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證據確鑿 江集團罪惡滔天

【光明網6月17日訊】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動用國家機器對一億遵從”真善忍”準則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進行了殘暴的鎮壓,數百萬人遭無端逮捕刑求,數十萬人被非法勞教,數幾千人被關進精神病院強行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婦女遭到強迫墮胎,輪姦等非人折磨,至今已有七百多人(包括老人和嬰兒)確認被折磨至死。

如同對SARS嚴重情況的遮蓋欺騙一樣,中共當局一直否認對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的人權迫害,酷刑折磨,以至虐殺。不少中國同胞或受蒙騙或因為長期受中共毒害而相信了中共為鎮壓法輪功而編造的種種謊言。

然而,如同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無情揭穿中共有關SARS的謊言一樣,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監察專員連續幾年在多項報告中指證譴責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嚴重的人權迫害。這些報告屬於聯合國官方文件,由聯合國印刷出版,並登錄在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的網頁上。

酷刑

奈鳩﹒羅德裡伯爵2000年提交的酷刑折磨報告中提到,酷刑監察專員與“非法拘捕問題”工作委員會主席就法輪功學員受到逮捕與酷刑折磨的問題於1999年7月23日向中國政府遞交了緊急呼籲信。

報告中最早的受酷刑致死的案例是趙金華,她於1999年9月27被張星鎮警察逮捕,在關押期間被打死。10月7日,她曾因被打昏迷而送入急救室,隨後又被警察帶回並用警棒拷打審問有關法輪功的情況。她死於當日。煙台市法醫的檢查報告證實她除頭部外全身多處受傷和淤血,並指出她的死因是鈍物打擊。[1]

2001年度報告中指出許多人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被送往勞改營遭受長達三年的勞動教養;有的被關進精神病院並遭到連續幾周的強迫藥物注射。許多人被酷刑折磨和虐待。

1999年8月30日,大連理工大學人文社科系副教授朱航因為在公園裡煉法輪功而遭抓捕並關押在位於南關嶺的大連姚家看守所。她的手腳被用鐵鏈子拴在一個高20英尺,15英尺寬的沉重的鋼架上(一種“地牢”刑具)。在她7天的絕食後,看守所命令獄警對她執行強行灌食,這造成她口腔嚴重受傷。獄警插入一個管子給她強行灌流食,這種方式使她失去知覺並被送去第二人民醫院搶救。後來,政府官員把她關進精神病院以掩蓋她在看守所的經歷。[2]

2002年度的報告顯示,情況仍然惡化,2000年1月20日,北京房山地區城關派出所向外國記者承認有近50名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在周口店精神病院。警方承認這些法輪功學員不是病人,是在精神病院裡受“再教育”。

張正剛,江蘇淮安人,2000年3月2日被捕並關押在淮安看守所。張正剛3月25日上午慘遭非法毒打,致使頭部重傷,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到了3月30日晚醫生做了心電圖,張正剛心跳微弱,有呼吸。當時突然來了四、五十名公安人員,戒嚴了醫院走廊、病房,強迫醫生拔掉輸氧管和輸液管,然後將張正剛送去了火葬廠強行火化,並不准其家人親屬詢問。[3]

2003年度由提歐﹒范﹒波文教授提交的報告提到他繼續收到了下列法輪功學員的個案。這次甚至涉及到了外國法輪功學員。

2001年11月20日,法國女學員海蓮娜•帕提特在北京的天安門廣場和其他法輪功學員為和平請願時遭到中國警察粗暴對待。報告說,她是被強行塞入警車的,她的腿被多次撞在車門上,造成腿部淤傷。在警車裡,一名警察將她的脖子按在車座扶手上,並用她手提包的帶子勒住她的脖子以防止她移動。在派出所裡她被推下樓梯,而且一名警察還曾試圖用手觸摸她的陰部。[4]

黑龍江省哈爾濱萬家勞教所裡關押了數千名法輪功學員。他們被長時間強迫勞動,當他們以絕食抗議非法關押和虐待時,都遭到了野蠻灌食。他們還被強行注射使身體虛弱的藥物,不准睡覺,或者只能睡在潮濕的草蓆或地板上。盡管冬天夜裡的氣溫只有零下20至零下10度,他們也只能穿著單薄的衣服,而看守們還把監室的門窗都打開。可以看到學員們身上布滿了傷疤,而有些已經潰瘍腐爛。他們還經常被長期關在約2平方米大小的小號裡,在裡面會遭到毒打,不允許會見家人、說話、洗澡、洗衣服。監察專員還收到了有關被關押者被長時間捆在鐵椅子上,遭到強姦、毒打和電刑。

