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談法律訴訟中的賠償金問題

文/善果(海外)

【光明網7月10日】看了明慧網關於法律訴訟中賠償金問題的文章,對那個關於初期做VIP工作時有學員認為是搞政治的舉例,我也很有同感。當時因為很多學員中有把對政府官員講真相看成搞政治的誤解,所以社會上很多人也指責我們搞政治,直到我們自己作為一個整體修上來了,舊勢力才沒法繼續在這個問題上大做文章了。

一、相關背景

師父告訴我們,哪裏出現矛盾哪裏就需要講真相了,還有,哪裏出現矛盾我們都要好好找一找自己,看自己有什麼不足被邪惡鑽了空子。那麼這次加州的案子,法官判兩名中共官員有罪,而且不認為他們應該享有豁免權,這是非常正義的判斷。但同時,法官卻認為這場對法輪功的鎮壓是中國政府的國策(也就是說鎮壓不是哪一個人的個人主張),也沒有判被告賠償。關於這後三分之一的結論,原告已向法庭提出異議。有些學員還認識到,美國法律是走案例法制度,加州訴案的結果如果保持現狀,則可能會被江氏等人利用來影響仍在進行中的芝加哥訴江案。

二、關於講真相

針對這些矛盾,我們大法弟子必須進一步自己認清並向社會講清真相。這場迫害是江澤民出於妒忌一手發動的;當時中國政府最高層絕大多數人,包括當時的總理和政治局,都是反對鎮壓的。是江澤民利用中共的獨裁手腕,強姦了中國政府。所以“鎮壓是中國政府的國策”這一說法,是不符合歷史真相的,卻正是這場鎮壓的罪魁禍首江澤民希望──他已經看到了自己的下場,知道自己將走上被告席接受公審,所以希望更多的人能陪著他、為他分擔罪責。但是中國有句老話,叫作“冤有頭債有主”,當事實真相進一步澄清之後,每個在這場迫害中犯罪的人都將不折不扣地承擔自己那一份,元兇江澤民更不會例外。

同時,很多學員也明確意識到我們不能只看外面,在矛盾面前需要向內找,消除我們自己在法理上的誤解與自身的障礙。師父已經明確講解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例子,作為大法弟子,我們不應該再忽略其中的深刻教訓。

三、關於向內找

為什麼法官當前不認為中共官員應該繳付賠償金呢?除了上述真相我們沒有講清之外,我們大法弟子中的確存在著對金錢問題的認識問題,而且還不止是個別人的問題。記得有同修曾告訴過我,說當初某個起訴案成立後,因為賠償金的問題,有的原告甚至要求退出,理由是大法有不動錢、不存錢的原則。此次明慧關於賠償金的文章出來後,一些參與訴訟的學員立即進行了討論,很多學員贊同文章中的認識,但有的學員則提出:起訴案都是學員個人在做的,擔心勝訴後的錢給大法用是不是會破壞大法不存錢不存物的原則;還有的提出針對海外媒體訴訟要力爭善解,而不是勝訴索賠,否則會落下貪財的名聲。對此,我也想談談自己的認識。

先說個稍微遠一點的例子,有的大法弟子選擇了結婚成家生兒育女,有的則選擇了單身生活,這都是學員的個人決定與行為,不代表大法讓結婚、也不說明大法不讓結婚,大法只是告訴我們一個真理:人要修煉成功,宇宙中把人能否去掉色欲之心看得很關鍵。而你個人結婚或不結婚,對大法要求人去掉色欲之心的原則並無任何改變。

關於大法不存錢的原則,我想之所以我們有這方面的擔心,是因為在認識上混淆了個人和大法的概念。大法弟子將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人訴諸法律,無論過程還是結果,都是大法弟子個人證實法、講清真相的行為,那麼一旦勝訴獲得賠償金,你把它用於證實法、講清真相也好,用於滿足個人的物質需要也好,那也是你個人的行為,而大法本身並沒有動錢,大法不存錢不存物的原則也永遠不會因為哪幾個學員的個人行為有所改變。同樣,你個人不願意按照常人這一層的法律概念走,不要求金錢賠償,只能讓涉及的起訴對被告失去應有的震懾力、讓被告覺得能較為等閑視之,卻與維護大法不動錢的原則毫無關係。歸根到底,從法理上來說,大法修煉者的個人行為代表不了大法,更不等同於大法的行為。

至於說怕擔上貪財的惡名,作為大法弟子,我覺得一來我們需要堂堂正正,關鍵是自己襟懷坦蕩、裏裏外外不貪財,自己行得正就不用執著於怕別人說我們什麼;二來人間法律為了表示法庭公正、警戒犯罪,原則上都是希望有個以示懲罰的結果的,這也是有罪方罪有應得的體現以及在人間這層法律強制下的補償方式。至於說形式,打個比方說,如果判下來的懲罰是打被告五十大板,懂道理的人們絕對不會說原告心腸不好、喜歡看打板子。

談到善解,我覺得不能用人心去理解大法中所講的善解。訴諸法律本身就是採取了一種對立的方式,勝訴敗訴、有罪無罪,都是對立的結果。如果經法庭調和合解或者私下解決,那就是又回到了不對立的常人形式。但這些都是常人中的形式,不代表善解與否的實質。比如從神救度世人的角度來說,人罪業太大了,積累下去必然走向徹底毀滅,所以神就讓人類社會發生戰爭,在痛苦集中的戰爭裏人們消減了巨大的業力,有的甚至去世了,然後重新轉生當人,這也是神給人善解的一種方式,防止了人過早地敗壞、走向徹底毀滅,有的因為業力消去很多,還能得到巨大的幸福。所以人這個空間表現的戰爭本身的殘酷與對立,並不是人的觀念中所理解的不善、或者對立。法律訴訟也類似。既然採取了這樣的形式,就讓它真正通過常人中的運行規律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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