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和媒體信譽

飛鳴

【光明網 2006年3月23日】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的通俗解釋是,誰提出甚麼主張,誰就應該拿出證據證明這個主張。如果一方指控另一方,那麼指控方有責任提供證據證實這個指控。可是在現代文明社會裏,有一些情況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指控一方如果有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和線索就可以提出指控,而被控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不能提出證據,則有理由認為被控方有錯或有罪。

舉證責任倒置通常適用於被控方有條件持有和壟斷證據,如醫療事故中,患者可能沒有足夠的醫療知識和證據,但只要他在某個醫院就醫並受到傷害,就可以對這個醫院提出指控。而醫院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不對患者受到的傷害負責。另外一個例子就是美國證監會對股市的監督。證監會只要有間接證據證明某個上市公司違規,就可以提出指控,而被控的公司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上下其手,沒有騙取中小股民的錢財。

舉證責任倒置在這些情況下是符合道德和正義的,這是在文明社會中防止權勢團體對弱勢者如患者或者小股民的傷害和掠奪。而對於中共這樣一個殘民以逞、封殺信息的強權暴政,舉證責任倒置更是道義上的必需的原則。

在對蘇家屯事件的曝光中,明慧網如實、迅速的報導了證人的證詞,這已經構成了有力的間接證據,所以舉證責任已經不再屬於明慧網。人們如果要求提供直接證據,如照片或實物,那麼這個要求也不應該指向明慧網,而應指向中共政權。中共霸佔了所有的資源,竭力掩蓋事實,封鎖消息,動輒以洩露國家機密罪加害於向境外提供信息的人,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明慧網負擔舉證責任是不理智、不道德的。

明慧網視自己的信譽為生命,對刊登的消息努力進行核實。此次蘇家屯事件中證人指出仍然有很多人面臨危險,如果明慧網要等到確鑿的物證再進行報導,那麼很有可能面臨危險的人已經失去了生命。在這種情況下,明慧網必須如實、迅速的報導證人的證詞,並要求國際社會即時對此事展開調查。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媒體的做法。

有人可能會問,萬一這個消息不完全準確怎麼辦?豈不影響明慧的信譽?我要反問,如果這個消息完全準確怎麼辦?如果明慧為了自己的所謂“信譽”而延誤救人的時機,那麼面臨危險的人失去生命怎麼辦?為了一己的所謂“信譽”而置他人生死於不顧,這樣的媒體是不是不道德的媒體?一個沒有道德的媒體談何“信譽”?

愛護明慧網的法輪功學員們和朋友們不要太擔心明慧網的信譽。資源人力非常有限的明慧網一直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在做,而沒有任何權謀利益和沽名釣譽的考量,但求問心無愧,公道自在人心。

人命關天,生死之際,一個負責任的媒體不應坐等證據而延誤時機。當年二戰時西方媒體和政府無法報導和調查納粹集中營的慘絕人寰,而今天這些媒體和政府卻在漠視同樣的罪惡,我們有責任喚醒他們的良知。

(明慧網)(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