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審判中國共產黨國際司法委員》及相應法庭的合法性

袁紅冰

【光明網 2005年6月2日】

司法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現代人類社會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司法體制,並不能有效地,甚至根本無力制裁獨裁者利用國家權力所犯的各項反人類罪行。

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所創造的判例,以法律的名義,制裁了犯有反人類罪行的獨裁者,不過,這種制裁沒有產生有效的一般預防作用。波爾布特、米洛捨維奇、薩達姆、金正日等一系列獨裁者,仍然利用專制的國家權力,對他們自己國家的人民,實施了或者正在實施殘酷程度難以想像的反人類罪行。現在,儘管這些獨裁中的大部分人已經或者即將受到審判,但是,這種審判顯然是來得太晚的正義。

尤其令人難以容忍的是,在人口數量佔人類百分之二十五的中國,專制的國家權力仍然不斷地製造出大量各種反人類罪行的案例,而整個人類社會的司法體系卻根本無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五十六年前,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利用暴力奪取了對國家主權的壟斷權;五十六年間,這個暴力集團實施國家恐怖主義,用鐵血手段維護它對國家主權的壟斷。現在,中共獨裁統治已經成為專制政治在人類歷史上的最後王國。但是,只要中國還沒有民主化,人類就不能宣佈民主的凱旋;只要這個專制王國還沒有崩潰,苦難就不會結束,反人類的罪惡就會持續出現。

五十六年以來,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所犯反人類罪行至少有:奴役人民罪、屠殺人民罪、迫害精神信仰罪、民族滅絕罪、群體滅絕罪、文化滅絕罪、酷刑罪,等等。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之所以有能力實施規模空前的反人類罪行,不僅因為他們用暴力攫取了國家主權,同時還因為他們用專制權力創製了一整套法律,以及適用這種法律的司法體系。暴政之下,法律異化為反人性的力量,異化為踐踏和剝奪公民權利的獨裁集團的意志;暴政之下,法律的正義早已死亡,法庭則成為專制審判自由、獨裁審判民主、獸性審判人性、罪惡審判良知的地方,司法正義由此蕩然無存。五十六年來,有多少向往自由民主的中國人,被專制的法律宣佈有罪;有多少堅守精神信仰的中國人,或者被專制司法的鐵手撕碎生命,或者被違反正義原則的審判送上漫長的苦役犯之路。最近六年以來,中共暴政以法律的名義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則已經演化成當今世界上最大的人權災難。

上述種種事實都表明,在獨裁者或者獨裁集團壟斷國家權力的國家內,人類現存的司法制度,即沒有能力及時制裁獨裁者,也沒有能力伸張社會正義,保障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相反,受獨裁者絕對控制的法律和司法體系,乃是維護專制政治,推行國家恐怖主義的罪惡工具。

有鑒於此,為制止並及時審判中共暴政還在繼續實施的反人類罪行,為使法律真正成為『關於正義的學說』,國際社會急需超越既存法律觀念的束縛,創製並確認新的法律原則。這些新的法律原則可以列舉如下:

1.人權高於主權,公民權利是國家主權的淵源,任何以國家主權的名義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都違背現代法的精神,都是犯罪行為。

2.國家主權只屬於該國人民意志的整體。人民的政治選擇權是任何人或集團執掌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前提;未經人民通過定期的自由、公正選舉所表達的政治選擇權的同意,任何人或集團對國家權力的控制,都違背現代法的精神。

3.未經人民政治選擇權同意就攫取國家權力的專制者,其所製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具有合法性,受其控制的法院系統依據專制法律所作的任何判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應被人類社會接受;任何利用專制國家強制力實施上述法院判決的行為,都屬於非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

4.利用專制的國家權力所犯的奴役人民罪、屠殺人民罪、大規模剝奪公民權利罪、民族滅絕罪、群體滅絕罪、精神信仰滅絕罪、文化滅絕罪、酷刑罪,都是最嚴重的反人類罪行;一切刑事司法豁免權,其中也包括國家元首和外交領域的刑事司法豁免權,都不得適用於此類反人類罪行。

5.上述反人類罪行的實施者,把自己置於與全人類為敵的地位。國家主權不能成為保護此類罪犯的法律之盾,即任何人,包括國家元首或者壟斷國家權力的專制集團,都不得以國家主權不受干涉為藉口,阻止國際社會對其利用國家權力屠殺、奴役、殘害自己人民的反人類罪行進行有效干預。

6.國家主權不再成為使上述反人類罪行免受國際刑事司法審判的法律屏障;對於上述反人類罪行,世界上任何司法系統都具有普遍的司法管轄權,任何法院都有權受理對該類犯罪的控訴,並依正當程式進行審判。

7.在獨裁者運用暴力佔據國家權力的情況下,在獨裁者利用受其絕對控制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摧殘公民自由權利的情況下,該國的人民有權在任何可能的時間和地點,組建刑事司法機製,依據現代法的精神和人類良知,依據已有的人權保障法規和法例,對獨裁者所犯的反人類罪進行審判,並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

