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6月13日訊】法輪大法信息中心,2003年6月11日新聞。
“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告被告停止他們對法輪功的迫害。這與國務院在其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美國國會議員
法輪大法信息中心華盛頓DC消息,多位美國國會議員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伊利諾伊州分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論點陳述,敦促法庭受理一項起訴前中共領導人江××犯下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及其它罪名的訴訟案。
該論點陳述由國會外交委員會資深民主黨成員,來自加州的國會議員湯姆.蘭托斯撰寫,並於昨天送交法院。
該論點陳述的開場白這樣寫道:“作為美國國會議員,我們對此案有著重大和持久的關注。”
該論點陳述指出,國會對這一起訴江××的訴訟案所關注的是諸多人權問題,“[人權問題]一直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主要方面,在許多方面特別涉及到美國國會。”該陳述還列舉了多項國會頒布的作為“保護世界各國人民人權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於這個訴訟案。
“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告被告停止他們對法輪功的迫害。這與國務院在其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今年三月,美國國務院公布了其年度人權報告,報告中80多次提到法輪功,基本上每一章節都突出了法輪功在中國受到的嚴重迫害,包括“肆意”和“非法”殺戮、逮捕和拘留以及剝奪公民信仰、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國會“法庭之友”的論點中心是針對司法部去年年底提交的論點所陳述的一些問題,司法部的陳述辯稱法庭不應受理這個起訴江××的訴訟案。
國會議員們就司法部所提出的論點的恰當性、動機甚至其合法性作出辯駁。
美國法庭──外交壓力不該涉足的地方
國會議員們指出,『外國主權豁免法』明確地表明這類訴訟案應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壓力來決定。司法部提出的論點總體上代表的是中國政府而非美國政府的利益,國會議員們對此表達了關注。
事實上,自2002年10月該訴訟案被提交至此,美國政府官員一直受到巨大壓力。司法部的“法庭之友”指出,據國會山莊的法律助理們所稱,中國駐美國大使楊潔篪親自打電話給所有參議員和眾議員,企圖壓制對國會“法庭之友”的支持。
此外,考慮到“中國政府的性質和被告江××爬到國家領導人位置的手段”,國會陳述稱司法部這種處理訴訟江××的方法是“令人不安的”。
陳述指出:“江先生不是通過任何民主方式的選舉成為領導人的。相反,他是通過對1989年民主運動的強硬鎮壓路線而上台的。在他當政期間,一些知名機構,如大赦國際、人權觀察以及美國國務院自己發布的國家人權報告中都記載了江氏政府對中國人民所進行的系統殘暴的人權侵犯。”
外交政策不能凌駕於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國元首豁免權不適用於江××
國會議員指出,美國法庭法律程序不能因外交政策原因而“排除”。
司法部“法庭之友”引用說,本訴訟案和其它類似案件可能會“誘發對美國官員的報復性訴訟案”。但是,國會議員指出,這些擔心已經被提出過,但國會不予考慮。後來,當美國前任總統布什於1991年簽署《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時也不予考慮。
前任布什總統在簽署該法案時說:“這些潛在危險並不影響這項法案意欲達到的基本目標。在這個新世紀,世界各國正在走向民主制度和法治,我們必須保持並加強我們確保人權在全球得以尊重的承諾。”
國會議員們還辯駁了江是否有資格獲得外國元首豁免權的問題。
陳述指出:“我們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來接受行政當局提出的對一個獨裁政權前國家領導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議。這種做法不會給這一國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訴冤情或對政府的錯誤行為提出批評的機會。”
陳述指出:“事實上,國際法明確表明,對嚴重侵犯人權行徑負有責任的個人可以提起起訴,即使該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伊利諾伊州分院法官將於星期四就是否批准這份“法庭之友”論點陳述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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