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控江案的上訴申辯書(圖)

【光明網 2006年3月24日】

傑克斯-萊爾塔德(Jacques Lyotard)在《無法申訴》一書中給「無法申訴」下的定義是: 當有人為的傷害發生時──以納粹德國的大屠殺為例──儘管人類社會中生命傷亡和財力損失慘重,但它被掩蓋於一片寂靜之中。成千上萬的,甚至可能是數以百萬 計的受害者都無法說話,即使他們能說話也沒有人能聽到他們的訴說。沒有任何跡象的顯露。千真萬確,在德國以外沒有人知道集中營,沒有人知道其中的恐怖和悲劇;千真萬確,有很多人說沒有大屠殺存在,沒有發生過大屠殺。可是事實是大屠殺當然發生過,只不過是在「無法申訴」的情況下發生的。

這恰恰就是中國現在的情形。一場群體滅絕的大屠殺在中國發起,目標是那些信仰法輪功修煉的人們。在中國,說或表達「真善忍」三個字是「犯罪」,會面臨高達18年的牢獄之災,會被虐殺,會遭受最邪惡的人都想象不出的酷刑。無論是嬰兒、年輕的母親、兒童、老人、還是青壯年,都難以幸免。

正如許多人已經看到的,當薩斯剛開始在中國傳播和感染人們時,中國官員們被告知:「無論哪裏發現薩斯病人,當地負責官員將被立即解職。」所以沒有哪位官員敢上報薩斯實情。就這樣,薩斯不見了。

可是,薩斯當然不會因為中國官員沒有上報就自消自滅。對法輪功的迫害也不會因為不准許任何人報道而不存在。

這場訴訟就是針對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迫害,針對著一直在掩蓋著真象的這片沈寂。迄今為止,成千上萬學員被非法監禁;未經審判就被押入勞改營;用鹽水強制灌食,導致肺及胃內壁破裂;被強行注射摧毀神經中樞的精神藥物,殺人卻不留痕跡。

日前,一位曾經在集中營的工作人員接受大紀元記者采訪時,透露中共有一個關押法輪功學員的集中營設在瀋陽蘇家屯遼寧省血栓中西結合醫院裏。2001年開始有6000名法輪功學員被秘密關押此地,4000人迄今沒有能夠生還出來。此家醫院發生了大量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腎臟、肝臟和眼角膜等器官的駭人罪惡,被強行摘取器官的4000名法輪功學員的活體被秘密扔進用鍋爐房改裝的焚屍爐,骨灰和鍋爐中的焦炭混為一體作為爐灰被倒掉。 目前還有200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在那裏. 「蘇家屯秘密集中營」是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肉體上消滅」的最新證據。

訴江澤民案的意義在於早日停止這場滅絕人性的迫害,在這場訴訟訴一開首,澳大利亞政府部門就把中共政權的利益擺在澳大利亞公民的權益之上,實際上已將自己擺放在一個錯誤的位置上。一旦這個民選的政府無能再為自己國家選民的利益著想時,也就是說,他已失去民主國家應有的價值,他是在幫助一個殺人犯和他的非法組織。

目前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就是一場對人民的攻擊,中共正在強迫人們放棄信仰否則就以人類難以承受的痛苦的手段去殺人。

今天,我們在紐省法庭正是要打破掩蓋迫害法輪功罪行的這片沈寂,讓這場迫害的受害人能出庭作證,按照澳大利亞批准實施的數項條約所明確許諾的那樣,任何人受到酷刑或群體滅絕罪的傷害都應該得到賠償。

更具體地說,我們今天在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要求審判合議庭撤銷紐省高等法院以元首豁免權為依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意見。我們認為:

1.為本案中原告所指控的人權侵犯辯護不符合澳大利亞的利益。
2.根據澳洲法律和國際法律,前國家元首在任職期間私人犯下的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沒有元首豁免權;在任職期以後犯下的違反其它國際法規的罪行沒有元首豁免權。
3.法院對行政部門提出的對前國家元首犯下酷刑罪、群體滅絕罪、違反強制性法律等罪行「建議豁免」的絕對服從不符合重要的政策考慮,違反了三權分立原則。
4.地區法院認為江澤民豁免權這一點是錯誤的。
5.(法院)存在對610辦公室的司法管轄權。
最重要的是,我們的有關被告江澤民不應當擁有豁免權的論點是以澳大利亞法律和國際法律為基礎的,可以用一個天平測試來簡述之。在天平的這一頭,我們認為我們擁有神授王權,這個概念認為國王在法律之上,更現代的觀點認為一個國家的元首在任期間必須履行特定的國家職能和元首職能,而這種權力可能會因他/她被訴諸法律而受到消弱。在天平的另一頭,我們都有人的尊嚴,都有免於遭受酷刑和群體滅絕的最基本的人權。包括國王在內,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沒有任何人可以犯下群體滅絕罪而不受懲罰。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觀念。

即使我們接受第二種觀點,國家的元首在任期間必須履行特定的國家職能,但在一個前國家元首不再履行統治職能時,法院沒有任何理由不繼續受理我們的案件。豁免權不免除一個國家元首在民事和刑事上的責任。豁免權不等於不受懲罰。國家元首一旦離任,作為一個前國家元首,他就可以成為被追究的對象。被告江澤民已離任,它不再享有豁免權。任何人都不允許犯下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侵害人類而不受制裁。

本案將在3月30日和4月24日在紐省高等法院繼續提訴聽證.


控告人章翠英(左)和她的女兒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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