8.獨裁者利用非法擁有的國家權力公佈的法律,以及依據這種法律所做審判,都是非法的,不具有任何可以被國際社會接受的法律效力;該國人民組建的司法機製對獨裁者反人類罪行所做的審判和判決,則具有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合法性──這是應當立即確立的國際法原則。這項原則將向歷史宣告:是否具有國家權力作為支援,不再是判斷一個司法系統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標準;不經人民同意的專制國家權力本身沒有合法性基礎,所以,依附於專制國家權力的法律和司法系統也沒有合法性;在國家權力專制化的條件下,該國人民所組建的沒有國家權力依讬的司法系統,由於符合法的正義精神和人類良知,因此具有合法性。

上述八項法律原則的創立,預言著人類法律理念的一次大超越。這個事件告訴歷史,整個人類已經不準備繼續容忍獨裁者利用專制權力殘害自己人民的行為;整個人類已經不準備繼續承認,獨裁者用暴力強佔的國家主權是制裁反人類罪行的不可逾越的障礙。

徒法不足以自行。《審判中國共產黨國際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司法委員會》)及其法庭的司法實踐,將賦予上述八項法律原則以充沛的生命活力,並使之成為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中的一個里程碑。

王爾德曾言:『我們虧欠歷史的一個責任,就是重新書寫歷史』。人類命運乃是在不斷超越宿命,超越即成規則的過程中,進入新的意境。《司法委員會》及其法庭的組建,就意味著一次創造歷史的過程。在人類歷史上,將第一次出現對仍然用暴力壟斷國家權力的獨裁者的審判。通過審判實踐確立的八項法律原則,不僅是以正義之法的名義對專制國家權力合法性的明確否定,而且會為人類永遠擺脫專制,防止獨裁復闢,防止國家權力異化為虐殺和奴役人民的力量,提供堅實的法理基礎。

我們可以看到,對《司法委員》及其法庭合法性的一切質疑,最終都歸結為《司法委員會》沒有既存的國家權力作為依托。這種質疑乃是囿於成規的觀念。對此,我們不妨改變一個角度思考:中共暴政的司法系統倒是有專制的國家權力作為依托,但是,難道僅僅由於這個原因,就應當承認中共暴政的司法系統有合法性嗎?難道我們要承認強權就是真理嗎?其實,只要擺脫司法系統必須依托於國家權力纔有合法性的觀念束縛,就一切都海闊天空。

現在,《司法委員會》經眾多人權組織、民主政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授權,即將宣告成立。這些組織的授權表明瞭《司法委員會》的公意基礎,但並不是它的合法性的主要來源。《司法委員會》的合法性根本在於,《司法委員會》及其法庭的司法活動,乃是人類良知對專制暴政的審判,乃是對法的正義性的英勇無畏的申明。在國際社會眾多卑微的政客只是為了所謂經濟利益就出賣正義和人權原則,並對中共暴政利用國家權力所犯種種反人類罪行視而不見的情況下,《司法委員會》及其法庭所昭示的人類良知和法的正義,更顯得極為可貴。為了人類的良知和法的正義不死於對暴政的寬容而對反人類罪行進行審判──這是《司法委員會》的合法性的堅實基礎。

《司法委員會》及其法庭即將啟動的審判程式,絕不是類比審判,也不是道德審判,而是嚴肅的法律審判。

有人質疑:沒有國家權力作後盾,有罪判決一旦做出,卻不能對罪犯人身產生強制性,判處的刑罰內容也難以實現,這樣的判決有法律效力嗎?

這種疑問乃是基於對判決和刑罰效力缺乏全面理解而產生。有罪判決和刑罰的強制力效應具有綜合性,它不僅表現為對身體的強制,而且表現為對精神和心理的強制。在某種意義上後一種強制更嚴峻,因為人是精神的動物。同時,有罪判決的宣告本身,就是一種法律的懲罰,就蘊涵著巨大的法律效應。有罪判決生效後,《司法委員會》組建的法庭,將向世界各國政府發出司法協助書,要求各國政府一經發現判決書確定的犯有反人類罪行的罪犯,即應將其緝拿歸案;法庭還將采取有效措施,讓中國大陸公民普遍獲悉,獨裁者已被正義的審判確認為反人類罪行的罪犯,並受到法庭所發通緝令的全球通緝。雖然罪犯暫時還可躲藏在專製鐵幕之後,但是,在精神上和心理上,他們已經被囚禁在牢房之內。

通過以上簡要的討論即可明白,那種對《司法委員會》組建法庭所做判決是否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擔懮,實在是不必要的。

《司法委員會》組建的法庭所進行的審判,乃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以自由、民主、人權的名義,對罪惡如山的獨裁者做出的正式法律審判。用中國人民的深重苦難為筆書寫的判決,將為死於暴政的無數冤魂伸張正義,將為仍然由於堅守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其他人權的信念而承受政治迫害的良心犯伸張正義。

我願意再次強調,雖然獨裁者還可以在一定時期內,藏匿在專製鐵幕的後面,如同逃犯一樣規避懲罰,但是,對獨裁者的判決一旦做出,就必將撞響中國司法正義的第一聲晨鍾。這同時也是邪惡的專制司法制度的喪鍾。中共暴政及其官僚犯罪集團會在喪鍾的震響中戰慄,而晨鍾之聲會隨著浩蕩的長風,響徹中國的萬里山河,給渴望自由民主的人們,帶去正義和真理的信念。

(大紀元)(http://www.xinguangming.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