群體滅絕罪

由聯合國人權調查專員阿詩瑪﹒嘉翰戈爾女士提交的2001年度報告指出,監察專員就38個關押其間非法致死的案件與多國政府進行了聯絡,其中包括中國8例。監察專員相信滅絕種類罪是對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因此國際社會有責任保障這類大規模對人權的侵犯被調查,並使其責任人被繩之以法。所有滅絕種類罪的案件都必須被調查,無一例外。國際刑事法庭的羅馬法令提供了永久的機制來處理滅絕種類罪這類影響整個人類的罪行。

其中最早的一例是2000年2月20日,陳子秀在關押時致死。據報導,陳子秀是被當地專管法輪功的負責人抓走,並帶至北關派出所。次日,陳子秀被帶至“法輪功轉化看管中心”城關街道辦事處,政府官員毒打了她幾天。就這樣,陳子秀被毒打致死。[5]

而在2002年度,專員就150個關押其間死亡的案件與多國政府進行了聯絡,中國增加到17例。

專員特別注意到,2001年6月,在中國黑龍江省萬家勞教所有15名女性法輪功成員死於酷刑虐待。根據所得到的信息,15名女性法輪功成員與2001年6月20日左右在中國萬家勞教所被酷刑迫害致死,其中包括張玉蘭,紹影,李秀琴和趙雅雲。[6]

2003年,專員共發出188個緊急呼籲,中國佔7個。

報告中典型的是陳運川一家的遭遇。陳運川,63歲的父親,被判刑2年並被關押在河北省張家口市大唐灣監獄;他60歲的妻子,王連英,自2001年1月起失蹤;他們的31歲的女兒,陳洪平,被非法關押在河北省保定市高洋勞教所。他們的34歲的兒子,陳愛忠,於2001年9月12日被判3年勞教並關押在河北省唐山市第一勞教所;8天後,即2001年9月20日,被酷刑折磨致死,身體上布滿傷痕和淤血。陳愛利,另一個34歲的兒子,被關押在唐山市冀東監獄。2001年12月26日,昌平警察局的警察帶著冀東監獄的王科長(大隊長)和黃隊長來到陳淑蘭(35歲的女兒)的家。王科長告訴她陳愛利的健康狀況很不好,需要保外就醫。他們要求她簽字,當保人。陳淑蘭問他們何時放人,被告知還有很多手續要辦。陳淑蘭問她能否去監獄探望,王科長要她等到第二年春天才可以。陳淑蘭拒絕簽字。2002年1月8日,陳淑蘭直接去了冀東監獄探望,被另一主管告知陳愛利自2001年10月1日以來一直沉默寡言,他的健康狀況已經惡化。鑑於陳愛忠已經被酷刑折磨致死,而且陳愛利被強行灌食藥物,監察專員在緊急呼籲中擔心陳愛利可能被進一步酷刑折磨或遭受其他形式的虐待並生命攸關,而且擔心其他家庭成員也有可能被酷刑折磨或遭受其他形式的虐待,尤其是王連英在不明地點被關在小號,而且長期被關小號本身就是殘忍,非人道和侮辱性的虐待。[7]

任意逮捕和監禁

任意拘捕工作組在2000年11月/12月,2001年5月和2001年9月的第29,30和31期會議上的評議。工作組列舉的評議表格和與這些評議相關的統計數據被第58屆人權委員會的報告採用。

2003年度報告指出,在討論期間,有87個緊急呼籲通過工作組轉達上來,其中包括6個對中國的呼籲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就四名法輪功學員被捕案件的裁決意見。[8]
被捕人:唐西濤(譯音),韓躍娟,趙明,楊燦榮。

其中韓躍娟女士,43歲,是聯合國前任軍事觀察員劉鳴放烈士的遺孀,畢業於中山大學,曾任廣東作家藝術家協會東山區秘書長,東山區宣傳部理論教育科科長,並且是一名法輪功學員。1999年7月22日她第一次被關押了15個小時,並被要求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後來她又於1999年7月26日、2000年6月上旬和2000年7月和12月被多次關押,其間她遭到了虐待甚至酷刑折磨。2000年6月她被開除公職,2000年10月她申請護照被拒。2001年6月23日,她在廣州被警察抓捕,並被押到一個不為人知的地方,連續三天每隔2小時審訊一次。2001年6月27日,韓女士被送往廣州東山區天平甲看守所關押至今。

工作組認為,這四名法輪功學員的活動和抗議是和平和非暴力的。特別應該指出的是,中國政府並未否認這幾個案例的涉及人是因為和平地行使和表達他們信仰法輪功的權利而被關押的。工作組認為中國政府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特別是其中的第19項。根據這一項,每個人都擁有信仰、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力包括無論是公開的還是私下的,還是通過任何媒體來不受干擾地表達個人的信仰的自由,以及擁有自己主張的自由

