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 2006年1月25日】
申訴人:向學明,男,漢族,生於1956年8月15日,家住重慶萬州區甘寧鎮高梁村
申訴控告的事實及理由:
我兒子向宥溈在讀大學時因煉功被他人誣陷,被迫輟學,流亡他鄉一年後,被重慶市國保總隊(610)指使渝北區國保支隊隊員們長時間的蹲點、跟蹤,在無任何真實可信證據的情況下,於2005年9月28日晚在渝北區雙鳳橋街道橫街支巷一私人住處強行綁架,非法拘禁6天7夜後,於2005年10月5日刑拘關押在渝北看守所。2005年12月22日下午在渝北區法院(雙鳳街64號)二庭秘密開庭審判,我們父母接到兒子信上消息後,連夜乘車從340里外及時趕到,自行入庭。旁聽了渝北公訴機關公訴人指控我兒子向宥溈以“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提起公訴:下面就公訴人指控的事實不實提出申訴、控告和辯解,同時並供社會各界團體、具有強烈正義之士參考、評判:
一、公安國保隊在偵察階段非法取證,主體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向宥溈是在 2005年9月28日晚在重慶渝北雙鳳街道橫街支巷6幢3單元7-1號房被渝北國保支隊綁架到南坪一個非常秘密的地方,拘禁審訊158小時後,在我兒子精神不振、意識不清的情況下,由審訊人按他們自己的要達到的目的作出如意的筆錄,強加於向宥溈頭上的簽字、蓋印等一切違法程序,作為書面偽證。我兒子向宥溈當庭是否認了的。國保隊在偵察階段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和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傳喚、據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據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國保隊獲得向宥溈的書證是取證主體不合法,取證手段不合法,因此證據形勢實屬採用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向宥溈煉的功和做的事沒有違法
向宥溈於98年在萬州中學讀書,星期天回到家中,看見他媽在未煉功前,我家每年打工的收入,在他媽治病上的醫藥費支出佔70-80%,並且越治越重,自從他媽煉功後,病情一天一天地逐步好轉,現已痊癒已是不可抗爭的事實面前,吸引他也偶爾看一下他媽看的書《轉法輪》。雖說年紀小、沒病,但要道德行為正派、生活習俗要有好的習慣,因此,在他媽根據學功和看氣功書後的啟示下,時不時地教育引導他,使他言行、道德大為改善,從初中到大學,以良好的學習風貌,較好的學習成績順利踏進高校,特別在高校中,深受師生們的敬佩和愛戴。忘我學習,無私奉獻,每天放學早晚、星期天都忙於學校的公務活動,如:班上的牆刊、學校的校刊以及學校各種宣傳活動等,在短短的一年多時間裏,多次被評為優秀的先進學生幹部,多次受過校內嘉獎及獎金。這是有目共睹、有據可查的。然而公訴人指控說他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從以上的事實看,究竟邪在甚麼地方,在公安的調查材料中,公訴人並沒有當庭出示向宥溈做了多少違法之事,讓社會上有多少人受害,受害人的物證、言證、經濟損失等因果關係的法律責任,這種有因無果,沒有因果關係的存在,又怎能夠得上破壞罪的成立呢?因此向宥溈煉功和所做的事根本沒有違法。
三、公訴人當庭提供的物證不實
公訴人當庭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中說:公安國保支隊在偵察統計清單證據中說,他們認為所謂的主要證據,應該要如數當庭清點,而最為重要的東西如電腦、打印機等沒有當庭出示,可以這樣說:公安國保支隊對向宥溈所作所為純屬是栽贓陷害、張冠李戴,全是假的。若有電腦等物品,一應該是打開看電腦裏面儲存的是甚麼;二看是否是向宥溈用過的東西,請拿出直接證據。如電腦上的指紋或監控錄像等,為甚麼不把電腦拿出來當庭打開演示呢?如果說有電腦就可以定罪的話,那全國各地太多了,那樣說明大多數的都有罪了?這種邏輯有些荒唐。另說房東門鑰匙,是不是公訴人說的只有三把,而任何廠家,防盜門鑰匙是5把或更多,還有另外幾把不知去處,在這個問題上公訴人沒有正確的解釋、答覆。難道說有幾把鑰匙也是作為定罪的依據嗎?住房鑰匙的多少也是有疑問的。因此,由以上事實中看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客觀具體事實不符,漏洞百出。其目的是想利用外地人人地生疏之事,小題大做,向上申報,請功問賞,撈取個人利益是真。因此,指控的事實是子虛烏有,荒唐至極。
四、向宥溈在“學習班”被強制洗腦
前年7-8月間,我兒子在大學(重慶三峽學院)暑期在給一家開發公司打工之際,被他人誣陷,當地公安機關審訊幾小時後,非法關入所謂的“學習班”強制洗腦,強制要他轉變思想。因此,在這樣突如其來,不知其原因的情況下,把他送進“洗腦班”,他非常納悶,他媽的病情真實變化和他在學校有目共睹的事蹟,都實實在在見證了法輪功好,現在要他違心承認個別人隨意主張所定的“邪教”,那他會承認嗎?當然不會,因此,他就離開了“洗腦班”,免得公安整天對他的精神折磨,被迫流離他鄉,過著漂泊生活。
從以上事實中,重慶國保總隊指使渝北國保支隊隊員幹的這一冤家錯案中看出:他們這幫知法犯法的不法之徒,以“破壞法律實施罪”,人為的虛偽誇大事實,強加於向宥溈頭上,這莫須有的罪名並不成立,無法無據。他們置憲法中明確規定“信仰自由”的條款而不顧,國保隊(610)凌駕於憲法之上,為所欲為,人為地製造矛盾,把真正善良、道德十分高尚、手無寸鐵的良民百姓、學生關進監獄,這叫真正有良知的人了解後,深惡痛心。
以上幾點提供於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具有強烈正義感人士共同發出呼籲,制止這場不該發生的冤假錯案,喚醒一切有良知的人們都來維護社會道德,匡扶正氣和捍衛我們共同的道義與尊嚴!洗清我兒子向宥溈的不白之冤,讓他早日回到他心愛的學校中去。
特此申訴及控告
申訴控告人:向學明
二00六年元月
(明慧網)(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