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律教授向法庭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 支持訴江案

【光明網1月29日】2004年1月26日,在法律界享有極高聲望的學術專家、美國休斯頓大學法律中心的喬丹-鮑思特(Jordan Paust)教授,代表國際法和美國法方面的教授們向美國第七巡迴法庭遞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支持對江澤民和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的上訴。

2004年1月20日,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博士向法庭提交了法律辯書,要求第七巡迴法庭推翻美國地區法庭的決定,允許這宗訴訟進行下去。近日,世界人權組織美國分部等多個非政府組織將陸續向法庭遞交數份法庭之友意見書。

法庭之友意見書將由著名人權專家和國際法專家遞交,他們包括:1) 莫頓-斯卡拉(Morton Sklar)先生,代表世界人權組織美國分部(前世界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世界公益組織(World Service Authority)、全球審江大聯盟等人權組織;2) 正義與追究責任中心,一個致力於通過在世界範圍內幫助倖存者把犯罪者繩之以法,從而達到阻止酷刑和其它嚴重人權虐待的主要機構。

在提交這些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同時,世界公益組織主席兼首席律師大衛-蓋洛普(David Gallup)已經撰文支持法輪功的法律行動,以使在中國參與迫害的作惡者承擔法律責任。以下是蓋洛普律師聲明的內容概要。

被告江因被指侵犯法輪功團體成員的人權,因此是受到美國的民事侵權法的管轄的。

1. 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及其所提出的豁免權問題)在本案中不具約束效力。
2. 由於被告江犯有嚴重侵犯人權罪行並且濫用職權,因此在本案中不享有“外國元首豁免權。”被告江已經犯下了嚴重的人權侵犯罪行,因此在本案中有效的喪失了他的“元首豁免權”;被告江在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期間已經濫用了他的職權,因此在本案中不享有“元首豁免權。”
3. 在美國方面,不受理本案的行為違背了《日內瓦公約》。
4. 根據聯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1953年《消除對宗教或信仰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在內的國際條約法和國際慣例法,美國有義務受理本案。

此外,中共亦批准了這些國際公約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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