為此,工作組要求中國政府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這四人的情況加以糾正與補救,以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標準及法則。工作組並敦促中國政府認可《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干涉言論自由

在阿比德﹒侯賽因提交的2002年度言論自由報告中,提到2001年10月30日,特派專員與負責酷刑的人權特派專員就以下指控送交給中國政府一項緊急呼籲。2000年12月25日,張茂興及其大女兒張娟前往北京呼籲中國政府停止鎮壓法輪功。他們一同被捕並被押解回江西省九江縣拘留所。在拘留所張茂興遭受嚴重毆打,於2001年1月25日被折磨至死。即使在張先生死後,警察也沒有減輕對他家人的迫害。警察甚至沒讓張先生的妻子見其丈夫最後一面。張茂興的弟弟和10歲的兒子只被容許在遺體被匆匆火化前見了草草一面。他們看到張茂興的遺體到處是黑色瘀傷,在被從醫院抬去火化時仍被銬在一個鐵板床上。[9]

侵犯海外公民權利

由赫娜﹒吉蘭妮女士提交2002年度報告的人權保衛者報告中指出2000年9月7日,香港的法輪功學員朱柯明被捕。原因是他在2000年8月29日向中國高級法院呈上訴訟書狀告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前組織部部長曾慶紅,及前政治局委員會秘書長羅幹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目前為止,他的家人仍不知他的下落。[10]

2003年度報告又有日本法輪功學員被拘捕,2002年5月24日,日本的法輪功學員金子容子在天安門廣場散發關於揭露對法輪功學員的人權迫害行為資料後被拘捕,並隨即遣往海定區公安局。至今未釋放。[11]

對婦女暴力

2001年度由拉迪卡﹒庫穆拉斯瓦密提交的對婦女暴力報告中提到年齡最小的陳英,18歲,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一九九九年八月初,去北京中央上訪被捕。從得到的消息中得知,在返回黑龍江途中,警察恐嚇折磨她。她被迫跳火車身亡。她的家人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被告知這個消息。[12]

2003年度報告的報告再次涉及外國法輪功學員被捕,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監察專員代表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康尼• 契普卡就酷刑和言論自由一案,緊急聯合上報聯合國工作組主席團。康尼•契普卡 於2002年1月23日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被捕。[13]

2002年10月18日,代表在中國和美國的法輪功學員起訴中國前獨裁者江澤民和處理法輪功問題辦公室(即610辦公室)。訴狀中提出的具體起訴緣由是酷刑和群體滅絕,同時也指控被告陰謀在美國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侵犯民權的罪行。中國政府對美國政府施加了巨大壓力,要求美國政府迫使法庭拒絕受理這一訴訟案。致使美國司法部去年也曾經向法庭遞交過一份法庭之友法律理由書,要求法庭拒絕受理對江澤民和中國政府610辦公室的訴訟案。然而美中時間6月12日上午10點,在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聽證結束,法庭接受了數十位國會議員聯名簽署的關於請求繼續受理法輪功學員在美國控告江澤民「群體滅絕罪」一案的法律論點陳述書(也稱非立案方辯論書)。

全球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每一個政府都應該及時了解江氏在這場迫害中對他們的欺騙與傷害,每個人都有權將江押上人心法庭,對其進行良心、道義、法律的大審判!

詳情請參閱 聯合國關於法輪功的報告之 聯合國人權監查專員年度報告匯編

[1] Distr. □ GENERAL, E/CN.4/2000/9, Fifty-sixth session, Item 11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2] Distr. □ GENERAL, E/CN.4/2001/66, Fifty-seventh session, Item 11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3] Distr. □ GENERAL, E/CN.4/2002/76Add.1, Fifty-eighth session,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4] Distr. □ GENERAL, E/CN.4/2003/68/Add.1,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5] Distr. □ GENERAL, E/CN.4/2001/9, Fifty-seven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6] Distr. □ GENERAL, E/CN.4/2002/74,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7] Distr. □ GENERAL, E/CN.4/2003/3/Add.1,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8] Distr. □ GENERAL, E/CN.4/2003/8/Add.1,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9] Distr. □ GENERAL, E/CN.4/2002/75/Add.2,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c)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0] Distr. □ GENERAL, E/CN.4/2002/75/Add.2,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7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1] Distr. □ GENERAL, E/CN.4/2003/104/Add.1,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7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2] Distr. □ GENERAL, E/CN.4/2001/73/Add.1, Fifty-seventh session, Item 12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3] Distr. □GENERAL, E/CN.4/2003/75/Add.2,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2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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