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期加拿大警方、司法的行動 看江澤民輸出仇恨宣傳的終結

鄭子炎、冬娜

【光明網2月11日】截至到2004年1月底,加拿大警方已經把江澤民、李嵐清、羅乾等直接迫害法輪功的15名責任人列入皇家警察的監視名單;2004年2月3日,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因誹謗加拿大法輪功學員被判違法成立並罰款;2004年2月23-25日,蒙特利爾一家中文報紙被控煽動仇恨法輪功的訴訟也將結案。這些都體現出西方文明社會正在越來越有力地抵制江氏集團對法輪功進行的仇恨宣傳。

* 施害者受到加拿大法律處罰 凸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反人類性質

加拿大的“反人類和戰爭罪方案”(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Program – CAHWCP)將包括江澤民、以及李嵐清、羅幹、原北京市長劉淇等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人員15人列入監視名單。這意味著這些人如試圖進入加拿大,會立即受到調查。結果可導致這些人被拒絕發放簽證、被吊銷加拿大公民身份並被驅逐出境,甚至會因其犯下的“反人類罪”在加拿大被起訴。

對法輪功直接、公然的人身迫害雖然局限在中國境內,但是,以現代人權觀念和基本法律來看,這種迫害的性質是反人類的。之所以應用“反人類和戰爭罪方案”來制裁迫害者,不僅是對他們個人罪行的制裁,也是對整個打壓運動的反人類本質的確認。

* 潘新春獲誹謗罪 根源在江

一個中國駐外領館的副總領,在任職期間把當局針對法輪功的一貫“說法”照搬到加拿大,來誹謗法輪功,稱一名法輪功學員是“×教”成員,這種在當今中國司空見慣的枉法定性,卻不被文明社會的法律接受。判決結果是潘新春被加拿大法庭判為誹謗,誹謗者並被罰款。領事館官員身份不能保護他的非法活動。

雖然法庭判的是潘新春個人,但是說到底,他是在執行江的旨意。這一方面說明,江指使中國外交部門從事詆毀法輪功的活動,違反了國際法和加拿大法律,同時也告訴人們:江澤民等人對法輪功信仰和團體的污衊都是違反加拿大法律的。

* 《華僑時報》煽動仇恨法輪功遠遠超過誹謗性質,禍根同樣在江

《華僑時報》系統詆毀法輪功,其性質已經遠遠超過了誹謗,因為它的行為與國內官方控制媒體煽動仇恨法輪功的行為完全一樣。它不僅污衊法輪功,而且以言論、新聞自由為借口,借用人們對自由社會媒體的信任,把國內各種各樣的誣蔑之詞灌輸給不明真相的人,並利用人們的善良,挑起公眾的仇恨。

這種仇恨宣傳,正是江澤民大規模實施迫害的基礎,它使整個社會對修煉“真善忍”的人產生歧視和仇恨。官方喉舌媒體的謊言從“殺人”、“自殺”、“自焚”、“殺親人”到“殺團體”(所謂“謀殺乞丐案”),為了維持難以維持的迫害,江氏集團的謊言不斷升級,將一個和平、善良的修煉團體誣陷成一個嗜血的恐怖組織,再利用被毒害和激怒的輿論達到“殺人不見血”的目的。

謊言被傳播到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遍布中國大陸的勞教所、洗腦班,用於動搖修煉者的意志;詆毀真善忍的仇恨宣傳被媒體傳播到城市、農村的大街小巷;被編到中小學課本中;被輸出到海外……

接受了仇恨宣傳的人,即使知道法輪功學員被虐殺的事實,卻無動於衷;一些人甚至認同迫害者的說法,把法輪功學員揭露謊言和迫害真相的行為說成“危害社會穩定”,客觀上助長了迫害。更為嚴重的是,仇恨宣傳使人們顛倒了是非、善惡,甚至可以為了眼前的利益出賣良知和道德,最終受害的將是社會中的每一個人。

2003年11月10日至25日,魁北克省高等法院全面聽取了原告12名證人的證詞。所有證據都表明,《華僑時報》翻版國內誣蔑法輪功的材料,而被告《華僑時報》的社長在法庭上刻意迴避與使館的緊密聯繫來看,這種仇恨宣傳的來源於於江氏集團。

* 法律健全的社會不允許任何煽動仇恨的行為

在一個多月的時間內,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罪方案”已經將江氏及其“610”打手們列入監視名單,而且處罰了受江氏集團指使誹謗法輪功的中領館官員,並即將對仇恨宣傳的“輿論打手”進行判決,那麼江氏集團在加拿大甚至整個海外,輸出針對仇恨宣傳,自然也就沒有了空間。

盡管各個國家的具體法律條文不同,但是,各個國家的司法都應當具備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基本特徵。基於此,在任何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江氏集團都罪責難逃,包括在法制健全後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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