威脅說他將強制讓我所屬服務的公司辭退我的工作。
被告以暴力威脅,恐嚇完成他的所謂國家機關人員的行為,卻不敢出示任何有效證明的 “公務”。我被綁走時,家裏的防盜門,內門是壞的,屋內一切私人財產、財務到底丟失了多少也不知道,在被非法拘禁人身自由2 個月零24 天時,即6 月21 日,才有機會見到龍崗區檢察院檢察官。所以這是我為甚麼不能提供被告全名、及其他證據的原因之二。
當場目擊證人:
1、深圳市龍崗區羅崗派出所064534(354)警察,身穿灰色襯衫、長白臉、1.75 左右、微瘦、60 公斤左右體重、北方口音;及羅崗巡邏治安四、五名。
2、物業管理處:車姓保安及另一名保安。
3、同學:孫潔豐
4、龍崗公安局×× 科丘姓羅姓警察(當時便裝)。
在普通公民的心中,公安、司法機關是保護國家及公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有職業道德規範和言行準則的。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與被告言行一樣,那不就是黑社會、土匪、黑手黨了嗎?被告的行為根本失去了正常人的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敗類和恥辱。我相信檢察官一定不會允許這類敗類逍遙法外,不會允許被告繼續利用職務之便,欺騙同事,在社會上以黑社會組織性質行為傷害公民禍害一方,被告無視國法、執法犯法,嚴重損壞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形像。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皆是平等,相信檢察官能替我這位弱女子申冤,還普通公民一個公道!
檢舉人:劉予
2005 年6 月23 日
於龍崗看守所16 倉
(明慧網)(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